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某区陈某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一案,一审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陈某不服上诉至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二审阶段,我所高级合伙人唐新波律师、赵玉来律师担任陈某的辩护人。2021年4月6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全案直播,当庭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此案案情复杂,还涉及民政部扶持的养老养护项目。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检察院在一审时指控,陈某在贵州某置业公司任经理期间,利用管理公司财务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事实、虚列支出费用等手段,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4421.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且,陈某在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挪用公司资金4500万元归个人或第三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指控成立,陈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2020年12月,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陈某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
在二审开庭时,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充分阐述了己方的观点,陈某也进行了自我辩护。我所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由于该案涉及的项目为民政部扶持的养老养护项目,社会影响较大,我所律师将案件一审时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精神和贵州的营商环境进行了阐述。我所律师为陈某辩护的主要观点有:(1)陈某的个人财产与贵州某置业公司的财产存在混同,认定陈某构成职务犯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原审法院未能提供当庭查实证言的条件,存在剥夺、限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错误;(3)陈某将借来的贵州某置业公司的资金用于理财,理财本息均回款到贵州某置业公司账户,不构成挪用资金罪;(4)陈某转给王某某的500万元是贵州某置业公司的借款行为,不是陈某的个人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意见,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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