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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一审判赔上亿元金融合同纠纷案二审获得胜诉改判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一起一审判赔上亿元的金融合同纠纷案二审获得胜诉改判。该案历经一审、二审、重一审、重二审四轮程序,耗时六年,极其重大复杂。重一审法院判决委托人就截至当时两亿余元的债务承担第一被告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若计算至目前则债务数额高达近3.5亿元)。在重一审结果极其不利的情况下,我所律师介入本案重二审,经过不懈努力,最终获得了委托人全部免责的胜诉判决。


本案一审原告为某银行,一审五被告分别为福建某公司、吴某、薛某、陈某和本案委托人钢铁公司。2013年,福建某公司与某银行签署《最高额融资合同》,申请了使用最高人民币4.45亿元的融资额度。吴某、薛某、陈某在最高债权额3.115亿元范围内为福建某公司《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在《最高额融资合同》项下,2013年,钢铁公司与福建某公司、某银行签署《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保兑仓协议》”),约定:由于福建某公司向钢铁公司购销钢材存在资金缺口,由某银行在融资授信额度内向福建某公司提供融资,钢铁公司根据某银行指令进行发货,具体流程为某银行向福建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根据福建某公司缴存的保证金和清偿款项,向钢铁公司出具《发货通知书》,钢铁公司向某银行出具《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并根据某银行指令发货。若累积发货的货款总金额小于汇票票面金额,钢铁公司向某银行承担就差额的退款责任。


在签署《保兑仓协议》后,福建某公司私刻了钢铁公司的各类印章,以造假保兑仓交易中各类文件,虚构《保兑仓协议》框架下的业务,用于获取承兑汇票。最终,福建某公司有五笔业务逾期还款,故某银行向福州中院提起一审诉讼,诉请福建某公司退还某银行就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一亿余元及相应罚息、诉请钢铁公司就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一审二审后,案件被发回重审,案件进入重一审程序。


福州中院重一审中认定:某银行、福建某公司与钢铁公司间的保兑仓交易无真实贸易背景,但《保兑仓协议》真实有效,故案涉《保兑仓协议》实质上为借款合同,钢铁公司在该协议中为福建某公司与某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提供担保。但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钢铁公司提供担保经过了股东会决议,故担保合同无效;且某银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未严格审批、审查、操作等过错,并非善意第三人。据此,钢铁公司依《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就福建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向某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在重二审首次开庭前两天,我所律师紧急接受钢铁公司的委托,代理该案重二审。重二审过程中,福建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一步恶化了钢铁公司的不利处境:一方面,福建某公司清偿能力几乎归零,大大提高了钢铁公司实际承担赔偿责任的概率与范围;另一方面,若重二审无法改判,钢铁公司将承担近1.75亿元的巨额责任。


重二审中,我所律师立足困境,抽丝剥茧,重点击破。在时间紧急的情况下,全面梳理繁杂的案件材料,发现本案还涉及多轮融资、借新还旧、解决呆坏账等其他复杂背景。从法律适用上,我所律师提出两大宏观思路:其一,虚假保兑仓交易情形中,即便《保兑仓合同》真实,但该框架协议未实际履行,不触发退款责任;其二,本案中,钢铁公司没有对虚假交易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即便有也属于钢铁公司受欺诈提供担保且债权人对此应知或明知的情形。由此多层逻辑论证钢铁公司不担责的法律基础,周延抗辩。从案件事实上,我所律师详细核查案涉虚假交易材料,发现了能证实印章为假的有利细节,成功撬动法院开启司法鉴定程序,进一步从客观事实上强力补足。最终,重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改判钢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正是凭借对复杂金融交易模式的深刻理解、对证据细节的敏锐洞察、对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以及周密高效的诉讼策略,我所律师团队转败为胜,最终为委托人赢得了这份少见的全免责胜诉判决。本案的胜利彰显了康达律师在代理重大复杂疑难商事诉讼、捍卫客户核心利益方面的卓越实力。未来,康达律师也将始终如一,以专业、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案代理律师

陈庆波 唐勇 张筱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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