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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犯以诈骗罪认罪认罚,康达律师轻罪名辩护获支持

王某海、李某涉嫌共同犯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王某海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拒绝认罪认罚,而同案犯李某则认为自己构成诈骗犯罪表示认罪认罚,并在公诉机关签署具结悔过书。公诉机关遂以诈骗罪将两被告诉至人民法院,建议对李某从轻处罚,同时给出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2年4个月,建议对王某海从重处罚。


我所律师接受王某海家属的委托在案件一审阶段担任王某海的辩护人,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对两被告定罪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王某海有期徒刑1年3个月,轻罪辩护获成功,两被告均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基本案情】

李某为了获取经济来源,通过QQ兼职群了解到“蝙蝠”这款软件,便下载该软件并注册了自己的账号,从中了解到,通过为他人架设手机(GOIP网络设备)这项业务可以赚取经济收入,后与王某海取得联系。通过“蝙蝠”群获知,这种手机架设即为境外不法分子拨打网络诈骗电话所用,对此两被告是明知的,但两被告为了赚取所谓的劳务费依然展开合作并付诸实施。王某海负责在线上获取上家发布的招揽信息,然后提供手机卡给李某,李某通过插卡、语音两部手机的技术性连接完成GOIP设备的架设,此后,王某海通过上线发来的二维码传送给李某,李某用手机设备扫码后便开通了上述设备的网络通话功能。同时,王某海负责对李某架设设备的在线时长进行计时,并据此向上家申请劳务费结算,在留取自己购买手机卡费用和一定的劳务费后,剩余部分转给了李某作为李某的劳务费,期间,诈骗分子通过该设备拨打电话共诈骗受害人18万元,后被国家反诈中心发现引发本案。


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涉嫌诈骗犯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李某以诈骗罪认罪认罚并获得公诉机关从轻量刑建议,而王某海却拒不认罪认罚。


【审理过程】

我所律师代理此案后,经过对案情仔细梳理,确认了案件基本事实,在与我所律师进行充分沟通和分析后,认为本案两被告的行为既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而更符合“帮信罪”的犯罪构成。在征得被告人王某海及其家属的同意后,律师果断决定以轻罪(帮信罪)辩护作为本案主体辩护思路。


律师经过庭前的精心设计,在庭审发问环节,由被告人当庭将架设手机设备的信息来源、架设过程、网络通话原理、劳务费获取的整体情况做了陈述,使合议庭在受害人被骗过程中两被告所起的作用和地位有了清晰的认识和判断。但是,由于本案是以诈骗罪提起公诉,且同案犯已就诈骗罪认罪认罚,加之庭审过程中审判长的倾向性讯问,至庭审结束时,轻罪辩护之路依然不轻松。


庭审后,我所律师及时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和部分法院裁判案例,并与审判长多次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根据案件现有事实和证据,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核心陈述辩护意见,最后得到审判长认同,经向院长请示后,法院最终以帮信罪对两被告作出判决,处罚刑期相比公诉的诈骗罪应作出的处罚结果大幅度降低。



本案代理律师

王立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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