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王燕、李进律师在一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件在当事人一、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同委托人一起继续坚持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并成功获裁定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经对全面对一审、二审资料进行细致分析研究后,二位律师全力争取,最终认定原一审、二审认定事实错误,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我方当事人无需就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再审阶段,王燕、李进律师认真梳理了全部证据材料,最终确定从两个角度提出再审请求:一是详细梳理和说明了我方当事人的出资比例和实缴情况,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方当事人已经完成了全部实缴义务。二是严密辨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发起人的连带责任仅限于对公司设立阶段的出资瑕疵的适用情形,指出一审判决扩大理解为公司设立后的增资部分也承担连带责任,违背了立法原意。
再审法院法官最终通过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登记情况,董事会变更出资记录,历次验资报告确认实物移交事实,及后续验资报告描述内容,确认了原一审、二审没有查明事实,存在认定错误。
王燕、李进律师利用丰富的商事案件诉讼经验,在本案再审过程所提出的重要观点均被法院采纳,争取到本案成功改判,切实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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