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的一起涉嫌内幕交易罪案件,经承办律师专业、细致的辩护工作,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当事人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充分展现了我所律师在金融证券犯罪领域的专业素养与实务能力,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基本情况如下:张某某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认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江某存在接触,随后通过本人手机操作其本人及亲属证券账户与关联银行账户,集中投入大额自有资金,突击买入涉案股票共计2000余万元。侦查机关最终以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将张某某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介入案件,迅速展开多维度事实梳理与证据分析工作。一方面,重点搜集并厘清张某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江某之间的社会关系状况与实际接触事由,从客观角度向办案机关证明,双方接触联络具有合理背景,与内幕信息无关;另一方面,全面梳理在案证据,细致分析全部涉案人员的聊天记录,并重点比对通话时间与股票交易时间点,有力证明双方联系与涉案股票购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联。
在此基础上,我所律师提出侦查机关指控与事实不符,且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具体理由包括:
(一)张某某不符合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1.不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张某某不属于任何一类内幕信息知情人,亦不在证监会认定的知情人员范围内。
2.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张某某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仅为普通交往,无密切往来,未有证据证明其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
(二)张某某未实施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1.无泄露事实:在案证据仅显示张某某与同案人员李某存在通话记录,但无法证明通话内容涉及内幕信息。张某某本人不参与股票交易,亦未推荐股票。
2.交易行为与张某某无关:李某在供述中明确表示,其交易行为系独立决策,张某某对相关交易不知情,亦未参与。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构成内幕交易罪,案件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起诉标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在依托公诉机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精准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成功辩护,不仅体现了我所律师对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也彰显了在刑事案件中恪守“证据裁判”原则的关键作用。
康达律师始终秉持“专业、专注、专心”的执业理念,在金融证券、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未来,康达将继续以精湛的专业能力与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王科栋 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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