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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某知名博主“人格权+商誉”双重维权系列案获一审、二审全胜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粉丝量35万以上的某知名博主(网络公众人物)名誉权及不正当竞争维权系列案件,先后收到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两案均驳回侵权方上诉、维持原判,成功协助客户在自然人名誉权与其所经营的商事主体商业信誉两个层面实现“双重胜诉”——侵权方被判在互联网平台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案件背景】

委托人(被侵权方)为某互联网平台注册用户,以艺名运营自媒体账号,案件发生时该账号粉丝量已达35万以上,属于相关垂直领域头部博主,具有一定网络影响力。其日常通过自媒体账号开展直播带货,为名下企业提供引流、指导服务并以此获取收益;同时系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侵权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前述自媒体账号共同开展相关领域业务。


侵权方邓某与被侵权方同属一个垂直领域的自媒体博主,案件发生时账号粉丝量约1.8万,同时担任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侵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5年2-3月,邓某通过其个人自媒体账号发布系列视频,使用被侵权方账号昵称等缩写代称、多次@被侵权方账号,同时配合该视频相关界面显示的“大家都在搜:被侵权方艺名”的搜索热词,持续发布指向被侵权方的未经核实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及贬损性、煽动性内容,部分视频播放量高达34.3万;此外,邓某还在其粉丝群内发布未打码处理的被侵权方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前述侵权视频经平台认定构成侵权后,已被采取“禁止播放”的屏蔽措施。


鉴于同一侵权事实同时侵害被侵权方自然人名誉权与被侵权方公司商业信誉,我所律师制定“人格权+商誉”二元诉讼策略,分两案起诉:

  • 案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被侵权博主以个人名义起诉邓某,主张名誉权侵权;

  • 案二(不正当竞争纠纷):被侵权方公司以经营者名义起诉侵权公司及邓某,主张商业诋毁。


【代理过程】

(一)诉前起诉互联网平台,锁定侵权方身份并阻断侵权内容传播

在针对侵权方正式提起诉讼之前,我所律师协助被侵权方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所涉互联网平台,请求平台披露涉案账号的用户注册信息并对侵权内容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该诉前动作可实现双重目标:其一,为后续诉讼精准锁定被告主体身份——平台在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后,已向北京互联网法院出具函件,披露了侵权方用户注册信息;其二,依托平台治理机制推动对全部涉案侵权视频采取“禁止播放”屏蔽措施,在诉讼尚未正式启动前即切断不实信息的进一步扩散,既为委托人及时止损,也为后续开展声誉修复争取了主动权。


(二)精准拆分“人格权”与“商誉”两项法益,确立二元诉讼路径

对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反复主张,两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构成重复起诉。我所律师对两案的当事人、诉讼标的与法律关系作出明确区分,指出两案均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该代理意见获得法院全部采纳,最终均认定侵权方作为自然人实施的名誉侵权行为,与侵权方公司、侵权方作为共同经营者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属于侵害不同法益的不同法律行为,对两项行为分别予以评价不构成对同一行为的重复处理。


(三)围绕“明确指向性”构建完整证据链,强化侵权认定

针对侵权方提出的“未指名道姓、以缩写代替、相关图片打码”抗辩,我所律师结合视频口播直接称呼被侵权方艺名、“@被侵权方账号”、视频页面显示“大家都在搜:被侵权方艺名”搜索热词,以及侵权方曾在粉丝群发布未打码的被侵权方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客观证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涉案言论“明确指向”被侵权方及被侵权方公司。


(四)击破“赛道不同、不构成竞争”与“算法免责”两项核心抗辩

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对方以被侵权方账号“其他业务占比高”为由,主张双方所属赛道不同、不构成竞争对手。我所律师以双方均长期在该互联网平台发布同一领域视频内容、提供相同领域服务的经营活动为依据,证明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针对对方提出的“‘大家都在搜’系平台算法自动生成、应当追加平台为第三人”的程序抗辩,我所律师指出,内容发布者应对其言论的传播后果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平台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相关代理意见均获法院支持。


(五)区分两种责任、实现双重救济

最终,名誉权案判令邓某在涉案互联网平台向委托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不正当竞争案判令侵权公司及邓某在涉案互联网平台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并赔偿委托方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两案二审均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网红博主名誉权+关联企业商誉”协同维权胜诉案例。在短视频平台已成为博主核心经营场景的背景下,针对博主的贬损性内容通常会同时侵害其个人社会评价与背后企业的商业信誉。我所律师采用“人格权与商誉并重”的维权策略,在同一侵权事实框架下为客户争取到个人与企业的双重司法保护——既澄清了不实信息、恢复了博主的社会评价,也阻断了侵权言论对其商业经营造成的损害,消除了对潜在客户的误导,为同类网络博主及内容创作者的名誉权与商誉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实务路径。



本案代理律师

熊祎 杨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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