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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的量刑十年的挪用公款罪案件获缓刑处理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化名)系吉林省某铁矿的实控人,因其企业向某国企借钱未能如期归还,涉嫌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被吉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因指控挪用公款100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量刑十年。


【案件办理】

张某某被监委留置一个月内便被刑事拘留并逮捕,家属随后委托我所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服务。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背景,同时联系检察院阅卷并对在案证据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挪用公款罪所要达到的定罪标准以及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全面检索和研读。结合本案的事实拟定了无罪的辩护策略并与被告人本人及家属进行了充分沟通。


【辩护方案】

本案的难点在于提起公诉时同案犯已另案被判有罪,但结合本案的证据问题以及当事人的意愿,辩护人选择做无罪辩护。


1.程序之无罪辩护

辩护人指出:本案监委指定管辖程序违法;本案的同案犯与张某某不在同一法院审理,本案不属于刑诉法司法解释可以分案审理的情形,且分案审理剥夺了被告人质证权;另外本案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多位证人的陈述相互矛盾,与被告人的说法也不能对应;张某某和同案犯董某某的供述出现前后完全不一样的说法,不宜直接采用言词不稳定的笔录定罪;另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法庭未予调取。以上程序问题法庭虽然没有直接正面回应但会为无罪辩护打下基础。基于以上考虑,辩护律师坚持把本案程序问题作为第一道防线,若在程序方面取得辩护突破,则能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


2.实体之无罪辩护

鉴于本案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被控挪用公款罪,必须证明张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谋行为、两家公司签订的协议系虚假协议、董某某未经集体研究决定、董某某已获取个人利益、金额巨大未退还。针对以上争议焦点和控方证据,辩护人制定了详细的质证方案和攻防措施,从事实、证据、法律层面一一指出控方证据的问题,特别是证人与被告人的矛盾点,控方自己提交的证据的矛盾点以及同案犯判决与本案的冲突等。辩护人同时向法庭递交数十份无罪证据,与公诉人的证据形成直接对抗。


虽然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但是针对量刑依然提出了辩护意见,比如张某某系自首、从犯、家属愿意退赔等。


【判决结果】

张某某被公诉时分案审理的同案犯董某某一审已判决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共十五年,本案一审庭前会议结束前同案犯董某某的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一审庭审结束后张某某家属退了部分款项,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某上诉。在经过多次沟通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于二审开庭前一天将余款490余万元全部还清,二审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某缓刑,张某某被羁押15个月后终在过年前回家与家人团圆。


【办案心得】

监委启动的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难度极大,特别是本案又是在同案犯已判有罪的情况下分案审理,前案的生效判决对本案是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本案在漫长的辩护周期内,律师坚持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从检察院到一审、二审坚持递交数十份申请并提交详实的辩护意见数份,虽然做无罪辩护但辩护人不放弃量刑辩护,最终成功将十年的重判指控减为较轻的一审判决再到二审缓刑判决,避免了民营企业的倒闭。


本案代理律师

张林 刘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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