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法部公布第五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其中,我所广州分所律师经办的“邓某不服广东某医科大学撤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入选。同时,此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受教育权更是挽救了一名医学生的未来。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申请人邓某在被申请人广东某医科大学攻读临床医学硕士期间,以其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就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分别以中文、英文向国内外不同期刊投稿并被同时发表。2021年6月,申请人取得被申请人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并于同年考取该校博士研究生。之后,被申请人收到他人关于申请人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的举报,认定涉案2篇文章为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构成学术不端,遂依据《某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实施细则》(校科字〔33号〕,以下简称“33号校规”)等,决定撤销申请人的硕士学位。申请人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据此,当事人对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撤销学位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审查重点不是“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是否可作为撤销学位情形的实体判断,而在于撤销学位处理行为的适用依据和标准、处理程序等是否合法适当。《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要求,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被申请人未按上述要求制定本校办法,撤销学位依据的33号校规制定于《处理办法》之前,且未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属于适用的依据不合法。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未保障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构成程序违法;未合理证明处理措施与申请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直接采取了最严厉的处理措施,存在过罚不当问题。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
为发挥源头规范的监督效能,实现系统整治的监督效果,行政复议机关一方面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其做好案件善后工作,并尽快依法依规制定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同时,建议省教育行政部门对省内高校开展一次检查调研,全面掌握全省高校各自制定的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与上位法衔接情况,适时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科学合理的指导性意见。被申请人及时整改并按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送了意见书履行情况。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了检查并着手研究制定有关指导意见。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受教育权是相关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的法定职责。高等院校的学位授予、学位撤销行为事关学生的受教育权,事关学术自治,必须建立明确的标准予以规范。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针对撤销学位决定在适用依据、处罚适当性、程序正当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出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同时,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其做好案件善后工作并尽快依法依规制定相关处理标准,为规范同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为达到系统施治效果,行政复议机关又专门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高校自行制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与上位法衔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调研,适时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了监督效能,切实做好行政复议监督行政行为的“后半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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