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在代理某科技公司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和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系列案件中(专利号:202030796129.4),凭借扎实的专业技能和深入的法律分析,赢得全面胜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无效决定。
【案件背景】
委托人自主开发设计的“按摩器”产品在各大电商平台具有较高的销量,在销售日益增长的同时在淘宝平台上遭到竞争对手的侵权投诉,面临销售链接下架风险。为避免再次遭遇专利侵权投诉/诉讼风险,委托人参考我所律师建议后,委托我所律师团队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5月6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原告(专利权人)不服无效审查决定,提起诉讼。委托人继续委托我所代理本案行政诉讼。
【案件过程】
1.涉案专利被国知局宣告无效
我所律师在无效审理的过程中,除了准备无效请求证据及请求意见书,还综合考虑专利权人提交的答辩书,动态调整无效策略。在无效口审前隐藏攻击点,以在口审中攻其不备;在口审中则从以下两个点作出进一步陈述,强化无效请求意见:
我所律师通过PPT演示涉案专利相关产品的大量现有设计,以说明涉案专利相关产品设计空间较大,从而强调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相同点(整体造型、结构组成、各组成部分的位置关系)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
我所律师利用专利权人答辩书中的瑕疵,说明涉案专利和对比设计的局部不同点并不属于创新性的新设计,继而强调局部不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影响。
经过专业的无效口审过程,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2.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无效决定
原告(专利权人)不服国知局作出的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被诉决定关于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的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庭审过程中,我所律师从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结构组成、整体造型等方面做进一步阐述,主张案涉产品具有较大设计空间,局部细微差异不足以对整体设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最终,北知院采纳我所律师的观点,认为被诉决定关于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的认定正确,驳回原告(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取得了良好的案件效果。
张新河 瞿璨 马当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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