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结构治理中,股东知情权是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基石。实践中,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采取各种方式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多数表现为不向小股东披露公司财务状况,隐瞒、挪用公司经营利润,不分配或者少分配经营利润。我所律师接到客户的委托,作为小股东代理律师起诉某气体公司大股东,案由知情权纠纷。
案件事实:某气体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200万元,至诉讼时各股东注册资本均已实缴完毕。其中客户周某为公司小股东,持股比例10%,另有马某持股80%,马某某持股10%。周某不参与公司经营,公司在大股东马某的实际控制之下。
通过查询工商公示信息发现,某气体公司存在大量中标业绩,且涉及诉讼极少,公司经营状态良好。但多年来从不召集周某召开股东会,每年分红都是固定的3万元,所以周某认为大股东存在实质损害其分红权的行为。周某希望通过诉讼请求公司大股东以合理的价格将自己的股权进行回购,收回投资及预期利润。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主动与客户沟通并达成一致共识:客户希望转让股权退出公司,收回投资及预期利润,但大股东不主动回购周某股权,本案也不符合股东回购请求权的法定情形,诉讼成功概率很小。
因此,代理律师围绕周某核心诉求定制策略:一是以股东知情权诉讼为支点,推动公司大股东主动回购周某的股权;二是如果不能推动股权回购,则在知情权诉讼胜诉后申请执行,查阅公司相关账簿,确定公司真实利润后,起诉公司要求补发分红,维护权益,但此方案道阻且长。
代理律师将股东知情权诉讼诉至法院后积极关注案件进展,大股东获悉周某诉讼后出面要求周某撤案,我方表明撤诉的前提是周某退出公司,股权由公司回购或其他人员购买,但大股东并未同意。案件经过一次庭审后,大股东预判到案件结果对其不利,主动找到委托人进行和解沟通,经过多次沟通谈判,大股东同意以1000万的价格回购周某的股权。为避免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大股东不支付股权转让款,周某又已失去股东身份,不能进行股东知情权诉讼,律师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先行支付一半股权转让款(500万元)及逾期不支付则协议自动解除,股东知情权诉讼继续进行的条款。
最终,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次日大股东支付周某500万元的转股款,剩余500万元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立即支付,至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了最大保护。我方此后撤诉结案,主审法官对代理律师在案件中做的工作也表示赞扬,不仅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法院繁重的案件审理任务给予解压。
本案的亮点在于,实践中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往往是处置争议的开端,如何用好诉讼这一手段切实维护客户合法利益才是最终目标。本案中,律师通过分析诉讼各方的状态,制定有效方案,在最短时间内为客户争取了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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