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所律师代理位于福建宁德的某上市公司子公司(“目标公司”)与原实际控制人、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迎来了终审判决,本案在历史事实错综复杂、对方当事人在两审程序中均突袭提交不利证据的情况下仍为客户争取了胜诉结果,法院两审均支持了近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目标公司是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主要从事永磁体生产、销售业务。我所客户于2021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从原股东处取得了目标公司母公司的控制权,但收购后发现目标公司关键财务数据在原股东手中存在重大财务造假的风险,并因此受到了联交所相关处罚措施。为了尽可能以最小的诉讼成本挽回客户损失,我所律师在仔细研究案情后为客户制定了以原股东在经营目标公司期间的往来债务作为切入点,追究原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诉讼方案。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客户实际处于较被动一方,目标公司相关人员已经历多次更换、很多关键事实都不清楚,对方当事人在两审中又均突袭提交了由我方当事人盖章的免责声明等重要证据,导致我方诉讼请求有较高的被全盘驳回的风险。但是经办律师团队一直沉着应对,面对复杂的财务流水和多方当事人、关联方的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抽丝剥茧的还原,最终通过事实分析和法律论证得出双方在收购交易时并没有对往来债务的平账进行确认,对方认为债务已经平账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结论,最终两审法官均支持了我方的主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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