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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法定继承案,成功推翻放弃遗产份额的公证效力

近日,我所律师在承办的法定继承案件中,应对当事人在公证文书中已明确放弃继承份额的被动局面,重新拼接证据链条,利用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成功追回当事人“放弃的”遗产份额。


【案件背景】

案涉遗产为北京核心地段一处房产,三位继承人在父母身故后合意将房产出售、均分。为了简化房产过户、出售流程,三位继承人共同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明确其中二人放弃被继承房产权属份额。房产在办理完公证后,第一被告完成权属更名,出售房产变现数百万元。但在变现将近一年多的时间里,房款于第一被告处迟迟未能分割。我方当事人多次讨要无果后,渐渐知晓其他两位继承人没有向其分配三分之一遗产份额的意愿。万般无奈,当事人只得诉诸法律,追讨本就属于自己的份额。


【案件核心】

(一)公证文书具备压倒性法定证明优势

基于公证书法定的优先证明效力,在常规诉讼中,法院多直接采信公证书载明的内容,若一方欲推翻公证书的证明效力则必须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予以对抗。


涉案诉讼中我方当事人和另一名继承人亲笔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在外观上构成自愿、真实放弃案涉房屋遗产份额的明确意思表示。庭审中,第一、二被告以此作为核心立论根基,反复强调公证已将遗产的继承份额作出安排,放弃遗产份额的声明系二位继承人原告及第二被告的自愿处分,抗辩驳回原告诉请。


我所律师作为原告律师单从涉案公证文书违反《公证法》管辖规则,文书制作过程未能全面告知权利义务,记载缺陷等方面未能形成足够有效否定公证结论的对抗,此是本案最大维权阻碍。


(二)真实合意无直接证据支持,待证事实存在明显证据缺口

继承人在办理公证前“名义放弃继承、实质均分房款”的约定仅为口头合意,未签署任何的遗产分割(抽屉)协议,也不存在任何除利害关系人外的证明。因此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存在过隐藏分割遗产的真实意思。


(三)两被告间相互印证的虚假陈述,干扰法庭对继承权原则的考量

庭审中两被告违背诚信原则,虚构我方当事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已受赠一套房产的事实,虚构被继承人生前单独指定该房产归第一被告所有的意愿,刻意将多个房产的来源同被继承人生前的分配意愿相混淆,假意公平。在依托公证书的强势外观遮掩下,两被告相互印证的说辞极易干扰法庭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判断,大幅抬高了原告举证、说理的难度。


【办案策略】

在代理原告方诉请存在基础证据薄弱、举证责任分配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双重困境中,我所律师克服困难,扭转劣势:  

  • 第一步精准拆解当事人作为原告诉请对应的全部待证事实,锚定能够佐证“公证仅为过户便利、三方存有均分合意” 的证据搜集方向;

  • 第二步全面预判被告依托公证文书提出的抗辩观点,梳理对方举证逻辑与证据漏洞,提前布局全套反驳证据,层层对冲公证书的形式推定效力;

  • 第三步跳出单一公证文书的局限,调取、固定、整合近乎全部的碎片化间接证据,如涉及房屋修缮打理的凭据,银行流水,物业单据、微信记录,洽谈录音等。


上述完整还原了涉案三位继承人曾主动参与定价、协商交易、垫付房屋处置费用的全部过程。以持续性、一致性客观行为反向印证三方自始至终共同共有遗产权益、约定均分售房款的真实初衷,弥补无书面分割协议带来的证据短板,有效对抗被告仅凭单一公证文书形成的外观优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思路,依照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全案大量间接证据能够完整佐证三方达成售房款平均分配的真实合意。结合《民法典》诚信原则,否定被告割裂事实、事后反言的不诚信抗辩,认定公证书中放弃继承仅为过户便利的形式安排,并非涉案被继承人处置遗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判决案涉全部售房款应由原告分得对应的三分之一款项。


【法律意义】

本案极具参考的价值在于示范举证规则下薄弱证据的补强路径,树立家事案件举证推演办案范式。落实民法诚信原则在家事审判中的实质适用,在形式书证与客观真实存在冲突时,优先维护当事人实质的合法权益,实现法理与情理统一。


本案充分体现我所律师在家事疑难继承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努力挖掘,串联碎片化间接证据,细致拼接证据链条,试图还原客观真实的均分合意。在不利证据前置、对方书证占优的逆境中扭转案件走向,最大程度的保障了当事人的法定继承权。



本案代理律师

刘柏伶 高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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