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北京
北京

我国涉区块链概念法规解读与判例汇编

今年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年度股东大会上,股神巴菲特表示,“比特币不是一项生产性资产,也不会产生任何有形的东西……以25美元的价格将它们(全世界的比特币)卖给我,我都不会买”。在我国,比特币及其他加密货币也经历了“从野蛮生长到国家认定为数字商品再到认定买卖比特币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转变”,国家也通过清退境内交易所、强制境外交易所对KYC认证为中国大陆用户实施出入金限制,清退境内挖矿矿池,断网断电打击实体矿场等手段全面封堵了加密货币在我国的蔓延。但时至今日,群众购买山寨币传销币被骗、进行合约交易爆仓损失惨重的新闻报道仍不绝于耳。本文笔者通过对一些区块链基础概念的简要讲述和法律风险分析,结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司法判例中对比特币及其他区块链概念案件的认定,为群众防诈宣传做一些科普,也为相关从业者合规性自查提供一些思路。

一、比特币与区块链

2008 年,中本聪在 《比特币: 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中提出了一种不需要信用中介的电子支付系统,即不需要通过任何金融机构就可以在线支付给另一方加密货币的分布式记账系统。区块链的网络验证者通过求解哈希函数对区块链进行验证,保证区块链中记录账本不被篡改。为了奖励网络验证者所做的验证工作,区块链会在每个新区块产生时,奖励验证者一定数额的“货币”,就是我们所熟知的比特币,这种通过工作量证明机制(Proof of Work,缩写为PoW)验证区块得到比特币的行为被形象地称为“挖矿”,比特币网络的验证者被称为“矿工”。比特币采用SHA256d算法,起初依靠电脑CPU的计算能力进行挖矿。随着矿工的不断涌入,全网算力猛增,CPU和显卡的挖矿收益已无法弥补耗费的电价成本,目前开采比特币都是专业的ASIC矿机,截至至2022年5月1日,比特币全网算力已超过230EH/s,2021年全年耗电204太瓦时,与泰国全国电力消耗相当(中国能源网2022.1.5发布)。这种巨大的能源消耗也最终导致了我国全面封杀境内的比特币挖矿行为。


目前位于市值第二位的加密货币是以太坊。以太坊2014年上线,在比特币源代码的基础上将智能合约加入区块链中,让普通人可以在以太坊区块链上快速开发出各种区块链应用。最近大火的NFT(非同质化代币)、DeFi(去中心化金融及流动性挖矿)、GameFi(元宇宙游戏)都是基于这种区块链智能合约,当然智能合约也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于发行空气币传销币(没有任何使用价值、专门用来诈骗传销的虚拟货币)等诈骗行为。同样,以太坊最广受诟病的是其也像比特币一样采用工作量证明(PoW)的验证机制,导致维护区块链运行需要占用大量电子计算设备、消耗大量电力。截至到2022年5月,以太坊全网算力平均超过1000TH/s,以英伟达3060显卡每张约50MH/s算力计算,约等于全球有2000万张3060显卡用于开采以太坊。


以太坊开发团队认识到能源消耗问题,承诺在不久的将来将工作量证明机制(PoW)转为权利质押机制(Proof of Stake,缩写为PoS),即通过质押一定数量以太币成为一个节点,对区块链进行验证,从而废除用计算机设备“挖矿”来维持区块链运转的机制。但根据今年4月的以太坊开发者大会看,废除显卡挖矿的日期仍不确定,信标链与主网合并仍遥遥无期。其他区块链项目开发团队也开发了不需要高端计算设备维护的PoS公链,来弥补计算机设备挖矿耗能巨大的缺点,其中较优秀者有Solana、Cardano、Avalanche,但大部分PoS公链因筹码过于集中、验证节点个数偏少导致宕机、确定投票权与行使投票权分离导致无厉害攻击(Nothing-at-stake attack)和长程攻击(Long-range attack)(杨光:PoW与PoS的全面比较)等种种原因并未取得前述两位的广泛认可。


笔者认为比特币等不具备货币属性,不仅因为其不具备法偿性、国家明令禁止,同时也囿于其本身性能不足,转账费用高、处理速度慢的缺点,以现有技术无法满足成为货币的要求。比特币网络每秒钟可以处理的交易数(TPS)只有6笔,还要等10分钟产生一个新区块进行确认(大额交易需要多个区块确认),这种速度用来做日常交易是人们无法忍受的。以太坊网络的交易费用(gas fee)也令人咋舌,网络拥堵时需要付出极高的代价完成一笔转账,人们期待已久EIP1559协议只是取消了矿工可提取价值(MEV),并未降低以太坊交易手续费。今年4月的无聊猿NFT售卖中居然出现了买一个NFT支付几百美元以太币的超高手续费。为解决转账速度、费用的问题,比特币的闪电网络及一系列分叉币(BCH、BSV)、以太坊的2.0升级计划都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其他PoS公链币(废除电子计算设备挖矿,通过质押虚拟货币验证节点)可以提升交易速度、降低交易费率,但中心化特征明显,违背区块链去中心化精神,并没有受到像比特币、以太币一样的追捧。比特币从去年矿潮最高点69000美元到现在的30000美元,半年就实现了腰斩,用波动剧烈的价值标准作为价值尺度,也无法让人接受。全球第一个将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国家萨尔瓦多,其国民下载国家比特币钱包(Chivo)数量今年四月跌至历史新低。西班牙《国家报》于2022年5月10日发表了一篇题为《市场预测萨尔瓦多将因把比特币确立为法定货币而违约》的文章,提到萨尔瓦多将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后,因比特币价格剧烈波动面临无法偿还国家债务的风险。

二、我国对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法律规定

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在我国官方文件中统一称为虚拟货币,故本章节所称虚拟货币即为加密货币。早在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规定比特币是“虚拟商品”,而非货币,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可见,当时国家对比特币等区块链项目采取冷静观察、严控风险的态度,虽不认定为合法货币,但作为虚拟商品,也认可了比特币的商品价值。


2017年9月4日,国家针对当时国内首次代币发行(ICO)横行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颁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国正式确立了对虚拟货币经营性行为实施禁止的政策。明确指出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该《公告》将管控范围从13年五部委《通知》中对比特币的管辖扩大到了全部虚拟货币,打击了当年币圈内普遍认为比特币受监管、其他币不受监管的侥幸心理。同年,国家清退了境内所有虚拟货币交易所,2017年矿潮也在国家清退交易所后不久结束,之后大批矿卡流入市场,出现了AMD588显卡400元一张的大甩卖盛况。


2018年8月,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又针对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通过网络大V宣传针对我国居民开展以“金融创新”为噱头的庞氏骗局,发布了《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醒》。2021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条例》再一次强调了国家打击以ICO为名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态度。笔者发现区块链中一些新型项目也涉及非法集资风险,比如defi、流动性挖矿、质押挖矿及一些DAO项目,再比如一些项目方以共享挖矿、云挖矿为名义募集资金,其实并没有任何落地项目。最近兴起的一些区块链游戏,打着区块链的名义,让游戏玩家充值购买游戏中的虚拟币,保证投资回本周期,但游戏画面粗糙游戏生态简陋游戏性不高,玩家玩游戏基本出于早投资早回本然后赚取虚拟币增值利润目的,这种情况也存在非法集资的苗头。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这份行业内的公告反对对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兑换服务、信息中介服务,要求会员单位不为相关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金融系统开始对日常交易频繁、涉嫌虚拟货币OTC承兑商的银行账户、包括帮助OTC承兑商“跑分”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进行管控甚至冻结,虚拟货币交易被冻卡的案例数量逐渐上升。


2021年9月3日,针对国内加密货币矿场蔓延产生高耗能的形式,发改委、央行等多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打响了国内整治虚拟货币挖矿的第一枪。该《通知》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即行有序整改淘汰。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同时规定,对“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在退出过程中对“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值得注意的是,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在类似文件中首次出现,意味着国家对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打击,上升到行政处罚的高度。


几天后,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非官方被称为924文件),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该通知的发文机关,比9月3日《通知》多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表明国家对虚拟货币炒作的打击上升到司法层面。 


各地也发布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如内蒙古发布了《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山东省发布了《关于设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电话的公告》、四川省发布了《关于公布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举报方式的公告》、《关于加大整治力度对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2]186号)》、浙江省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随后广东省也公布了类似通知。多数省份的做法是公布虚拟货币矿场举报电话,清退已有挖矿项目并在清退过程中对矿场用电实行惩罚性电价。各地通过IP地址和用电量检测,精准确定挖矿地址和挖矿人员,清退手段主要以停电断网、暂扣设备、填写不再挖矿保证书等为主。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厅联合发布《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成为全国以没收挖矿设备手段整治矿场的先行者。《通知》规定“挖矿”设备包含电子计算设备(如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矿机、中央处理器(CPU)矿机、显卡(GPU)矿机、应用型专用集成电路(ASIC)矿机等。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即行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4月29日中央台电视报道了浙江湖州打掉一个虚拟货币矿场,对于矿机的处置表述为“暂扣”,案件的后续进展有待持续观察。


目前,我国打击的主要是高耗能的PoW挖矿,主要包括用专业ASIC矿机开采的比特币、以太坊,用显卡开采的以太坊、以太经典、渡鸦币、树图币,用CPU开采的门罗币、鹰嘴豆币,而并未对IPFS挖矿(硬盘挖矿)进行监管,不过硬盘挖矿代表Filecoin的币价已经在国家924文件发布前“先崩为敬”。


针对最近大火的NFT(非同质化通证),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22年4月13日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呼吁广大消费者自觉抵制NFT投机炒作行为,警惕和远离NFT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目前NFT产品多为中心化交易所交易,价格很容易被庄家操控,且非同质化特性十分脆弱,对于NFT产品多大的改动可以认定为新NFT,没有明确标准,例如如果原有NFT头像上落一根头发就成为一个新NFT头像,如何进行区别。笔者认为绝大多数NFT项目是庞氏骗局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通证作为链上数据,都应该有区块链时间戳或交易哈希等上链数据印证,而从目前NFT产品笔者并未看到这些应有信息。

三、我国司法事件中涉比特币及区块链案件

经裁判文书公开网查询,我国涉及比特币、虚拟货币的各类案件共6081个,其中刑事案件3298个,民事案件2783个。涉比特币刑事案件包括诈骗案件1740个、集资诈骗案件130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221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344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49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401个、非法经营案件114个、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71个、盗窃案件544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72个(部分案件涉多个罪名)。


在诈骗案件中,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1、建立不联网的虚假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许诺客户高额收益,在客户入金后篡改平台数据,使客户亏损无法取现【(2021)湘0726刑初105号】;2、建立微信、QQ群,让水军在群内发虚假盈利图烘托气氛,让群成员跟着“老师”投资空气币,在客户入金平台或购买空气币后再拉黑被害人【(2021)川1923刑初47号、(2021)沪0115刑初3630号、(2021)闽0821刑初240号】;3、诱骗他人一起投资比特币,在被害人打款后拉黑被害人【(2021)津0103刑初376号】。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诈骗案件一样,为了取得被害人信任,诈骗团伙往往在诈骗初期支付事先许诺的投资回报,最终引诱被害人投入全部家当。


在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主要做法为:设计一套购买公司商品服务送“等值积分”制度,可用“积分”换取其他商品、获得返现或虚拟货币,实际销售商品成本仅为标价的很小一部分。采用传销发展下线拉人头,以积分返现为诱饵鼓励客户消费,随后关闭交易系统致使客户“积分”“虚拟货币”无法兑换【(2017)浙0282刑初708号、(2019)川0191刑初265号、(2018)川0191刑初559号、(2019)浙0282刑初1731号、(2019)浙0782刑初2142号】。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犯罪分子主要行为表现为:设立虚假数字货币钱包、虚假投资平台或虚假区块链项目,以拉下线返现引诱参加者投资,并建立等级明确的传销体系,层级越高返利越多,从而扩大传销体系获利【(2020)黔0103刑初914号、(2019)湘1202刑初551号、(2019)京0106刑初170号】。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1、设立虚假数字货币交易所或者app,发行自创的虚拟货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自创虚拟币引诱公众进行投资购买【(2020)湘0103刑初869号、(2019)粤0114刑初939号】,或以在平台持币生息、推荐投资人可获得返利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公众法币存款或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存入平台【(2020)浙0329刑初136号】;2、以销售、代管矿机为名,向社会公众推销挖矿机器并代为保管运营,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公众投资后并未实际获得矿机,而是将“购得的矿机”留给项目方管理获取收益,在项目方资金链断裂后跑路导致被害人损失全部本金【(2019)冀0302刑初350号】。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中,行为方式主要是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然以自己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取现、转账的方式帮助网络犯罪转移财产【(2021)鲁1723刑初2号】。 该罪中对于“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中“明知”的认定,与帮信罪中“明知”的认定类似,在下段一起谈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主要行为有:1、明知在网上交易虚拟币上的资金是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邀集他人一起参与虚拟货币买卖【(2021)闽0802刑初224号】。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中被告人称自己不知道网上交易资金来路不正,但法院认为,被告人使用的多张银行卡因涉嫌诈骗多次被公安机关冻结、止付,故可以认定其对于赃款性质的“明知”。同样,(2021)晋0724刑初139号一案中,被告人犯罪第一天被冻卡,之后又用其他人账户继续作案一周,这种情形也被认为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2、为违法犯罪份子转移赃款提供账户,并以此获取高额返点,业内俗称“跑分”【(2021)陕0728刑初82号】;3、“搬砖套利”即从大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购进USDT币,然后加价在其他交易所OTC网络平台销售,提供其本人的支付宝账户为该网络平台接收诈骗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帮助【(2021)湘1226刑初108号】。另外,在交易平台交易提供技术维护,通过修改交易K线图,虚拟交易数据操控价格的行为,经法院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网络存储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也属于帮信罪【(2020)川1425刑初1号】。


涉比特币非法经营往往涉及非法买卖外汇情况或与非吸、传销等其他罪名产生竞合,单纯买卖虚拟货币、不违背公序良俗的目前判例中未认定为非法经营。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多与帮信罪、掩饰隐瞒罪同时发生产生竞合。涉比特币盗窃案的犯罪行为主要有盗窃挖矿矿机、盗取电力进行虚拟货币挖矿等。在盗窃虚拟货币案件中,通过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盗取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账户内数字货币的犯罪行为,法院多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9)豫9001刑初93号、(2019)辽0921刑初120号】。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文件反对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定价服务,在犯罪金额认定的上,虚拟货币的价值没有官方标准,将盗窃虚拟货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避免了认定虚拟货币价格的难题,但是在其他案件,比如被害人被诈骗虚拟货币的,犯罪金额如何确定,仍存在一定困难。笔者认为,基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公民在国家法规出台前合法取得的虚拟货币,在不违法现行法规的情况下,应当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对虚拟货币价格的认定,还是应当建立一个权威的体系或标准。


民事方面,2021年9月15日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但该规定对投资虚拟货币如何构成“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准,尚无权威解读。在是否认定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问题,我国判决大多数认可其虚拟财产属性。【(2020)沪0113民初23704号】等多份判决认为比特币具有价值型、稀缺性、可支配行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求……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因此,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北京仲裁委近期某委托管理比特币纠纷案件中,仲裁委裁定:“本案合同并非违法合同,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结  语

以笔者之见,抛开虚拟货币的是是非非,区块链技术本身会改变人类记录历史的方式,用数字化推进社会信任机制的发展,也是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理论一次勇敢的社会实践。改变一定会产生争议,也会产生问题。在虚拟货币缺乏监管的时期我们也看到了骗局横行、区块链沦为犯罪分子“取款链”的乱象。对于新技术新事物,建议大家采取多观察多学习的态度,遵守法律,谨慎投资。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