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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千万标的股权转让纠纷案获高院二审改判

【案件结果】

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下,实现二审改判,部分支持我方主张,为当事人争取到1200余万的股权转让款。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为合作伙伴,二人合作成立甲公司,分持甲公司股权。后双方决定不再合作,李某、赵某、甲公司和另外一家乙公司(乙公司亦为赵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共同签订四方协议,确定李某另行成立A公司,赵某和甲公司回购李某的股权,由乙公司向A公司分期支付5000万元,但没有约定赵某的付款义务,李某的股权也是转让给甲公司指定的第三方主体;合同还约定了李某不得有在甲公司现有客户中招揽业务等若干竞业禁止行为,否则乙公司有权免除支付2019年以后应付的款项(对应2500万元)的义务。各方签约后,乙公司只支付了1500万元,即停止支付。李某及其关联方就本案委托我所律师代理,追讨剩余3500万元及利息等。


经我所律师与李某梳理案情经过,得知甲公司的客户,实际均系李某和赵某分头介绍,按照各方协议中的本意,是二人各自保留各自的客户,因此李某在自己联系的客户中,后续有少量新的合作行为。


【本案难点】

第一,李某的行为,表面上与合同约定的禁止事项有一定程度的重合,容易被认定为违约;第二,如果上述行为被认定违约,会在何种程度上影响李某追索合同价款。


综合全案,律师团队确定了代理的重点:首先,将2019年以前的1000万元款项和2019年以后的2500万元款项进行切分,使李某的行为的后果限定在2500万元以内,此为第一层防守核心;其次,将李某的违约是否成立及其对2500万元价款的影响作为第二层防守目标。


在理清代理重点后,律师团队努力从各个角度,证明李某与相关客户的新合作,不构成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至少不足以产生减少2500万元的责任,更不应该是3500万元的责任,力争A公司受领1000万股权转让款的权利得到司法保护。


在北京高院二审中,双方争议最激烈的是李某的违约行为及其责任后果。我方始终牢牢把握案件的关键走向,以裁判路径和最终裁判结果为导向,将筑牢给付基础作为代理的中心工作。北京高院虽认定李某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仍判令被告乙公司向A公司支付1000万元及利息200余万元。判决后,被告方已主动与我方联系履行事宜。




本案代理律师

李毓衡 姜凌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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