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代理某服装企业服装款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成功协助客户阻止侵权方继续生产销售侵权服装,获赔90万元。
【案件背景】
原告浙江某公司是一家高端服装的设计、生产、销售企业,在2024年底开售一款原创服装。被告嘉兴某公司及关联方在小红书、抖音平台开设账号和店铺,通过视频、直播方式低价销售同款仿冒服装。
本案难点在于原告浙江某公司仅将服装款式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未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服装款式受著作权保护难度极高。虽已有司法判决认可服装款式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备竞争优势,但鲜有将单款服装款式认定受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案例。
【代理过程】
(一)在取证过程中加强对被告嘉兴某公司销售行为不正当性的取证
在观看了上百段被告嘉兴某公司的宣传视频,我所律师发现被告嘉兴某公司在视频中自认侵权服装为“大爆款”,该证据被法院认定为原告服装款式知名度的证据。另外,律师在连续一段时间内多时段查看被告的直播,多次固定主播在介绍侵权服装的过程中,展示原告店铺带有原告logo的照片,并以低价同等品质作为宣传卖点。
(二)在庭审过程中通过举证和质证证明原告服装款式的原创性
通过详细对比原告服装款式与在先款式的区别,以及被告服装与原告服装款式近乎相同的设计细节,同时阐述服装款式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原告服装款式具备竞争性利益的主张获得法院认可。另外,结合服装行业款式更新快的特点,外观设计专利无法让原告得到有效保护的现状,以及鼓励原创的价值导向,进一步强化了原告服装款式保护的必要性。
(三)聚焦将被告仿制服装款式、不当关联对比行为进行整体评价,构成攀附原告商誉
为防止因原告服装款式未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我所律师主张将被告仿制服装款式、不当关联对比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同时举证被告销售的销售模式为仿制大牌服装,并以低价同品质吸引消费者,上述模式本身具有不正当性。上述论述和主张获二审法院认可“通过宣传仿款和拉踩竞争对手的方式吸引流量,挤占了原告的交易机会”。
【本案意义】
服装款式向来是知识产权的保护难点,实践中争议较大,但浙江省高院将服装仿制行为和不当销售行为进行整体评价适用不正当竞争法,本案为单款服装款式的保护提供了可行方案。
邵岳 何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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