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所律师代理发包人应诉的历时近两年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阶段性胜利。经律师团队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和积极抗辩,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在原告诉讼请求基础上核减8000余万元应付工程款。
本案由总承包人在案涉项目停工且尚未竣工验收的状态下向发包人提起,主张未付工程款、变更洽商和索赔款项及相应利息合计达1.76亿元。案涉项目为通州区知名商业办公综合体项目,总体规模大、工期长、合同总金额超过5.5亿元,且合同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形,合同履行情况复杂。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以非真实履行的备案合同作为变更洽商造价和索赔的鉴定依据,而备案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对发包人有所不利,因而依据备案合同出具的鉴定结果也对作为发包方非常不利,让发包人在本案陷入被动。
我所律师介入后,经细致梳理案情事实和在案证据,迅速为发包人制定了诉讼方案。针对承包人试图规避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形,及时向法院提出反驳意见,同时建议发包人另行申请鉴定和提起反诉。而在发包人因客观因素无法另行申请按实际履行合同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我所律师凭借对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的深刻理解,坚持进行充分严谨的抗辩:一方面将合同效力问题的论证贯穿始终,即便法院未必能够认可,但也可以此影响法官的心证;另一方面准确指出原告主张金额的计算矛盾和重复,同时从备案合同和实际履行合同的双重角度对鉴定结果进行逐项拆解和质证,并在法庭辩论的关键阶段,提示和协助法院关注和查明原告主张款项的性质问题。
最终,原告申请的鉴定结果仅被采纳不到半数,法院判定被告应付未付工程款7016万余元,驳回诉讼请求8000余万元。本案一审法院虽然基于司法解释的规定未能适用实际履行合同,但仍然结合案情客观实际,基于证据情况和公平原则对应付未付工程款进行了充分审查,在不认可实际履行合同为有效合同的同时,依法认定实际履行合同中的部分非实质性条款构成了双方事后对备案合同条款的部分变更,从而支持了发包人的大部分抗辩理由,维护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亦基本实现了个案公正。本案法官的判决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所律师凭借对法律规定的有效运用,对案件证据材料的深入把握,以及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论证,促使专业意见获得法院认可,竭力维护了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邓振华 黎蕊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湖街道青年大街390号皇朝万鑫大厦C座21层,邮编:110004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地 址: 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昭乌达路宇泰商务广场A座11层1101室,邮编:010041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地 址: 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邮编:528451
电 话:(027)5926 5991
传 真: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电 话:(0791)8678 9099
传 真: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