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某区法院对我所律师团队代理的杜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和合同诈骗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杜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宣告无罪;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案承接之初,杜某被公安机关指控涉嫌三项罪名,即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骗取票据承兑罪和合同诈骗罪。本案历时约一年半,通过我所律师精准的法律论证与证据攻防,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杜某涉嫌的骗取票据承兑罪取得不起诉决定的重大胜利,又在审判阶段取得合同诈骗无罪的突破性成果,最大程度地捍卫了杜某的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
2008年3月27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鄂尔多斯市某大型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物业管理,其中甲公司出资比例为51%,乙公司出资比例为49%,该协议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和乙公司杜某签订,该项目使用甲公司资质。协议签订后,马某某实际参与投资,并与杜某出资比例合计为49%。2008年6月17日,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丙公司承接上述项目工程。
2011年,刘某某私自以上述项目整体向中信信托抵押了3.5亿元,但未告知合作方杜某,也未将该笔钱款用于项目建设,反而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导致该项目烂尾。同年,丙公司以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向四川省某法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分别出具民事调解书。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该法院根据丙公司的申请于2011年12月6日裁定查封上述项目在建工程第五、六、二十五、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层房产,后陆续查封至今。
上述项目本欲作为当地地标建筑,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但由于多种因素导致的经营危机,后期杜某等人不断找人借钱投入项目苦苦支撑,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纠纷,亦成为本案案发的导火索。2012年后当地政府及公安机关承接了中信信托的贷款,成为了债权人并组织续建小组接管该项目至今。
【办案过程】
本案涉及三个罪名,案卷材料繁多,其中又掺杂多个民事诉讼,系典型的刑民交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我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面对重重压力与困难,迅速带领团队成员投入到本案的辩护工作中。2023年9月,公安机关将杜某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时,指控杜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合同诈骗罪、骗取票据承兑罪等共计三罪,具体案情如下:
关于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2011年5月、2012年6月,上述项目三股东对在建工程房屋进行分配,其中2012年第二次分配时对于部分未售房屋进行分配、确认,杜某分得上述项目的第六、二十五、二十九层房产。公安机关指控杜某在明知上述项目的部分房产被四川省某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对外签订认购协议,将上述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出售、抵顶,并于2020年2021年以自愿收房单的方式交付房屋。
关于合同诈骗罪
公安机关指控上述项目负一层建筑面积为15330.51m²,其中除2744.40m²规划为超市外,其余部分规划为停车场、库房等非商业用途。2011年以来,杜某将负一层规划为车位的部分以商铺的名义按照每平米1万元至2.8万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抵顶。
关于骗取票据承兑罪
公安机关指控2013年杜某以某丁公司名义向农商行申请办理5500万元银行承兑,并向该行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后办理出7张共计550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归还,现造成银行损失2577余万元损失。
我所律师团队成员分工协作,深入研究全案证据,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多次往返北京与鄂尔多斯,与当事人反复沟通案情及辩护思路,寻找关键证人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在海量的卷宗材料中辨析对当事人有利的蛛丝马迹。最终发现,本案唯有精准打击“立罪基础”,从多角度剖析三罪构成并予以驳斥如下:
针对骗取票据承兑罪
首先,2012年11月30日杜某与姬某某已经签订协议,约定由姬某某受让之前丁公司欠鄂尔多斯银行的3000万债务的本息,杜某将该公司股权转给姬某某,并以上述项目的1072平方米作为姬某某代为偿还该银行借款的抵顶款。但银行债权到期后姬某某并未按协议约定将3000万债务的本息结清,可此时丁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乔某某,实际控制人为姬某某。因此,自2012年年底开始丁公司已归姬某某实际控制,相关公司公章等也已经移交给姬某某与乔某某等人使用,故控方指控的事实本就有误。
其次,办理农商行5500万承兑汇票的相关手续包括那份虚假的购销合同上落款均为乔某某签字或盖章,并非杜某本人。而杜某仅作为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对相关具体细节并不知情,且其之前办理的银行业务均为贷款,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另外根据银行承兑汇票显示,最后一位背书人为中国民生银行,但杜某从未办理过中国民生银行的业务。因此,实际主导此事之人乃至用款人均系姬某某,而非杜某。
最后,农商行已将本案所造成的损失作为不良资产以打包形式将债权转让给某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意味着农商行已不再是本案的实际被害人。因此,若农商行仍以被害人自居追要损失,则报案主体错误,且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该罪名进行调整,必须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现农商行已将上述债权打包转让,相关损失已无从查证,故而也就更谈不上本罪的犯罪构成。
针对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首先,杜某对于四川省某法院查封的具体情况并不明知,本案涉及佐证杜某明知查封情况的证人证言均与杜某存在利害关系,且证言无法自圆其说。
其次,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杜某曾在处置房屋时接触过任何查封相关法律手续,其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受让了续建小组分配给其的房屋,之后对上述房屋进行抵顶及售出,又基于对公权力信任协助已入住的已售出房主及抵顶的房主办理物业交割手续,其仅交付了业主房屋使用权,并未涉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物罪的任何构成要件。且物业公司将上述项目中的部分房屋包括杜某在内的部分房屋进行出租,若杜某的行为构成本罪,则有关机关及公司亦同样违反本罪,但现在却仅对杜某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指控,对有关机关或公司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明显违背我国公平正义的司法原则。
最后,辩护团队通过对调取的民事卷宗进行解构发现诸多违法之处,四川省某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及相关保全裁定程序、执行程序违法,明显违反民事诉讼法律规定,故由此认定杜某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依据及基础本就有误,不构成犯罪。应当通过检察院民事监督程序予以撤销,同时亦可以为债权人即当地政府减免不合理的建设项目支出及因此形成的巨额违约费用,可节约2亿余元,保障当地政府的债权实现,解决几百户业主的产权争议问题。
针对合同诈骗罪
首先,杜某并未参与房屋报送审批手续,且从当年分房情况,根据分配图纸、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及当时房管局出具的网上登记资料等,均能证实其在销售及抵顶地下一层底商时根本无从得知上述房屋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所谓车位,在案证据均可证实当时项目负一层规划为商业用途。
同时,本案众多名义上的被害人并未报案,指控的多数被害人涉及的抵顶金额包括本金及高额利息,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实际经济损失,且如果就按指控的抵顶及售卖的为车位也具有相应的商业价值,而杜某亦可以用其未分配的负一层超市、已分配的楼上未售商铺及负二层车位进行调换,其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最后,杜某在收到上述底商销售款后也用于项目建设,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杜某为项目开发卖掉了多处北京的房产,背负了巨额银行贷款,因合伙人违约将项目抵押借款,导致项目烂尾,后续建设其无法参加,原本应得财产利益始终无法实现,其本身也是被害人。
经过辩护团队持续而不懈的努力,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我方对于骗取票据承兑罪的无罪辩护观点,对该罪不予起诉,仅对杜某涉嫌的另外两项罪名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和合同诈骗罪进行指控,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案件结果】
本案时间跨度较大,涉及人员众多,情况错综复杂,不管是开庭还是宣判都有大量当年的购房业主旁听庭审。然而,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和繁琐的证据材料,辩护团队迎难而上,运用专业的素养和严谨的态度,逐一剖析起诉书指控的漏洞与不合理之处。最终,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再次获得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对合同诈骗罪,宣告杜某无罪;对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仅给予最低量刑,即有期徒刑二年。
【结语】
通过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最终使得本案在检法阶段均取得了突破性的胜利成果。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康达律师所展现的积极务实、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专业能力,得到了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康达律师始终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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