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张晓红律师辩护的一起串通投标罪案件,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基本案情】
张某注册了一家做国际贸易的公司,想做国际贸易方面的生意。其朋友韩某名下有公司,韩某公司在医疗行业多次中标,做的很好。基于双方关系,韩某主动帮助张某办理了医疗方面的资质。后张某看到某单位招标信息,和韩某联系,韩某热情的提出帮做标书,张某考虑韩某有经验,韩某帮忙做标书中标机会更大一些,随让其做,为便于韩某在标书上盖章,张某将公章也借给韩某。标书做好后,韩某通知张某到其公司签字。张某将标书取回,按照流程走开标程序。后韩某公司中标,张某公司未中标,招标公司将保证金退还给了张某。
【辩护思路】
本案是纪委督办案件,张某被采取刑事拘留之初,公安机关将张某的拘留期限延长至最长期限30天。此类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更加谨慎,实践中,很少会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即侦查阶段不可能取保候审,张某想从羁押状态中解脱出来,只能寄希望于检察院的不予批捕。
如果 “37天黄金救援期”,争取不到不予逮捕,错过这一时期,一旦被批准逮捕,张某被定罪处刑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在侦查阶段,律师不能阅卷,看不到同案其他人的笔录和案件证据,不能精准的判断案情。在此情况下,为了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不予批捕的效果,律师选择了无罪辩护和退一步罪轻辩护的策略。
【辩护意见】
主要观点:
一、张某与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没有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二、张某作为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之间无相互串通投标的故意和行为。张某不了解医疗领域,标书制作前、制作过程中,从未与韩某就标书的价格,标书的实质性内容如投标报价、采购物资的规格、数量、单价等有过商议,也未了解都有哪些公司投标。基于对韩某专业能力的信任,全权将标书交给韩某去做。因此,张某与韩某之间无串通投标的预谋,其开标前对韩某公司是否投标不知情,无陪标或围标的主观故意,张某并不认识其他投标的公司,不存在与其他投标公司之间商量或约定招标事宜的行为。张某在此过程中无任何获利。
三、退一步,张某涉嫌的串通投标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
张某本人无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张某平时遵纪守法,有退役金及退役后的待遇足以安稳生活,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生活自律,无任何不良嗜好,对生活态度积极乐观,出去后不会实施新的犯罪;不会也不可能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可能作出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事情;不会也不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无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性。
四、我国司法政策层面历来主张“少捕慎诉慎押”,贵院应贯彻相关刑事司法政策,对张某免予批准逮捕。
【案件结果】
侦查机关作出刑事拘留措施的30天内,根据会见情况和了解的案情,办案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积极和办案警官联系,未果,取保候审申请书不出所料也未获批准。时间到了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7天内,办案律师抓住这一时期,积极主动联系检察官,了解张某的犯罪事实,随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和检察官沟通案情,最终在7天的最后一天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天张某被释放。办案律师成功的协助张某实现了“出罪”的目标。
【代理效果】
经过本案,对张某有很大的警醒。张某对法律、公司方面了解甚少,看到朋友做生意不错,自己也注册公司,对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风险没有意识和预防,差点让其身陷囹圄;张某是退役军人,如果构成犯罪,不仅退役待遇受影响,将来子女不能参军,找工作也受影响。因此,作为中年人,应常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在职场、家庭、社会中,规范自身言行,为自己营造安稳顺遂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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