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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武汉分所代理的“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胜诉案件入选湖北省《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6年4月2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我所武汉分所张萌钢律师代理的“肖某前与某研究院、武汉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成功入选。


【案件背景】

肖某前原为武汉某研究所工程师,其在职期间与两案外人共同完成“一种用于核磁共振成象仪的永磁体”技术成果。2002年,某研究院以该专利作价投资于沈阳某公司。2011年,专利有效期届满。2022年,沈阳某公司完成清算,某研究院取得清算财产。2024年,肖某前在取得邱某某、曾某某的授权后,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难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为专利有效期届满或者通过清算程序获得的财产是否应当对发明人兑现奖励报酬。

【办案思路】

本案的办理思路主要围绕专利有效期的性质和分配清算财产的权利基础来搜集证据、完善论述逻辑。首先,从技术成果能够持续产生经济效益为切入点来论证专利有效期届满不是发明人获取报酬的阻却事由。其次,从清算财产的性质着手,重点分析取得清算财产与技术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得出清算财产系科研成果转化的题中之义。

【裁判结果】

2025年4月8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1知民初673号民事判决,判令某研究院向肖某前支付职务发明奖励报酬。2025年8月1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知民终8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1.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有效期届满后,若该技术方案仍能产生经济效益,发明人有权继续向单位主张相应的技术成果奖励报酬。

2.单位以职务发明创造专利作价投资获得的股权清算款,属于技术成果转化收益,发明人有权要求单位从获得的股权清算款中发放相应的奖励报酬。

3.在计算奖励报酬时,除有相反规定外,应优先适用对发明人有利的奖励标准,以全面有效保障发明人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的典型案例,涉及专利权届满后发明人能否主张奖励报酬、以专利作价投资所获股权清算款能否用于支付发明人奖励报酬等新问题,人民法院打破“专利有效期内主张权利”的惯性认知,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技术成果的延续性以及利益平衡的角度,确认发明人享有专利到期后对专利作价投资清算款的奖励报酬权,并按照单位最新的奖励标准计算奖励报酬金额,充分体现了对职务发明人权益的保护,为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完善创新激励机制提供了指引,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鼓励更多科技成果落地应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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