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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追责通道类信托公司共同侵权案获一审胜诉判决

近日,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陈某诉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亨通)、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兴陇)侵权责任纠纷案收到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投资全部本金损失XXX万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以XXX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3%计算,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案一审的全部诉讼费用XXX万元及保全费用XXX元均由两被告承担”,我所代理的原告方一审全案胜诉。

2017年8月15日,大业亨通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光大兴陇作为受托人签订《光大·大通阳明1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同日,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作为甲方(转让方与回购方),光大兴陇作为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2017年10月9日,陈某与大业亨通签订《大通阳明180号一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并于同日支付约定的投资款项XXX万元。本案整体交易结构为大业亨通作为管理人设立资管产品,合格投资者进行认购,大业亨通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光大兴陇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信托财产投资于工大高总所持有的*ST工新6600万股限售股股权收益权,集合信托计划到期后,工大高总回购上述收益权,资管计划实现收益。

2019年3月,相关产品到期,投资者血本无归,投资者仔细研究后发现,该资管产品投资对象工大高总对资管理人大业亨通具有控股关系,该资管产品涉嫌利益输送,资管产品设计存在多种致命缺陷,作为底层增信产品的股权收益权甚至未进行质押担保,在业内也实属罕见。鉴于过往司法实践中,通道类信托公司不实际管理业务,一般不对投资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本案最终走向受到各家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国证券报2019年11月9日的《“通道业务”风险暴露,光大兴陇身陷“工大系”融资违约案》报道也评价到:“光大兴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最终判决结果将有重要的司法意义和社会意义。”

2019年,我所律师代理该案后,全面梳理材料,考虑到大业亨通已经无债务清偿能力,光大兴陇亦确实违反了信托法的勤勉尽职义务,恰逢《资管新规》出台逐渐规范限制通道类业务、《九民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等新的监管政策、司法政策出台,社会舆论导向趋于更严格的金融监管,建议原告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将大业亨通和光大兴陇统一纳入共同侵权的范畴,主张其共同侵权。

本案两被告作为金融机构,出具的合同多为成熟的格式合同,我所律师通过彻研繁琐的合同条款、复杂的侵权事实、吃透各项监管规定,先后梳理监管法规30余部,搜集整理类似案例超100件,在一审中提出33项证据,随证据撰写的证据目录即超1万字,3次开庭,庭后代理意见超1万字,全部各项文字材料超10万字,提出的核心观点获得认可,最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最终获一审法院全面支持。

因该案涉及金额较大,并涉及通道类信托责任等前沿问题,金融消费者在一审获得全面胜诉的判决结果,在国内同类型案件中属于首例,本案的一审判决获得了监管部门和金融权威媒体的高度关注和报道。


本案代理律师

冯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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