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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成功减损超8000万元

近日,由我所律师代理发包人应诉的历时近两年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阶段性胜利。经律师团队对案件的认真研究和积极抗辩,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在原告诉讼请求基础上核减8000余万元应付工程款。


本案由总承包人在案涉项目停工且尚未竣工验收的状态下向发包人提起,主张未付工程款、变更洽商和索赔款项及相应利息合计达1.76亿元。案涉项目为通州区知名商业办公综合体项目,总体规模大、工期长、合同总金额超过5.5亿元,且合同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形,合同履行情况复杂。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以非真实履行的备案合同作为变更洽商造价和索赔的鉴定依据,而备案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对发包人有所不利,因而依据备案合同出具的鉴定结果也对作为发包方非常不利,让发包人在本案陷入被动。


我所律师介入后,经细致梳理案情事实和在案证据,迅速为发包人制定了诉讼方案。针对承包人试图规避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形,及时向法院提出反驳意见,同时建议发包人另行申请鉴定和提起反诉。而在发包人因客观因素无法另行申请按实际履行合同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我所律师凭借对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的深刻理解,坚持进行充分严谨的抗辩:一方面将合同效力问题的论证贯穿始终,即便法院未必能够认可,但也可以此影响法官的心证;另一方面准确指出原告主张金额的计算矛盾和重复,同时从备案合同和实际履行合同的双重角度对鉴定结果进行逐项拆解和质证,并在法庭辩论的关键阶段,提示和协助法院关注和查明原告主张款项的性质问题。


最终,原告申请的鉴定结果仅被采纳不到半数,法院判定被告应付未付工程款7016万余元,驳回诉讼请求8000余万元。本案一审法院虽然基于司法解释的规定未能适用实际履行合同,但仍然结合案情客观实际,基于证据情况和公平原则对应付未付工程款进行了充分审查,在不认可实际履行合同为有效合同的同时,依法认定实际履行合同中的部分非实质性条款构成了双方事后对备案合同条款的部分变更,从而支持了发包人的大部分抗辩理由,维护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亦基本实现了个案公正。本案法官的判决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所律师凭借对法律规定的有效运用,对案件证据材料的深入把握,以及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论证,促使专业意见获得法院认可,竭力维护了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代理律师

邓振华 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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