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业绩
业绩 新闻 活动 动态

康达律师代理参与撤销缓刑听证突破千分之一概率获不予撤销缓刑裁定

【案情简介】

委托人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在执行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并予以罚款。执行机关以此为由向法院出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法院撤销对委托人的缓刑。


【辩护难点】

委托人缓刑期间被行政拘留,根据查询相关案例显示,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的,经执行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绝大多数将收监执行,据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有5500余份缓刑期间因行政拘留被提请收监案件,仅有9份被裁定不予收监,不予撤销缓刑裁定的概率不足千分之一。


【辩护策略】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委托人个人情况、涉案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最终决定从法、理、情三个角度进行辩护。


首先,从法律规定方面向合议庭提出,委托人虽被行政处罚,但其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委托人以往矫正期间认真服从监督管理,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委托人认错态度诚恳,主动接受社区矫正中心的处罚,诚心悔过并当庭保证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绝不再犯。


其次,因委托人患有精神疾病,在持续治疗,我所律师从保障人权方面向合议庭提出,因委托人患有病理性精神类疾病,存在定期复诊需求,并提交相关病史材料及医院对此种精神疾病的专业诊疗意见,说明收监执行对委托人的病情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除不利于当事人恢复生理健康外,还会加重其社会危害性。鉴于委托人已认识到错误并诚心悔过,应对此进行肯定。


最后,从维护家庭稳定性方面,立足情理,向合议庭讲明,委托人因真诚悔过才挽回其婚姻,收监执行对家庭无疑是沉重打击。其妻也向合议庭提供了书面保证,愿担任委托人的监护人,监督其剩余矫正期内的行为。


【裁判结果】

经我所律师以“法理为基、情理为依”的辩护意见。合议庭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不予撤销缓刑的裁定。


【结语】

为实现帮助犯罪人最终回归社会的立法理念,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加之以情理感化,既体现司法威严,又利于犯罪人发自内心的反省。我所律师以此为基,既对委托人痛改前非决心向善的行为作出肯定,又维护了其家庭稳定,以社会牵绊间接督促其改过自新。于法、于情、于理均维护了社会和谐。




本案代理律师

沈琪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