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审理的某销售合同纠纷仲裁中,我所律师作为国际知名材料科技公司的代理人,在对方已获得我国法院生效判决文书作为本案主张的案件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成功让仲裁庭拒绝采纳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驳回了对方全部仲裁请求,且裁决对方承担我方客户因此支出的律师费。
2016年9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销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销售货物并运送至申请人指定的终端客户。时隔6年后,申请人与其终端客户发生货款纠纷,已生效的判决文书认定申请人仅能证明货物已发出,但未能证明已交付完成。申请人取得该生效判决文书后依据该判决文书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货款并赔偿损失,我所律师代理被申请人进行应诉。
本案难点在于:
1. 对方已获得了我国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判决书查明事实显示无证据证明案涉货物实际交付。
2. 货物销售、交付的事实发生在7年前,相关的大量凭证已缺失,相关人员已离职,未能有直接证据证明货物已交付完成。
我所律师通过细致入微的调查,组织了从货物下单、委托生产、运输、安装、投入运行后出具检测报告等方面的证据,从历史的碎片中挖掘出案涉货物的整个制造和交易流程,协助仲裁庭通过外围完整的证据链条和证人本人出庭作证还原7年前的真实情况。此外,还根据以上证据链条制作了直观、精美的可视化文件,协助仲裁庭从复杂的线索中整理出完整思路和唯一可能性。
在仲裁庭在裁决书中直接明确“案涉争议事实发生于2016年,相关证据的取证相对困难,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在证据准备方面相对完整地还原了案涉货物的交付过程及货物安装情况”。因此不仅驳回了对方的全部仲裁请求,而且成功地让仲裁庭支持对方承担我方客户因此支出的律师费,本案取得了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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