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红、袁某海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并移送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显示,刘某红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出售穿山甲片等国家保护动物制品,同时,袁某海在刘某红授意下协助出售穿山甲雕刻件、收购象牙制品。经鉴定,刘某红涉案的鳄鱼皮、砗磲、大穿山甲和小穿山甲片、象牙制品等经济价值共计27万余元。
【辩护过程】
审查起诉阶段,我所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刘某红的辩护人。经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结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律师确定了辩护思路,并向检察机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犯罪为行为犯,刘某红的行为、手段及获取相关动物制品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行为特征和犯罪要件尚能成罪;2、为稳定合作关系,在未提前告知情况下,越南红木家具商阿昌在向刘某红出售家具时夹送了部分馈赠物品,到货后相当一段时间才电话告知刘某红是药材,因刘某红此时一直在异地经营并不知情,至案发时才知道是树穿山甲鳞片(小鳞片),且包装一直未打开;3、涉案砗磲是海南杨居士主动送给刘某红的法物,并负责发货、物流,刘某红并未主动索要;4、涉案的象牙制品全部为案外人杨某蒸为自己的朋友临时寄存,与刘某红无关,为此,杨某蒸向侦查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
据此辩护人认为,刘某红无论在主观还是客观上,均不具备司法解释关于收购、运输、出售、加工利用动物制品的犯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终结果】
针对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就律师提出的相关事实进一步核实、确认。经侦查机关工作,确认刘某红获取砗磲、象牙制品的情况属实,但针对小穿山甲片,因涉及跨国取证,虽刘某红提供了具体的联系方式,但一直未能落实。最终,侦查机关以刘某红“不够刑事处罚”为由,对刘某红涉嫌犯罪部分撤回了移送起诉,并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解除了对刘某红的刑事强制措施,对同案犯袁某海则继续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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