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一起涉案金额高达8000万元(整体交易金额2.48亿元)的合同诈骗罪案件,通过扎实的证据审查、严密的法律论证及对刑民交叉领域的深刻洞察作出有效辩护,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不构成犯罪,判决被告人马某无罪。
【案情回溯】
马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山西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系因金矿股权转让引发,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在转让某矿业有限公司及某金矿股权过程中,故意隐瞒金矿储量低、开采难度大等真实情况,夸大金矿经济价值,诱使被害人支付股权转让款8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辩护难点】
1.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数额达8000万元,一旦定罪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刑罚;
2.案件时间跨度长,从2011年股权交易发生至2018年刑事立案,时隔七年,证据链条复杂,事实查明难度极大;
3.在案证据繁杂,涉及多份地质储量核实报告、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及大量证人证言,需逐一审查;
4.被害方坚持以刑事程序追责,各方对案件争议较大,且社会关注度高。
【辩护策略】
本案是商事矿权交易引发的刑民交叉争议。控方核心逻辑:卖方隐瞒矿山缺陷、夸大资源价值,通过股权转让合同骗取被害人巨额资金,符合《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审阅数十本卷宗材料,梳理全部书证、证人证言、多份地质储量报告,还原2011年交易全过程,明确马某在收购、勘探、转让环节中的具体角色与行为边界。同时,针对控方指控的全部事实逐项拆解证据链,重点审查起诉指控与在案证据之间的逻辑断层,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点,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而后,我所律师通过细致分析证据发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在案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为此,律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定性及程序正义等多维度展开辩护:
从客观层面分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第一,案涉两座金矿权属真实,被告人马某是通过支付合理对价受让取得矿山股权,交易标的物真实客观存在。第二,针对被害人关于交易过程中虚构事实的核心指控,我所律师指出上述说法属于被害人单方陈述,无任何现场勘验记录、鉴定意见或第三方证人佐证。第三,被害人主张“金矿已采空、无开采价值”的观点,与在案多份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储量勘探报告》结论明显相悖。控方未能提供任何科学数据支撑其指控,事实基础已然动摇。
从主观层面分析,被告人马某无“骗取”故意。我所律师提出,判断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结合履约基础、履约行为、资金去向、纠纷发生之后处置行为综合判断。本案交易标的额高达2亿余元,作为理性商事主体,被害人在决策前已委托专业地质技术人员多次实地踏勘、取样检测,其收购决定的唯一、直接、决定性因素系自身团队的调研结论,而非依赖被告人马某的宣传介绍。马某对矿品质的表述,属于卖方基于自身探矿经验的主观评价,既未伪造文件,也未篡改数据,不具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故意,更不符合《刑法》第224条“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兜底条款适用条件。控方将该条款扩张适用于商事交易中的夸大宣传,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此外,我所律师指出,起诉书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刑事法律关系,严苛且不现实地加重了商事行为中卖方的责任。被害人投资建设后又改变主意要求退款,双方已就退还款项签订《补充协议》,本案争议实质为单纯的“还款”纠纷,属于典型的经济纠纷。
我所律师重点提出,诚实信用是民法典民商事交易原则,矿权本身属于高风险行业,储量报告本身存在不同解读,开采条件受技术、成本、市场多重因素影响,投资本身自带商业风险。投资失败之后,应当优先通过合同违约、解除合同、民事诉讼追索款项方式解决,不能简单动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在商事交易中,卖方对标的物的适度美化、夸赞甚至一定程度的夸大,属于商事地位的天性使然,应由《民法典》调整,不能纳入刑法范畴,否则将不当扩大刑事打击范围,严重侵蚀市场交易安全,违背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的谦抑性品格。最终我方辩护观点被全部采纳。
【本案结果】
经过庭前会议、多轮庭审,最终山西省某市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该无罪判决不仅使当事人免于重刑之虞,更在司法实践中再次确认了“刑法定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铁则,对同类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的成功辩护,体现了康达在重大、复杂经济犯罪辩护领域的深厚积淀与专业素养。康达律师以精准的事实还原、严谨的法理推演和坚定的程序意识,将一起看似“铁证如山”的巨额诈骗案,成功还原为民事纠纷,不仅为当事人洗清了不白之冤,更以实际行动捍卫了刑法谦抑性原则和商事交易中的意思自治精神。
本案代理律师
王钦颢 周新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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