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后被追究夫妻共债,我方当事人免于承担前配偶数亿元债务,获得全胜的系列案件,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使委托人免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特点在于,原告是一家投资公司,因怀疑我方当事人借离婚逃避债务,要求执行我方当事人个人财产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前配偶的案件中,要求追究我方当事人的拒执罪刑事责任,在提起夫妻共债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同时,又在多地提起了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房屋买卖、车辆买卖撤销权之诉、侵权之诉等多项诉讼,目的在于增加胜诉几率,最终使委托人就其配偶的巨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多项诉讼,使得我方当事人疲于应付,不堪讼累,至今历时三年有余,目前仍有部分案件尚未结案。
【基本案情】
本案主债务人系委托人的前配偶,在其经营活动中,因违约行为直接造成其承担数亿元债务。相应的,债权人的债权已取得生效裁决的支持,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其后,债权人针对我方当事人相继提起了夫妻共债纠纷、离婚协议无效、撤销权之诉、侵权之诉等多项诉讼,主张我方当事人作为债务人的配偶,应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并申请法院查封、冻结了委托人名下的多项财产,同时还对我方当事人等提起了刑事控告,要求承担拒执罪刑事责任。前述诉讼及执行程序,已严重影响了我方当事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其后,我所受客户委托,提供婚姻家庭债务纠纷案等系列案件的法律服务,并参与相应案件的应诉工作。经过律师详细研究,本案存在如下困难:1、委托人的前配偶涉及巨额债务,已无力清偿;2、债权人提起多项诉讼程序,意图以任一案件为突破口,以达到使我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目的;3、本案涉及的财产信息及案件资料繁多,证据梳理工作极为烦琐等。
本案一审程序经数次开庭审理,我所律师在庭审中详细阐明了本案事实,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系因为基于共同经营、用于共同生活、由于共同意思表示这三种原因,而我方当事人都没有这三种情形,且诉讼争议的债务,产生于离婚后,与离婚本身并无关系。据此我方论证了裁判法律依据、证明责任及债务产生的方式,承办法官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的全部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我方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现本判决已经生效。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遵循如下标准:先行确定举债是否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其后考察以个人名义的举债是否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其次,如无法满足前述情形,则需就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进行认定。
本案中,案涉协议无债务人配偶签字,协议内容也未反映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债权人亦无证据证明无债务人配偶事后追认。因此无法认定案涉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配偶参与经营决策或其他经营行为,因此不足以认定存在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夫妻共同生活。
从本案例可见,目前司法裁判态度倾向于打击债务人逃废债务行为和对债权人的保护,非举债人一方想要避免被卷入共同债务,就要尽可能做到对其配偶的举债情况及时了解,同时自己必须高度注意与配偶在财产和资金往来方面的混同。如夫妻之间存在大量、大额款项往来,或者配偶共同持股标的公司的情形,都会产生连带偿债风险。
康达将以专业的服务,为广大群众和企业就甄别夫妻共同债务,是否逃废债以及是否构成拒执罪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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