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和域外法查明已经不仅是涉外案件的一项重要课题,同时也成为涉外案件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我国“三法四域”的特殊法律制度,使得国内区际法律适用也存在域外法查明问题,本文所指域外法,包含广义的外国法或冲突法意义上的外国法,也包含我国内地以外其他法域,即,我国香港、澳门、台湾三地区的法律。准确适用域外法不仅是案件公平审判的要领,也是提升我国国际公信力的有效助力,更是我国深度参与国际法治构建的重要途径。
一、域外法查明之法律规范
关于域外法查明,我国已经具备基础法律规范,最早见于1988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中列举了五种具体的外国法查明方式。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第一部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为主要内容的单行法,第十条规范了域外法查明的主体,和不同情况下的责任主体。202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补充规定了不能查明的情形,通过合理途径无法查明以及当事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外国法律的,视为无法查明。并补充规定了对于外国法适用的建议采纳途径。
201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放宽了查明途径,其中列明了七种具体查明途径,并设置了兜底条款,允许通过未列明的其他合理途径进行查明。分析涉外案件时,对域外发生的事实之判断,需要查询并了解境外相关法律规定才可以正确评价相关事实。在域外法查明时,相关查明责任、查明途径、查明标准等课题成为了该领域司法实践的要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对于外国法律应当由审判机关查明,但若当事人选择适用境外法律,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相关义务提供该国法律规定。”这是在立法层面首次将域外法的查明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进行了界定。我国采取了法院查明为主,当事人提供为辅的立法规范,该点与美国域外法查明有异曲同工之处,美国立法者认为法官资源更多,鼓励法官在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之外进行独立研究。[1]
(一)域外法查明之启动主体
(二)域外法查明之查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域外法查明的方式进行了梳理,包括由当事人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及其他合理途径。尽管如此规定,司法实践中,囿于本位主义、本土观念以及文化因素等障碍,[9]基于法院工作的繁忙与压力,当事人查明依然占据了绝大多数比例。当事人大多通过委托法律专家、查明中心等提供。其中由使领馆提供在实践中极少使用,此种方式具有严格的适用情形,尤其是判例法国家,使领馆提供方式的提供主体往往是非系统训练过的法律人士,对于法律查明的意见也容易非常受限。所以法律规则的完善本身并未解决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实际供给,供给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外国法查明方法的有效性。[10]
目前我国已经在多地建立了域外法查明中心,可以有效舒缓域外法查明的压力。2014年,华东政法大学建立了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该中心与上海高院、宁波中院合作,建立了委托查明域外法的制度;同年,西南政法大学建立了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主要研究东盟地区法律查明;深圳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也建立起来,主要研究对象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地区查明;2015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建立了大陆首家台湾地区法律查明中心;同年,中国政法大学与最高法共同建立了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依靠商事国际法庭建立了全国法院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
(二)律师意见查明途径
(三)其他查明途径
注 释:
[1] Arthur R. Miller, Federal Rule 44. 1 and the“Fact”Approach to Determining Foreign Law: Death Knell for a Die-Hard Doctrine, 65 Mich. L. Rev. 613,660 (1967).
[2] 王徽,沈伟:论外国法查明制度失灵的症结以及改进路径——以实证与法经济学研究为视角,《法学研究》2016年第5期,140页。
[3] 刘萍,域外法查明制度的反思与重构,《武汉大学学报》2006年第59卷 第4期,514页。
[4] 案名:庄成与文继寿、文继光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号: (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250号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5] 案名:刘国华、豪杰投资有限公司与EVENTINTINTERNATIONALLIMITED、赵玲等股权转让纠纷
案号:(2017)新民终20号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6] 案名:恒光有限公司等与四宝咨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3)民四终字第3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7] 案名:马格内梯克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懋拓自动化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与施慧玲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号:(2017)沪73民终248号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8] 案名:德力西能源私人有限公司(DelixyEnergyPte)诉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704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9] 邓杰: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实践困境与破解路径——基于43个海事案例的实证分析,《江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185页。
[10] 王徽,沈伟:论外国法查明制度失灵的症结以及改进路径——以实证与法经济学研究为视角,《法学研究》2016年第5期,140页。
[11] 案名:远东宏信有限公司与安顺船务有限公司以船舶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沪72民初526号
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12] 王徽,沈伟:论外国法查明制度失灵的症结以及改进路径——以实证与法经济学研究为视角,《法学研究》2016年第5期,140页。
[13] 案名:恒光有限公司等与四宝咨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3)民四终字第3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14] See John Henry Merryman, Foreign Law as a Problem, Stan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19, no.1, 1983, pp.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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