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委托人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在执行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并予以罚款。执行机关以此为由向法院出具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法院撤销对委托人的缓刑。
【辩护难点】
委托人缓刑期间被行政拘留,根据查询相关案例显示,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拘留的,经执行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绝大多数将收监执行,据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有5500余份缓刑期间因行政拘留被提请收监案件,仅有9份被裁定不予收监,不予撤销缓刑裁定的概率不足千分之一。
【辩护策略】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委托人个人情况、涉案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最终决定从法、理、情三个角度进行辩护。
首先,从法律规定方面向合议庭提出,委托人虽被行政处罚,但其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委托人以往矫正期间认真服从监督管理,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委托人认错态度诚恳,主动接受社区矫正中心的处罚,诚心悔过并当庭保证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绝不再犯。
其次,因委托人患有精神疾病,在持续治疗,我所律师从保障人权方面向合议庭提出,因委托人患有病理性精神类疾病,存在定期复诊需求,并提交相关病史材料及医院对此种精神疾病的专业诊疗意见,说明收监执行对委托人的病情有着严重的负面影响,除不利于当事人恢复生理健康外,还会加重其社会危害性。鉴于委托人已认识到错误并诚心悔过,应对此进行肯定。
最后,从维护家庭稳定性方面,立足情理,向合议庭讲明,委托人因真诚悔过才挽回其婚姻,收监执行对家庭无疑是沉重打击。其妻也向合议庭提供了书面保证,愿担任委托人的监护人,监督其剩余矫正期内的行为。
【裁判结果】
经我所律师以“法理为基、情理为依”的辩护意见。合议庭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不予撤销缓刑的裁定。
【结语】
为实现帮助犯罪人最终回归社会的立法理念,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加之以情理感化,既体现司法威严,又利于犯罪人发自内心的反省。我所律师以此为基,既对委托人痛改前非决心向善的行为作出肯定,又维护了其家庭稳定,以社会牵绊间接督促其改过自新。于法、于情、于理均维护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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