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西安
西安

康达西安律所魏西京律师辩护的某强奸案检察院不起诉

近日,我所魏西京律师为涉嫌强奸罪的高某提供辩护,最终该案获得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高某系某超市老板,李某某系该超市收银员,两人平时来往相对较多,多次相约去酒吧喝酒,时常有互赠礼物和互发红包的情形,但都没有正式向对方表白过爱意。某日深夜,李某某心情不好独自饮酒,并给高某发送暧昧信息,高某知悉后接李某某到超市里屋高某的休息室内一起喝酒谈心,酒后双方坐在高某床上继续聊天,随后发生了性关系。翌日晨,李某某先行离开,找人向高某索要巨额赔偿被拒后,以高某趁她醉酒强行发生性关系报案,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立案侦查。

【控辩焦点】

一是案发时李某某是否自愿?

二是案发时李某某是否醉酒无意识?

【辩护过程】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了高某与李某某发生性行为过程的陈述。高某坚持其没有采取任何强迫手段,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并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但根据高某陈述,得知其在公安机关已经做了三次笔录,而且供述内容对其相当不利。

本所律师调取了超市内部分监控视频(大部分被警方提取)等客观证据,勘察测量了案发现场床的位置和高度,根据多次会见了解到的情况,综合与办案警官交流得知的信息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制作证据目录,形成并提交了不构成强奸罪的无罪辩护意见。主要阐述:高某未违背妇女意志,发生关系时李某某未醉酒至无意识状态,不能排除李某某伙同他人设计敲诈勒索高某的嫌疑等无罪观点。案发将近一年时间,本所律师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解除强制措施和撤案申请,但办案警官表示,撤案难度较大,让到检察院再作努力。

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本所律师第一时间联系办案检察官阅卷,根据全案证据修改并提交无罪辩护意见和书面质证意见。除上述无罪辩点外,主要阐明:起诉意见书指控事实与被害人陈述有众多不符之处,应以被害人陈述为准;证人黄某因有敲诈勒索嫌疑,其所作对高某不利证言不应采信;申请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移送已调取但未随案移送的三处监控视频及前三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第一次审查起诉期满,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再次移送后,公安机关补充了一些无关痛痒的证据,但应当随案移送但未移送的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关键客观证据依然没有移送。本所律师当面与办案警官交涉,并再次向检察官提交移送调取证据申请。审查起诉期满,检察院继续以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其后,本所律师详细分析公安机关二次补侦移送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及监控视频后,指出高某所作前三次对自己不利的供述涉嫌诱供取得,及时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检察院对包括本所律师提交的本案所有证据、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最终采信了律师认为高某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解除强制措施,高某重获自由。

【代理效果】

本案的难点在于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且发生在没有第三者在场的私密场合,被害人与被告人各执一词,所作笔录多少都有不真实的现象,加之客观证据较少,给本罪脱罪带来一定的困难。

本所律师花了很多时间精力进行大量的调查,充分研究在案证据,对双方平时的关系,性交的时间、地点、环境、体位姿势,女方事后的态度、告发时间、告发原因等情况,结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进行全面分析,得出高某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的结论,最终取得成功,使得高某沉冤昭雪,获得自由。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