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郭某(化名)因涉嫌通过组建微信群组、下载特定APP软件并拉人入群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被某市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经司法审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所涉赌资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量刑5年半。
【案件办理】
委托人郭某随后委托我所律师为其提供一审辩护。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梳理,同时通过阅卷对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研判,对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指导性案例、理论著述进行全面检索和研读。在此基础上拟定了辩护策略并与被告人本人及家属进行了充分沟通。
【辩护方案】
1.本案定性属于聚众网络赌博犯罪还是网络开设赌场犯罪?
鉴于开设赌场罪系从原赌博罪中分离出来并单列为罪,“聚众赌博”的犯罪行为与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存在一定程序的交叉,诸如二者在主观要件上都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在客观要件上都有组织、招揽多人参赌,提供赌博场所或器具等服务。尤其在网络空间实施的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行为,二者的区分更为模糊。但由于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量刑差异较大,因此案件定性之争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同时两高一部联合印发的《网络赌博犯罪适用意见》中所列举的四类网络赌场犯罪形式并未涵盖本案中利用社交软件和依托合法棋牌类APP进行的新型网络赌博行为,对于前述意见是进行合理的扩张解释还是严格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基于以上考虑,辩护律师把本案定性作为第一道防线,若在定性方面取得辩护突破,则能实现重罪改轻罪的辩护策略。
2.若本案定性为开设赌场犯罪,能否认定为情节严重?
鉴于本案指控为情节严重的主要理由为赌资金额巨大,而认定赌资金额巨大的证据主要是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微信交易数据汇总报告》。但经辩护人审查,该报告在计算赌资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参赌人员之间存在互有输赢以及反复投注的情况,在认定赌资时累计计算每局的赌资数额,导致所认定的赌资总额存在的重复计算的情况,不能真实反映案涉赌场的资金规模。基于以上考虑,辩护律师拟对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赌资报告进行深入、充分质证,以揭示其存在资金重复计算的问题。同时辩护律师进一步提出以下观点,即囿于棋牌软件型的犯罪行为与典型的赌博网站开设赌场存在明显不同,对其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不应固守赌资数额的单一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行为客观方面的诸多要素,包括获利数额、参赌人数、经营时长及社会影响等,审慎认定情节严重,合理量刑。该辩护策略意在未能改变本案定性的情况下,从量刑情节入手以便实现降档量刑,为可能实现缓刑创造条件。
【判决结果】
经三次庭审一审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最终虽在定性上认定本案构成开设赌场犯罪,但同时认为本案关键证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微信交易数据汇总报告》在认定案涉赌资时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案涉赌资金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全案后判处被告人缓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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