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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承办的某高利转贷案获不予批捕决定

近日,我所律师在徐某某涉嫌高利转贷一案中,成功为当事人在侦查阶段争取到不予批捕决定,阻止了办案机关以精神病鉴定为由无限期延长拘留期限的行为,为案件的后续办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本案当事人徐某某曾与案外人武某某之间有12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后武某某与徐某某商议,由武某某将其对张某某的1200万元债权转让给徐某某,以清偿债务。由于张某某未能及时履行债务,徐某某通过法院启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之后于2016年,武某某被某法院判处高利转贷罪,至2024年,张某某得知该笔1200万元借款最初来源于武某某涉案的一笔银行贷款,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中止了长期以来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

 

我所律师在徐某某被刑事立案初期,接受其本人的委托介入案件,向徐某某及其家属充分了解情况并调取相关书证。经过全面、深入地研究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的材料,辩护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徐某某并未参与高利转贷行为,也不知道武某某对张某某的债权来源于银行贷款,其只是受让了武某某对张某某的债权,以实现其对武某某的债权。

 

然而,公安机关仍将徐某某刑事拘留,并于3日内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意外的是,检察机关在7日的审查批捕期限内,在徐某某本人及辩护律师均没有提出相关申请的情况下,决定对徐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且没有强制性的期限限制,当事人因此可能面临无止尽的刑事拘留。

 

我所律师得知后,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换法律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取得实质进展后,进一步组织材料,分阶段地向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徐某某不存在犯罪事实、本案存在诸多程序违法行为、精神病鉴定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等法律意见。同时协助当事人家属通过多种途径向不同部门合理、合法表达诉求。

 

通过我所律师不懈努力,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安排,市检察院组织相关领导和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及相关领导,与我所律师及当事人家属召开线下沟通会,检察机关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家属的诉求以及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并有针对性地对精神病鉴定问题作出回应。沟通会后3日内,区检察院对徐某某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终止了徐某某近3个月的刑事拘留。

 

徐某某案不予批捕的阶段性成功,不仅为其后续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利条件,也为其本人和家属带来了希望和安慰。康达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其早日恢复自由。




本案代理律师

杜连军 陈丽莎 傅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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