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业绩
业绩 新闻 活动 动态

康达西安律所张晓红律师代理的串通投标罪获检察院不予批捕处理

近日,我所张晓红律师辩护的一起串通投标罪案件,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基本案情】

张某注册了一家做国际贸易的公司,想做国际贸易方面的生意。其朋友韩某名下有公司,韩某公司在医疗行业多次中标,做的很好。基于双方关系,韩某主动帮助张某办理了医疗方面的资质。后张某看到某单位招标信息,和韩某联系,韩某热情的提出帮做标书,张某考虑韩某有经验,韩某帮忙做标书中标机会更大一些,随让其做,为便于韩某在标书上盖章,张某将公章也借给韩某。标书做好后,韩某通知张某到其公司签字。张某将标书取回,按照流程走开标程序。后韩某公司中标,张某公司未中标,招标公司将保证金退还给了张某。

【辩护思路】

本案是纪委督办案件,张某被采取刑事拘留之初,公安机关将张某的拘留期限延长至最长期限30天。此类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更加谨慎,实践中,很少会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即侦查阶段不可能取保候审,张某想从羁押状态中解脱出来,只能寄希望于检察院的不予批捕。

如果 “37天黄金救援期”,争取不到不予逮捕,错过这一时期,一旦被批准逮捕,张某被定罪处刑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在侦查阶段,律师不能阅卷,看不到同案其他人的笔录和案件证据,不能精准的判断案情。在此情况下,为了能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不予批捕的效果,律师选择了无罪辩护和退一步罪轻辩护的策略。

【辩护意见】

主要观点:

一、张某与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没有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二、张某作为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之间无相互串通投标的故意和行为。张某不了解医疗领域,标书制作前、制作过程中,从未与韩某就标书的价格,标书的实质性内容如投标报价、采购物资的规格、数量、单价等有过商议,也未了解都有哪些公司投标。基于对韩某专业能力的信任,全权将标书交给韩某去做。因此,张某与韩某之间无串通投标的预谋,其开标前对韩某公司是否投标不知情,无陪标或围标的主观故意,张某并不认识其他投标的公司,不存在与其他投标公司之间商量或约定招标事宜的行为。张某在此过程中无任何获利。

三、退一步,张某涉嫌的串通投标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

张某本人无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张某平时遵纪守法,有退役金及退役后的待遇足以安稳生活,从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生活自律,无任何不良嗜好,对生活态度积极乐观,出去后不会实施新的犯罪;不会也不可能有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可能作出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事情;不会也不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无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性。

四、我国司法政策层面历来主张“少捕慎诉慎押”,贵院应贯彻相关刑事司法政策,对张某免予批准逮捕。

【案件结果】

侦查机关作出刑事拘留措施的30天内,根据会见情况和了解的案情,办案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积极和办案警官联系,未果,取保候审申请书不出所料也未获批准。时间到了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7天内,办案律师抓住这一时期,积极主动联系检察官,了解张某的犯罪事实,随后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和检察官沟通案情,最终在7天的最后一天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天张某被释放。办案律师成功的协助张某实现了“出罪”的目标。

【代理效果】

经过本案,对张某有很大的警醒。张某对法律、公司方面了解甚少,看到朋友做生意不错,自己也注册公司,对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风险没有意识和预防,差点让其身陷囹圄;张某是退役军人,如果构成犯罪,不仅退役待遇受影响,将来子女不能参军,找工作也受影响。因此,作为中年人,应常怀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在职场、家庭、社会中,规范自身言行,为自己营造安稳顺遂的生活。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邮编: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邮编: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66号商务项目(光谷总部中心)1期T1栋17层1710、1711、1712号写字间,邮编:528451

电 话:(027)5926 5991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昆明More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邮 箱:

南昌More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