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办理的一起非法经营刑事案,公诉指控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建议量刑五年以上,法院未支持公诉机关指控,采纳了我所律师辩护意见,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宣判当日羁押期满,当即释放。
2023年6月,谢某因涉嫌通过网络进行雪茄交易,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立案。我所律师在一审阶段接受家属委托,担任谢某主办律师。
谢某以经营茶叶生意为业,有吸雪茄的习惯,时常和客户及朋友等雪茄爱好者交流和分享。2020年疫情期间,谢某从杨某某、朗某某、程某等多处多次购买雪茄。2021年之后,因经常向谢某购买茶叶的朋友也有购买雪茄的需求,谢某接收朋友转账后,通过自己的渠道购买雪茄后转交给其朋友。
公诉机关通过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微信支付记录、证人证言、同案供述等多方面证据,指控谢某在无烟草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贩卖雪茄,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数额49万余元,涉及多笔交易,情节特别严重,且谢某拒不认罪,建议在五年以上量刑。
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详细梳理了指控的相关证据,会见谢某沟通意见,并与先行接受委托的当地律师了解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相关情况,确定了谢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方案。随后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调取证据、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等多项书面申请,并向法庭提交了谢某购买雪茄系自用等相关证据。
2023年12月下旬,一审法院组织第一次庭审,我所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关证据,提出取证不合法、证据之间有明显的矛盾、相关证据记载的内容和客观事实不符合、部分微信记录不正常缺失致使无法明确事实间的连贯性、微信支付记录和笔录形成的时间先后出现矛盾等多个方面,对全案证据提出质疑,并对指控谢某的行为性质不属于商业经营的交易行为性质提出意见。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公诉机关申请补充侦查,新增了谢某帮助另一人购买13万余元雪茄的情况,补充了新的证人证言及谢某供述、调取了谢某帮助购买雪茄的微信支付记录等多项证据。
2024年5月下旬,一审法院组织第二次庭审,公诉机关就补侦的新的证据进一步举证,拟证明指控谢某的交易款均属非法经营。对此,我所律师提出新的证人无法证明与其无关的其他交易属于非法经营、证言的内容和微信支付记录的形成时间先后矛盾、证言内容与其他客观证据显示的新的证人的实际情况相矛盾等多方面的质证意见。并且,新的证人与被告人的资金往来流水达上百万,证人在未事先打印和梳理双方资金往来的情况下,在侦查人员制作笔录的当时能陈述其中23笔共13万余元为雪茄交易款,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另外,辩护人将两次庭审的证据相互结合,进一步提出多个证据取证不合法、证据内容不真实,无法证明是贩卖雪茄的非法经营行为,谢某为朋友代买雪茄的行为不是经营行为。
针对指控谢某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公诉机关认为,谢某购买雪茄用于交易的意图和证据十分确实,属于非法经营行为。辩护人则主张,谢某购买雪茄自用以及代朋友购买的行为不是商业经营行为,不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与公诉人在两次庭审中就指控行为的性质进行了激烈的争辩。
一审法院最终仅认定49万余元中的一笔6.3万元构成犯罪,其他多笔交易及新增的13万余元雪茄款,均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指控不能成立,没有支持公诉机关的主张以及对谢某在五年以上量刑的建议。
2024年6月底,一审法院判决谢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九千元。一审宣判之日,恰是谢某被羁押一年届满之日,宣判后一审法院将谢某当即释放。谢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我所律师根据刑事法律规定,紧紧围绕非法经营罪的法定要件和刑事证据规则,针对该案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及非法经营罪的属性特征,精准把握案件的核心辩护要点。通过精准辩护,尽最大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取得了相对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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