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2日,我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保军律师走进中国政法大学课堂,为同学们带来了“刑事辩护与代理实务”系列课程的收官讲座。张保军律师以民营企业家高发罪名——合同诈骗罪为专题,深入剖析了该罪的理论框架与实务认定难点,获得了师生好评。

张保军律师引用霍姆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王阳明“知行合一”等古今中外学者名言开启课程。合同诈骗罪是民营企业家涉刑高频罪名之一,如何将法学理论应用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实践,是本次授课的核心内容与目的。
张保军律师首先提出理解合同诈骗罪的三个核心要素:“合同”“骗取”和“非法占有目的”。“合同”必须是体现平等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经济合同,排除行政合同、身份协议、个人借贷等民事合同;“骗取”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且骗取的对象是合同标的物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财产,如担保财产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了较为成熟的认定规则。
接下来,张保军律师通过实务案例详细讲解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核心区分要点在于是否利用“合同”,以及是否扰乱市场秩序。二者在立案追诉标准、犯罪主体、保护法益、办案机关等四方面存在区别,区分具有实务价值。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核心区分要点在于贷款诈骗罪的对象必须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排除未经国家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等组织机构。
结合多年的实践,张保军律师总结出“三步走”式的合同诈骗罪实务认定路径。第一步,审查欺诈行为,需要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具体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以及欺骗结果三个方面进行。第二步,判断欺诈行为与财产处分之间的关系,被害人须因行为人的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二者必须存在因果关系。第三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定罪的关键,具体包括履约能力欺诈、资金用途异常、事后逃避责任等考量因素。张保军律师将“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归结为:“两个前提,一个核心”,前提是存在欺诈行为和造成财产损失,核心是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真实的合同履行意愿。
最后,张保军律师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引导同学们展开讨论,并提出问题留给大家课后思考交流,强化同学们对合同诈骗罪的理解与适用。
张保军律师通过本次课程为法大学子系统地梳理了合同诈骗罪的理论与实务研究要点,有效弥合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李斯特鸿沟”。康达也将持续关注法学人才的实务能力培养,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贡献康达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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