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北京
北京

日本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与实践(二)

在实务工作中,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人员反映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科研人员的经验不足等等问题,不仅仅局限于法律层面,更多是关于制度建设、商业模式、市场分析等综合性的困惑。就全球范围内而言,科技创新始终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世界各国都关注科技发展,也做出各种探索,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亦各有特色,尤其是美国和日本等国家。


在此,i医法律服务团队资深律师基于日本法律和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大量理论与实务积累,简要介绍日本在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探索,以供参考。


本文系对日本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与实践(一)的延续与补充。


一、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置与运行


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技术转移机构,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方面,科技成果缺少能够转化为经济效益的途径与思路,另一方面,企业急需新的技术提高经济效益。为了打破这样的困局,活用沉睡的科技成果,需要专业的中介机构从中提供支持,构建双方的桥梁。



20世纪70年代,美国斯坦福大学首创了技术转移机构(Technology Licensing Office, TLO)模式,学校亲自管理专利事务,由学校出面申请各种发明专利,再把专利许可给企业界,给学校带来了可观的收入。


日本政府注意到,美国经济得以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在大学里有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能够把大学的最新科技成果转移到企业中去,通过大学的技术转让,为美国经济带来了大约相当于3万亿日元的波及效果和21.2万个就业机会。日本自1999年开始设立国家级的TLO,据统计,在《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实施12年后,大学发明披露数、专利许可数、专利许可收入、衍生企业数都有了增长。如专利许可数从2000年的59件提高到2010年的4968件,专利许可收入从2000年的261百万日元提高到2010年的1446百万日元[1]。TLO成功地推动了技术向产业界的转移,在技术成果转化的过程中,部分技术直接发展为衍生企业,日本的大学技术衍生企业从1998年的188家增加到2015年的1773家[2]。


一、日本TLO的基本情况概述

根据《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第2条第1项的规定,TLO机构是经日本文部科学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批准设立的实施特定大学技术转移项目的法人,从组织结构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三类:大学自主经营管理的内部型TLO,大学出资控股在校外设立的外部一体部型TLO,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独立于大学的广域型TLO。各大学根据自身性质、科研水平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等现实情况设立不同形态的TLO机构。


下图1中展示了日本大学现有TLO机构的设置形态及法人资格情况,目前,共有14个内部型TLO,主要分布日本大学、早稻田大学、日本庆应大学、佐贺大学和千叶大学等高校中;共有7个外部一体部型TLO,主要分布在东京大学和神户大学等高校中;共有14个广域型TLO。

图1 日本现有TLO机构的设置形态及法人资格[3]



二、日本TLO的运行机制

日本的不同TLO类型开展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开发与技术转移、转让的工作流程基本相同。高校主要负责科技研发,企业负责成果转化,政府负责资金和审核,TLO负责科技成果技术评估、资金运作、信息对接、申报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税收财务咨询等工作[4] ,下图列出日本TLO的主要业务模式。

图2 日本TLO机构的运作模式[5]


具体而言,日本TLO的运行机制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6]:


(1)第一阶段,科技成果的发现和评估

科技成果完成人将自己的科技成果提交给TLO。TLO就科技成果的技术特征、市场化前景等与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交流,评估成果转化的可能性。评估结果认为科技成果转化能够获得收益的,TLO则与科技成果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有TLO负责成果的价值评估、专利申请等事务性工作。在《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的政策框架下,TLO享有专利申请优先、申请费用减免等诸多优惠措施,因此科技成果所有权人委托TLO实行技术转移可以减少专利申请等待时间,节约专利申请费用。


(2)第二阶段,科技成果的转化

在申请专利的同时,经过科技成果所有权人的同意,TLO项目负责人可通过出版社、网络、媒体等手段向有技术需求的企业推荐科技成果,征求有意向企业的意见。当企业明确表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意愿时,TLO负责签订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协议。如果企业在资金筹措方面遇到困难,TLO也可通过风险资金的导入帮助企业进行融资。由于通过TLO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风险基金一般对该投资领域兴趣较高。


(3)第三阶段,成果转化后的反馈

在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合同签订后,TLO将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返还给科技成果所有权人,同时,继续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后的一系列工作,如跟踪成果运用的过程、联系科技成果所有权人或科技成果完成人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


三、日本TLO的法律制度保障

为TLO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业务提供便利与优惠条件,日本政府在多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表1 日本对TLO机构进行法律层面的支持情况列表[7]


四、TLO机构工作成果

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的最新数据[8],TLO机构无论在申请专利还是科技成果转移方面都积极发挥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近十年来,TLO参与的日本国内专利申请的数量波动不大,海外专利申请数量虽有波动但总体比较平稳;其次,TLO参与专利申请后成功持有专利的数量,不论是日本国内还是海外均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最后,也是最引人瞩目的,TLO参与的科技成果转移数量以及实施费用收入自2015年开始,呈现出可喜的显著上升态势。


但是,尽管产学合作在数量上交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其质量是否同样乐观还需要时间的验证。为此,日本经济产业省制定了《大学产学联合活动管理指南》,使用该指南促进验证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并提出必要的建议。此外还协同文部科学省试验性地导入了对TLO机构进行评价的指标,致力于强化TLO机构的产学合作功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

图3 日本TLO机构工作成果[9]

上:参与申请专利的件数

中:参与申请并持有的专利件数的变化

下:参与科技成果转移件数、实施费用收入的变化


二、我国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的现状及启示

目前,我国的高校和科研院所正在积极推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效果。


《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20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对2019年2072家科研院所和1378家高等院校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问题进行了调研总结。其中:


1、自建技术转移机构

466家高等院校自建了技术转移机构,占高等院校总数的33.8%,比上一年增长18.9%。该466家高等院校共自建了1353家技术转移机构,比上一年增长了25.1%。

200家科研院所自建了技术转移机构,占科研院所总数的9.7%,比上一年增长31.1%。该200家科研院所共自建了295家技术转移机构,比上一年增长了7.9%。


2、与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合作

453家高等院校与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占高等院校总数的32.9%,比上一年增长29.0%。该453家高等院校与1651家市场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比上一年增长49.4%。

272家科研院所与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占科研院所总数的13.1%,比上一年增长13.2%。该272家科研院所与1802家市场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比上一年增长73.3%。


3、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转移机构、转化平台

687家高等院校与企业共建了研发机构、转移机构、转化平台,平台总数9197家,比上一年增长了31.2%。

363家科研院所与企业共建了研发机构、转移机构、转化平台,平台总数1573家,比上一年增长了4.2%。


上述调研数据可以看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无论是自建技术转移机构,还是与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合作,亦或是与企业共建研究机构、转移机构、转化平台,其数量、占比和成果转化活动,都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其高度的不确定性导致诸多风险,我们可以从中日两国的技术转移机构经验和现状中看到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比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的经费相对紧张,收入不稳定,缺乏高水平的技术转移专业人员等。


通过对日本TLO机构的了解,给我国技术转移机构也能带来一些启示。虽然,我国从法律制度层面对技术转移机构予以了保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七条中指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进一步指出,“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但是,这些多偏于纲领性的规定,建议后续在机制体制上,出台更加多元化、具体化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激励鼓励机制,给予更为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促进国内以及国际间产学研更为紧密的联系合作,同时,利用高校的人才培养机制,尽快培养一批高度专业化,深谙技术、知识产权、法律并擅长谈判的复合型人才,确保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高质量实施。





参考文献:

[1] 李小丽, 何榕. 日本TLO运行策略研究及启示[J].当代经济, 2014年, (3): 134-136.

[2] 野村综合研究所. 平成27年度産業技術調査事業 (大学発ベンチャーの成長要因施策に関する実態調査) 報告書平成28年3月[EB/OL]. (2016-03-23) [2016-06-05].

[3]日本经济产业省官网

https://www.meti.go.jp/policy/innovation_corp/tlo/200529_secchikeitaiichirann.pdf. 2021年5月.

[4] 董洁, 张素娟, 邓奕, 扆铁梅. 日本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研究与思考, [C]创新发展与情报服务, 2019年12月, P34-42.

[5] 李晓慧, 贺德方, 彭洁. 日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及启示[J]. 科技导报, 2018(02): 8-12.

[6]韩振海, 李国平, 陈路晗. 日本技术转移机构(TLO)的营建及我国的启示[J]. 现代日本经济, 2004, (5).

[7] 日本总务省关于推进创新政策调查结果报告

https://www.soumu.go.jp/menu_news/s-news/107493.html#kekkahoukoku, 2016年9月23日.

[8]日本经济产业省官网

https://www.meti.go.jp/policy/innovation_corp/tlo/210302_shouninnTLOnokoremadenoseika.pdf, 2021年3月2日.

[9]日本经济产业省官网

https://www.meti.go.jp/policy/innovation_corp/tlo/210302_shouninnTLOnokoremadenoseika.pdf, 2021年3月2日.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