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备一定人身属性
2. 具有不确定性
基于上述特点,导致期权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中因情况各异而出现各类不同的司法判决。经笔者查询并整理相关司法判例,期权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和关注:
— 1. 如果有约定,基本从约定,尊重双方的协议约定执行 —
— 2. 主张分割期权权益一方需承担一定的举证义务,证明对方享有期权 —
但笔者也查询到有个别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439号,对一方主体声称事后才得知对方享有期权的说法未予认可,该案例中由于双方此前已经签署过有关离婚财产分配的和解协议,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同意按上述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不再主张其他财产分割要求。各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方所有,各方名下的其他债务也由各方承担,与对方无关”,因此法院认为“林某现要求分割前述股权价值,与上述和解协议约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林某上诉称其在签订和解协议时不知道前述股权的存在,但中国某石公司是上市公司,其股权持有及交易情况均有对外公示,林某在上诉状中亦明确表示其在证券公司公开信披资料及公开媒体报道中了解到陈某持有上述股份,故林某在签订上述和解协议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陈某持有中国某石公司股份,其主张陈某隐瞒前述夫妻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该案例即便林某声称在签署和解协议时不知道期权存在,但事后通过查询公开资料了解,法院亦认为林某早就应该“应知”,又因为和解协议已明确约定双方不再主张其他财产分割要求,为与和解协议不悖,法院未支持林某事后主张分割期权的诉求。
笔者认为该案作出了林某应早就知晓期权存在的认定,可能是考量了已有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情形,亦或是出于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倾斜,判决并未支持作为男方的林某声称事后知晓对方享有期权的主张。抛开该案特殊情形而言,笔者认为,若单独评价一方主体应于什么时候知悉另一方享有期权一事,不应仅以该信息属于公开披露信息这一点作为评价标准,还应结合其他事实情况、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认知能力等因素综合推断当事人是否早应知悉,否则若对婚姻关系中未持有期权一方主体提出较高的认知要求,恐有违公平合理原则。
— 3. 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认定 —
根据期权的特性,期权分为几个关键时点和阶段,如图所示。
【授予日】一般员工满足一定初始条件,公司才会对员工授予期权,授予期权的日期为授予日。
【等待期】授予期权之后到满足行权条件之间,即为等待期,一般等待期就需要员工付出时间、劳动和精力,努力争取让行权条件得以满足。
【行权期、可行权日、实际行权日】行权条件满足之后,一般会有一段行权期,即员工在该段时间内均有权决定是否行权;可以行权的第一天即为可行权日;员工实际行权当天,即为实际行权日;若员工直到行权期届满都一直未行权,即为放弃行权。
【持有期、出售日】实际行权后,员工即持有了公司股票,持有公司股票到最终出售之前,为持有期;员工出售该股票当天,即为出售日;最终是否实际获益,要看其出售股票价格与购买该股票价格的差价,并扣除税费成本等,即为员工获得该期权的纯收益。
由于从员工被授予期权到最终出售股份获益有一个漫长且不确定的过程,结合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时点与离婚时点),则可能会出现以下多种组合:
授予 | |||
— 4. 期权所获收益如何确定?分割基数如何确定? —
另外,如果分配时,仅有行权但尚未出售股票,则尚不存在实际收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离婚日或财产分割日当日的股票市场价格与行权价格之差作为收益基数进行折价分配。
基于上述,判断期权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需结合以下几点综合判断,同时需注意,期权是否已实际行权的状态亦会是法院当下是否支持予以分割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1.期权的等待期是否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一定重合度。实务中不同重合度可能导致不同案例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用于分割的收入比例存在不同认定。
2.期权的行权条件是否与该员工对公司的劳动服务贡献、与对公司投入的时间精力相关。如果相关,则夫妻一方在婚内提供了劳动奉献及精力时间,则宜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期权是纯奖励性质,对员工并未设置任何行权门槛及要求,且该期权又是在婚前授予,那么即便是在婚后行权,也有司法判例认为该等期权属于该员工的婚前个人财产,具体参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348号案例,法院认为:“关于陈某乙的股票期权出售款,2009年取得的期权系婚后获得,出售款5330.07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其他婚前获得的股票期权其实质是一种受益权即享受期权项下的股票因价格上涨而带来的利益的权利,而并非义务也并非实际拥有这些股票,婚后被告在公司股票价格高于当时授予期权时的价格时行权获得的利益应属于被告婚前财产,故扣除25%的税率后的股票期权出售款327867.8元属于被告个人财产。”
3.针对尚未达到行权条件的期权,由于该期权能否行权尚不可知,其价值亦存在不确定性,针对此种情况,法院一般不做处理和认定,可以待行权条件满足之后再行起诉要求分割。
4.即便达到行权条件但未实际行权的,法院亦可能以未实际行权为由,要求当事人行权之后另行主张,当然,也有个别案例在未行权时,法院酌情支持了部分期权受益款,例如迁西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7民初617号案例:“因股票期权具有不确定性,在2014年12月9日原、被告协议离婚时,被告尚未对该股票期权实际行权,股票期权的收益数额无法确定。原告以被告故意隐藏财产为由,要求按60%比例进行分割的主张,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于股票期权及权益取得的贡献程度、股票期权收益获得的不确定性的风险承担等因素,确认原告可分得130000股的股票期权收益款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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