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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止讲堂第20期】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研讨会成功举办

1月8日,“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担保制度研讨会”通过现场及线上网络直播方式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康达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委员会主办,主讲人任永明、赵小龙,李果、陆峻熙、杨红卫、陈庆波、崇雅冰等律师分别发表主题分享,王琪、王华鹏、蒋广辉、郑玮、王瑛、江春等30余名律师参与了现场讨论,研讨会由霍进城律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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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最高法院修改制定的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同步实施,其中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民法典时代,担保制度有哪些变化?设计交易框架、拟定合同条款、争议解决实务,有哪些新的关注点?康达资深合伙人、年轻律师共聚一堂,结合司法实践,对《担保制度解释》进行解读分享。 

《担保制度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次研讨会,就该条款中“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实务研讨。 

《担保制度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次研讨会,结合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的界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分享和讨论。 

《担保制度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对越权担保进行了规定,亦为本次研讨会的重点。本次会议,对第七条中“发生效力”、“不发生效力”与“有效”、“无效”进行了分析,并对民法典所涉的“不发生效力”与“无效”进行了统计;对第八条“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表决回避”问题进行了实务提示;对第九条中“公开披露”在行政监管方面与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关联和区别进行了分析;对该条款中适用的范围,如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了探讨。 

《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了“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及“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本次研讨会结合原《担保法解释》、《九民纪要》,对该条款中的“担保人过错”与“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进行了实务分析。

《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三条、六十九条规定了非典型担保,本次研讨会中,康达律师结合实务,对非典型担保对交易产生的积极作用、应关注的实务问题进行了讨论和分析。

康达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民法典及最高法院公布的配套司法解释,为客户提供最新、最精准、最全面的高质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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