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为一起诈骗案做无罪辩护,该案经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限,截至第三次开庭后被取保候审之日,委托人共被羁押474天。公诉机关于265天后向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该案历时整整两年,经我所律师不懈努力,最终让当事人沉冤昭雪,还以“清白之名”。
【案情简介】
本案委托人陈某作为在其行业中具有丰富从业经验及熟知相关知识和技术的人员,运用自身知识为想要进入该行业的企业提供居间咨询服务包括投标指导,中标后协助双方沟通改进方案推进项目等技术支持,并据此收取居间服务费。
陈某受朋友史某所托,为其所在企业进行四项相关投标。最终得标两项后,企业将约定的居间服务费用支付给史某,但史某私自扣留近四成并未全额交予陈某。
为得到应得的报酬陈某编造了一些借口向史某讨要,却被涉嫌职务侵占的企业高层为了立功扭曲为诈骗行为,陈某一时难以自证,被公诉机关认为刻意隐瞒事实,批捕后以诈骗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长达十年之久。
【辩护难点】
第一,陈某因信任朋友而未与企业签订书面合同,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款项性质;第二,陈某沟通的招标方员工为避嫌否认与其相识,难以证明斡旋工作实际发生;第三,陈某编造借口向史某讨要应得报酬行为与诈骗罪确有相似之处;此外,陈某为不止一家企业提供类似服务,项目周期长且期间互相重叠,涉案人员关系庞杂,厘清事实工作量巨大。
【辩护策略】
由于本案缺乏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难以还原案件事实,律师采取“先补充实体证据,再排除有罪证据”的辩护策略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我所律师收集了陈某同期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同类型服务合同,向公诉机关说明陈某通常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陈某虽没有与案涉企业签订书面合同,但金额符合一贯收费标准,加之与史某和企业高层的聊天记录,侧面印证了该笔款项实际的性质为居间服务费。
其次,由于陈某手机有过更换,律师告知其家属着重寻找旧手机。手机寻得后立刻修复并进行数据鉴定,还原了陈某与招标方人员的沟通聊天记录,作为排除招标方推脱否认陈某工作的重要依据。
审判阶段,我所律师则着重向法庭展示陈某工作中产生的专业性文件,辅以相关聊天记录,说明陈某对于最终结果成就的不可或缺与不可代替性,企业理应支付相应款项。陈某为取得合法款项编造借口与为骗取财物虚构事实有着本质区别。
此外,律师坚持书面要求关键证人史某出庭,经律师团队精心询问,史某当庭翻供,不仅与律师整理提交的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还得出企业对于该款项的用途是明知的结论,不存在受欺骗可能性。
至此,指控陈某诈骗已无充足凭据。律师在庭审近结束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法庭接受后不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裁判结果】
经我所律师梳理事实材料、提交关键新证据与证人当庭翻供的新证言相互印证,足以排除陈某诈骗的嫌疑,公诉机关最终于265天后向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结语】
陈某自批捕至取保候审,羁押期限长达474天,又经历了近9个月的取保候审,此间,我所律师从未放弃对无罪辩护的追求,会见次数多达三十余次,更在委托人濒临崩溃时提供精神支撑,是律师职业素养和人文关怀的体现。最终,陈某重获自由,并还以清白。
沈琪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