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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的重大职务侵占案件实现大部分无罪并获缓刑处理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化名)系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行长,本案由该商业银行股份公司驻行纪检组报送上级纪委部门后移交侦查机关办理。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本案由自治区公安厅、区高院和区检察院共同指定异地管辖。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在任职期间通过虚列外拓人员工资、虚开咨询费发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发票等手段,从该商业银行套取4000余万元资金用于发放奖金、支付高额揽储费用和高额清收奖励,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法院量刑六年半。

案件办理

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对案件背景和在案证据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梳理和研判,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并向其详细核实了案件证据及基本事实。经研判,我所律师认为本案有三个辩护切入点:1、在案件定性上,起诉书所指控的大量职务侵占款项是被告人应当领取的不良贷款清收奖励,该领取行为有合法、正当的依据,并非是将银行财物非法占有已有,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2、在内部审批上,有关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的制订事项依《公司章程》规定,属于本银行董事会的权利且已得到过半数董事的同意或追认,已履行了公司内部必要的决策流程,并非是被告人私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得以侵占。3、在核心证据上,起诉书对部分指控金额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计报告》对案涉资金流水的审定结论未能形成闭环。同时为了进一步印证上述观点,律师围绕上述辩点进行大量检索,在检索过程中发现有对被告人有利的案外证据并向法院申请调取。另外鉴于本案有纪委部门的介入影响,为防止上述辩护意见未能采纳的情况下而牺牲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律师同时提到被告人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

审理结果

案件历经三次开庭,法院最终认为除405万元的指控资金外,其余所指控资金不能定性为职务侵占犯罪,被告人对案涉资金的占有理由具有正当性且进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即便被告人对案涉资金的占有手段不合规,亦属银行内部管理问题,不宜用刑事法律进行评价。另外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证据不足,司法会计鉴定对案涉资金的流向、用途未能实现闭环,在案证据无法厘清大量指控金额中被实际侵占的资金数额,因此相关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同时考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判处被告人缓刑。该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代理律师

张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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