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理深圳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案件中,投资者要求管理人赔偿全部投资本金634万元及利息,我所律师帮助管理人赢得本次仲裁案件,仲裁庭驳回了投资者要求赔偿投资本金及利息的请求。
案涉基金是2016年已经成立的基金,相较于现行的私募基金监管规定,管理人在对基金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瑕疵,投资者又是政府引导基金,管理人处于相对不利的处境。我所律师在接受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后,对整个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各个方面的材料进行全面复盘,提交54份证据证明管理人履行相应义务,多角度反复论证管理人是否违约、投资者是否存在损失、管理人与投资者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律师团队的观点被仲裁庭采纳。
案涉基金的整个规模是3000万,若该投资者仲裁胜诉,意味着其他投资者也会纷纷效仿提起仲裁,管理人就会陷入内忧外患的处境。相反,在管理人胜诉后,其他投资者会放弃仲裁,等待基金清算的进一步结果,有效地为管理人争取了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使得管理人能够全力处理基金清算退出事宜。
投资者起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赔偿全部本金及利息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而法院和仲裁庭对于管理人的举证责任要求非常高,大部分管理人在管理基金的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并非管理人存在过错就一定要承担责任,只有通过充分的举证以及法理论证,才能避免管理人因违约行为或者过错责任就被判赔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责任。
在私募加强监管的时代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我所律师团队长期深耕私募行业,始终关注总结不断变化的合规监管规则和相应的裁判规则,运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服务经验,为客户提供全面且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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