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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止讲堂第29期】公司法修改草案十人谈

2023年2月3日,观止讲堂第29期——“公司法修改草案十人谈”在康达总部成功举办。本次活动由康达民商事争议解决委员会、宣委、青工委共同承办,康达十位律师结合审判实践热点难点问题,就《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实务讨论。



会议开场,康达证券部高级合伙人娄爱东律师、康达青工委主任陆彤彤律师,对学习《公司法》在律师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意义进行了发言,并鼓励青年律师多参加活动,共同学习讨论。



主讲人裴红娜律师认为:“公司法诉讼的发展趋势具有综合性、专业性的特点,这对于争议解决律师来说,深入了解公司治理的利益冲突,精确地掌握相应的诉讼救济手段非常必要。”通过对股东之间、股东与高管之间、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代理心得,裴律师对此次公司法修订过程中的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问题、实际控制人问题、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资格被盗用或借用问题、公司对外担保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分享了系统研究公司法过程中的三点心得。



主讲人陈瀚律师关注董事的权利义务问题,分析了《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通过进一步完善董事责任的规定来应对我国公司结构中长期存在的运行现状(权利-义务)相对失衡的状态。



主讲人陈静律师关于新增公司强制注销制度发表见解:“如若《公司法二审稿》新增的公司强制注销制度最终能够立法通过,将为各地在优化市场过程中探索或发布的企业强制注销等文件提供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方面,公司强制注销制度法律地位的确立,一方面可以减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案件的数量,减轻法院的司法负担,另一方面可以简化债权人的维权程序,为债权人或利害相关人节约不必要的维权成本和清算成本,同时还可以起到督促股东和清算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的作用。”



主讲人邓振华律师就公司法审议稿中与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公司相关的第11条、23条、51条、52条、71条、88条等条款以及案件处理中的多个实务问题进行探讨。



主讲人高金鼎律师认为:“针对现行《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修改(二次审议稿第23条),不仅将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意见予以贯彻,而且有强化之势。对于诉讼律师而言,这再次提醒我们,在诉讼策略制定时,特别是为主动发起诉讼一方的诉讼策略制定时,应在进行初步尽调后,有选择的将对方公司股东、对方公司及股东的关联公司,纳入被诉范围,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债权人)的权益,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



主讲人郝建国律师认为:“《公司法修订草案二稿》第89条规定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但未明确‘转让主要财产’的认定标准,希望能结合审判实践予以明确。本次公司法修订对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降低了制度适用的门槛和成本,将请求权主体自债权人拓展至公司,完善了请求权主体的范围。”



主讲人罗娟律师认为:“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之前的公司法解释二出台后曾出现过因理解不同导致的裁判各异。《民法典》第70条明确规定了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第228条规定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明确回答了公司清算义务人的问题。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过重,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是否应当为清算义务人更值得探讨。”



主讲人王芳律师认为:“公司法此次修改与诉讼司法实践关联较多的为强化股东出资责任的修订。如《修订草案第二稿》第五十三条明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要求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以及第八十八条明确‘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大量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此次修改,为该类案件司法裁判提供了公司法层面的依据。”



主讲人张二磊律师认为:“此次公司法修改,与证券法衔接内容较多,对于公司高管和股东的监管责任会加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会越来越多。”张二磊律师从股权并购业绩对赌型的合同诈骗罪角度讲述了公司股东之间的“龙争虎斗”。



主讲人郑玮律师认为:“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公司治理结构作出了诸多大刀阔斧的变化,尤其是监事会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对公司控制权争夺将产生一些列重大的影响,重点需关注董监高责任的扩大。一人公司制度的变化对一人公司的发展和债权人的保护也将有重大影响。”



本次活动由康达资本市场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霍进城律师主持,康达管委会委员、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委员会主任任永明律师,康达青工委副主任李丹律师,以及各业务部门的众多律师参加。活动全程计两个多小时,讨论过程非常激烈,各位律师针对《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都从自身实际经验以及各自专业的角度发表了非常独到的见解,让与会人员从多个角度对《公司法》有了更为深入的学习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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