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刑民融合视野下的职务侵占与盗窃”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康达律师事务所刑辩专业委员会主任、高级合伙人张保军律师作为实务专家参会并作主题发言。
与会专家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问题进行了深刻讨论,并着重探讨了职务侵占犯罪的手段问题。
对于职务侵占罪的手段行为,理论上存在综合说与单一说的分歧,前者认为该罪在手段上表现为窃取、骗取、侵占(狭义)等,后者则认为对该罪罪名表述中的“侵占”应作与刑法第270条侵占罪同一的理解。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李立众副教授认为,上述争议实际上指向着“罪名思维”与“罪状思维”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若重视罪名思维,则很容易依据“职务侵占罪”这一罪名得出该罪手段行为仅包括狭义侵占的结论,但若重视罪状思维则未必如此。他进一步认为,犯罪的认定应当紧密围绕条文的规定而非罪名的表述展开。从现行刑法将1995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10条职务侵占罪中“侵占”的表述改为“非法占为己有”这一点来看,也应采取综合说而非单一说。张保军律师认为,当前实务界基本采取综合说,上述理论分歧在司法实务中并不存在太大争议。张律师进一步就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犯罪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认为正确处理好这类侵占行为的认定,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要审查关联交易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要审查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公允;三、要将关联交易中非法占为己有限制为占为“己”有,不包括让第三人占有;四、对于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母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鉴于双方财产利益高度重合,原则上不宜作犯罪处理,如果侵害了关联主体的财产权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相关纠纷。
虽然刑法与民法出于立法目的的不同在法律规定上有所差异,但如何尽可能协调二者间关系,却也是法治国项下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与会专家从多个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从方法论的角度提出了刑民交叉领域问题的研究路径。他表示:尽管刑法、刑事诉讼法与民法、民事诉讼法的研究背景、追求目标等有所不同,但相互之间存在交叉与融合,在此背景下,需要加强学科之间的沟通,具体包括三个维度:一、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二、注重对实务经验进行理论上的提升;三、把握“公法私法化现象”“私法公法化现象”,研究和把握不同法律之间交叉与融合的趋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建议,应进一步思考刑法的目的与价值,并对民法与刑法间关系进行再一次的考量,实现刑民融合的目标。
张保军律师认为,对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等民事手段进行救济,刑法似无介入之必要。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带有最强烈的国家意志,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当减少国家意志对市场主体活动的干预,将国家干预限定在必要和最低限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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