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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虽然在我国的普及程度不高,但作为奥运会的正式比赛项目,仍有不少的专业人员和业余爱好者在持续从事和参与该项目。高尔夫运动并非娱乐项目,而是一项竞技体育运动。有资料显示,高尔夫运动风险等级排在自行车之后,游泳之前,远比不少人想象得要高,其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种:
一是运动劳损;
二是击球伤人风险;
三是设施与环境风险(球车事故、设施致人损害、雷击等);
四是健康突发状况。
以上四种主要风险中,除第一项外,其他三项都可能在损害后果的法律责任归责上产生争议和纠纷。本文试图结合国内的现行法律法规、高尔夫运动开展的情况以及实际案例,就上述后三项风险(以下称“安全风险”)导致的人身损害责任的划分标准予以解析,方便高尔夫运动的参与各方能更加准确地判断自身风险和责任,加强防范意识。
我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规定很多,但具体到高尔夫运动中常见的安全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主要适用以下三项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其既符合个人就自己的过错应负赔偿责任的道德观念,也满足调和“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两个基本价值社会需求[1]。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2]。判断是否存在过错时采用客观的标准来衡量,违反客观标准,则应当认定为有过错。而过错的客观标准是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原有预见可能,因此其具有相应的注意义务,但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违反了该注意义务。所以,能否为一般人所预见,是判断过失的重心所在。
2.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指的是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可以根据受害人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的责任[3]。过失相抵的本意在于公平分担责任,不得将因自己的过失所产生之损害转嫁于他人。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时要基于受害人过错程度轻重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来判断适当减轻侵权人承担的责任比例。
3.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来源于大陆法系关于一般社会安全注意义务理论,要求创设或者持续特定危险源者,为保护他人免受损害,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如果经营者未尽到义务直接导致损害发生的,要承担直接责任。第二种,如果损害是因为第三人行为导致的,经营者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是损害发生的原因,经营者是间接侵权人,其承担的是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第三人直接侵权的赔偿责任与经营者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才由经营者在其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在高尔夫运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往往并非单一因素导致,而是多个主体基于各自的过错共同产生损害结果。因此需要适用多个归责原则对责任进行划分,最终确定赔偿责任。
1.过错责任的适用
高尔夫作为一项有危险性的运动,在击球、球车驾驶、环境影响等情况下都有可能发生人身损害。高尔夫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相应的礼仪和运动规则,以确保人员人身不受伤害。参与的人员对于相关的危险应当有所预见,应当遵守打球礼仪和运动规则,负有注意义务。如果因为疏忽和懈怠而导致损害结果,行为即具有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即是过错原则的适用。最常见的是击球引发的安全事故。高尔夫球本身固有的特点是球员的每次击球均有可能因为失误而导致球的飞行线路与目标线路发生不同程度的偏差。发生严重偏差时,例如出现飞行轨迹怪异的相克球(shank)时,球会剧烈地向右前方飞窜,造成危险。因此,球员击球时应承担确保高尔夫球可能飞行轨迹区域内(包括可能出现的失误情况)没有人员的注意义务。一旦球员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而又发生击球伤人的事故,即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球场上经常会见到一种情况,球员击球时,其同组的球员和球童已经走到其侧前方的区域内等待击球。在此情况下,通常球童或球员提醒前方人员注意,喊“看球”。这种提示的行为能不能视为已经尽到注意义务?依据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发出提示并不能视为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因为即使进行了提示,也不能避免高速飞行的高尔夫球可能发生伤人结果,此种损害结果仍可为击球人员所预见,击球人员对此存在过失。但因为受害人的行为亦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分担相应的损害责任。
2.过失相抵的适用
受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时,例如受害人不听劝阻或无视他人正在击球而出现在球可能的轨迹区域内,而导致受伤的,其本身具有过错。此时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自行承担部分损害后果。相较击球人和受害人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通常情形下击球人的过错及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均大于受害人。实务案例中常见的做法是酌情减轻侵权人10%-30%的责任。这是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3.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适用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在高尔夫球运动中,主要涉及高尔夫球运动场馆的经营管理者,即球会和俱乐部(包括练习场)。球会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人员免受损害。如何界定俱乐部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目前没有法定标准,但有两项行业标准,即《高尔夫球运动安全防护要求》(GB/T 31166-2014)、《高尔夫管理服务规范》(LB/T 043-2015)。该两项行业标准对高尔夫运动的场地安全、球车安全、击球安全、雷电安全以及高尔夫俱乐部(球会)应配备的基础设施、从业人员要求、应急处理等事项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可以作为球会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
除了以上行业标准外,还可以通过合同标准以及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界定球会的安全保障义务。合同标准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如果合同中有关于保障人身安全等方面的约定,那这些约定就是确定经营管理者安全保障责任的依据。善良管理人标准,可以理解为一家专业、规范、细致经营的高尔夫球会可能会注意并采取的相关措施。
(一)击球伤人
1.「蒙某彬、李某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5]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9日,李某胜和蒙某彬在日本兵库县六乡俱乐部高尔夫球场打球,蒙某彬击球时不慎击中李某胜头部。在被击中时,李某胜位于蒙某彬左前方37米处。随后,李某胜被送往当地的住院治疗。日本警方前往现场拍摄照片。照片显示,在该高尔夫球场男子更衣室前张贴有《宣传海报》,安全的确认,球员在练习挥杆或者击球时,应认真确认下列事项:附近是否有人站立;球杆或者球、石子、砾石、小树枝等能够飞出去的东西可能会击中的地方是否有人站立。在1楼男子更衣室内有公示宣传海报,7、8月的口号,“打高尔夫球不忘礼仪,着装如样板,对周围的球手也要注意,瞭望、照顾、关心”。李某胜的伤情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一级伤残,司法鉴定认定为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高尔夫运动安全防护要求》第8条款规定,在击球或练习挥杆时,球员应确保挥杆范围内无人站立。前组球员未走出击球射程范围内之前,后组球员不得击球。球员击球可能危及附近或前方人员时,球员、球童应给予提醒。涉案球场男更衣室张贴的《宣传海报》也有类似提醒。从上述规定和提示来看,在进行高尔夫球运动时,击球人负有提醒和注意义务,故蒙某彬提出的李某胜走到击球范围存在过错的主张没有依据,蒙某彬应当赔偿李某胜的全部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在高尔夫运动中,对于击球人员安全注意义务要求较高,但是基于高尔夫球运动存在的危险性,非击球人员同样应当注意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李某胜作为非击球人员,应当预见到击球人员击球可能偏离球洞方向,并进行必要的防护躲避。从现场简图看,事发当时李某胜站在了蒙某彬的左前方,显然没有站在安全位置,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从而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确定蒙某彬承担全部责任不当。结合本案相关情况,酌情确定蒙某彬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李某胜自行承担20%的责任。
【解析】本案从一审判决和二审改判的过程,可以清晰地反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在此类安全事故中的适用和对归责的处理。即以客观的注意义务标准对侵权人和受害人各自的过错进行评价,并据此分配责任。具有典型意义。
2.「张某军诉魏某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6]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军与魏某明均系某高尔夫球队队员。2014年3月22日,某球队组织到太阳岛公司打高尔夫球。张与魏和其他两人分为一组,球童为一对二。当日下午,二人八号洞开完球之后,张某军将球击打在球道靠西位置,魏某明的球击打得较近,在场地靠西北位置。之后张某军前往其球落点处捡球,魏某明在大约距张某军20-30米处准备打球,球童说了句“张总看球,小心”,魏某明也向张某军喊了句“看球”,随后,魏某明将球击出,球在飞行过程中,球童又喊“看球”,但球还是击中了张某军头部致张昏迷。事发时,张某军、魏某明与球洞在偏差30度至45度的直线上。张某军进入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进行颅骨修补术。后经鉴定,张某军头部外伤,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高尔夫球员在击球或挥杆前,应确定近旁无人或远处无人位于球可能击到之处。魏某明明知张某军位于其击球位置与前方球洞之间,在其射程范围内,应当能预见到其发力击球可能击中张某军的后果。虽然其主观上不希望伤及张某军,于发球时提醒张“看球”,但因其过于自信,以为能避免后果的发生而将球击出,致其受伤,故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张某军作为高尔夫球员,应时时处处为其他球员着想。其与魏某明为同组球员,在魏某明准备击球时,不得走动、靠近或站在球或球洞正后方,不随意走入魏某明的发球区及射程内。但张某军在魏某明准备发球期间,走入魏某明的射程之内捡球,致被击伤,本身也有过错,可以减轻魏某明的责任。某阳岛公司作为高尔夫球场的管理者,其提供的球童应当是经过培训的,对球场上可能发生的或者即将发生的安全隐患有预见能力,并予以及时阻止。二人的球童,在魏某明击球前已经预料到可能击伤张某军,若其不是仅对张某军作提醒,而是要求张某军离开,或阻止魏某明击球,则本案所涉损害可能就不发生。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魏某明应对张某军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太阳岛公司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高尔夫球运动是一个在绝大多数情形下,没有裁判员的直接监督,依赖于每个参与者的诚实,即每个参与者均需具备良好的礼貌谦让之运动精神,自觉遵守规则和球场礼仪,处处替其他球员着想的体育运动。本案中,张某军、魏某明作为高尔夫球运动的球员,在参与比赛过程中,理应自觉遵守比赛规则及球场礼仪,以圆满完成比赛,体现高尔夫球运动的内在精神。但双方在比赛过程中,因各自过于自信并缺失必要球场礼仪意识,在第一杆球打出至击打第二杆球的过程中,作为经目测可以确定有权首发第二杆球的魏某明,未能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其射程范围内尚有其他球员的情形下,过于自信地击出了第二杆球,导致他人受伤。而作为球员之一的张某军,同样在经目测可以确定其所打出的第一杆球远于魏某明的球,魏某明有权首先打第二杆球,无需接近洞口前察看的情形下,进入魏某明的击球射程内找球,给魏某明及时发出第二杆球形成不必要的干扰。而高尔夫球员在比赛过程中,保持良好的打球速度、为其他球员着想,不要干扰或者影响他人打球等均属于球员们应自觉遵守的球场之礼仪。可见,由于张某军、魏某明在比赛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忽视了球场礼仪,以致造成本次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对此魏某明及张某军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原审法院依据本案的事实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减轻了魏某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解析】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具有两方面的指导意义,第一,虽然目前有经备案的行业标准作为高尔夫运动的安全标准,但这些标准较为原则,难以涵盖高尔夫运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风险。而高尔夫运动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运动规则和球场礼仪,并为广大高尔夫参与者所熟知。这些规则和礼仪的首要目的就是要确保高尔夫运动能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健康地开展竞技运动。将高尔夫球的球场礼仪(为他人着想,不干扰或影响他人打球等)作为球员注意义务的标准,用于判断各自的过错,分配责任,无疑符合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情况,也具有法律依据。第二,明确了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高尔夫球场的经营者的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补充赔偿责任。
(二)设施安全及环境意外事故
1.球车事故
「杨某诉上海某兰湖康体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7]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24日,原告杨某在被告王某邀请下,共同前往被告某兰湖康体公司经营的球场打高尔夫球,被告某兰湖康体公司指定两名球童为原告杨某和被告王某提供服务,在打完一杆前往下一杆途中,被告王某驾驶高尔夫球车,原告杨某坐在副驾驶座处,球童在高尔夫球车后座,在下桥经过陡坡时,因被告王某操作不慎,导致原告杨某被甩出球车受伤。经鉴定,杨某伤情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驾驶高尔夫球车,未尽到安全、谨慎驾驶的义务,导致乘坐人即原告杨某被甩出球车受伤,被告王某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某兰湖康体公司作为高尔夫球场的管理者,其提供的球童应当是经过培训的人员,对球场上可能发生的或者即将发生的安全隐患有预见能力,并予以即时阻止,显然球童对于被告王某驾驶球车能力的判断,指示行车路线安全性方面等有欠缺,被告某兰湖康体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确定王某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兰湖康体公司承担上述损失20%的补充赔偿责任。
【解析】球车事故也是高尔夫球运动中常见的安全事故。在此类事故中对于责任的判断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第一,球车的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有无存在故障,是否有定期保养等。第二,驾驶人员的操作是否得当,是否尽到安全、谨慎的驾驶义务。第三,球场经营者及其委派的人员是否谨慎地对驾驶者作出安全提示,是否及时阻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
2.设施安全事故
「王某与重庆某高尔夫俱乐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8]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他人一同进入被告高尔夫球俱乐部打球。原告在室外打球进入室内,经过进入室内必经路线时,因木质通道湿滑且没有防滑措施导致摔倒而致受伤骨折。
法院认为:被告高尔夫球俱乐部对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无法做出详细说明,并举示相关足够证据。故本案中,被告方疏于管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原告方自述在下雨天进行高尔夫球场,在此情况下应对自身的安全保障提高警惕,注意行走安全。原告方摔倒自身亦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方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酌定由被告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方自行承担20%责任。
【解析】此类安全事故系高尔夫球会经营者在没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直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案例。经营者不仅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要对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举示足够的证据,否则可能因为举证不能而承担责任。因此,经营者对场所的安全不仅需要有足够的注意义务,还要采取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等措施,以面对事后举证的困难。同时,受害人在面临特殊环境因素时,其注意义务要较平时高。如果未注意到特殊环境的风险,也将因自身注意义务的缺失而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3.雷击事故
「邓某诉东莞某景高尔夫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9]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0日下午,原告邓某与两位朋友在被告的高尔夫球场打球。原告与两位球友、三名球童于7月20日14时许进入某景C场。当打到第三洞果岭位置时,天开始打雷,随后球场拉起警报,球童听到封场警报带客人离场,其他两人在前,原告在最后,此时产生的雷电击中原告,并造成原告当场昏厥,后被送至医院救治,最终伤情为一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涉雷击事件发生前,虽然被告有发出封场警报并要求退场,但通过相关事实可以发现,封场警报与被雷击间隔的时间很短,以致于现场人员无法迅速撤离,原告遭雷击后,被告亦没有采取及时的有效的现场应急救护。从这一意义上说,被告未能尽到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另一方面,本案原告遭雷击确属一种意外事件,在雷击发生时,原告未能与其他球友同时撤离,本身对伤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减轻被告应负的责任。酌定被告应对原告因雷击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打高尔球过程中遭受雷击属不可抗力事件,某景公司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并考虑到原告是某景公司高尔夫球运动项目的会员,在某景公司处消费过程中因被雷击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酌定某景公司对原告因雷击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补偿责任。
【解析】1、本案二审改判某景公司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对某景公司在发生雷电天气状况下,采取了拉警报、封场、及时安排人员撤离等合规操作[10]的积极回应。是以行业标准作为判断经营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典型案例。2、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二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酌定某景公司承担40%的责任,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该条已经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实质性修订[11]。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被限缩在紧急避险、见义勇为、丧失意识致人损害、高空抛物侵权无法确定责任人等少数几项法律规定的情形。本案所涉雷击并不属于上述法定情形。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出现与该案类似的损害事故,将难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分配责任。
(三)突发健康状况
「王某等诉某歌(厦门)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12]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8日下午,沈某(已故)在某歌公司打球结束返回会所途中突然倒地。沈某倒地后,某歌公司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报警。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出警记录显示:上述事件呼救电话为183××××4490;受理时刻为2016年3月8日16时59分21秒(非监控显示时间)。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接警后赶往现场抢救。经诊断,沈某为猝死,现场死亡。
法院认为:其一,某歌公司作为一个开办逾三十年的大型的高尔夫球运动场所,其得以提供较于普通运动场所而言更为优质的安全保障服务是符合一般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从某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亦可看出,其有意识且有能力提供良好的安全管理及应急救援服务。然而事发后,急救未能立即展开,某歌公司除张某外的其他员工亦无人能采取任何救援措施,可见某歌公司未能有效执行上述两项规定,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后在场员工措手不及、无从施救。其二,某歌公司运营地点距离市区较远,离最近的医院亦有一段距离,且运营面积多达三千多亩,此客观环境要求某歌公司应具备更高标准和高效的安全保障及紧急救助服务响应体系;然某歌公司没有设置专门的救助站,医护人员也仅配备了张某一人,还同时从事球童工作。事发后,在紧急救援环节,张某却在近7分钟之后身着球童服装才赶至事故现场施救,且未随身携带专业救护箱等,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最佳救援时机。因此,可以认定某歌公司未能尽到其合理的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沈某猝死的直接原因系其自身突发意外,故酌定某歌公司对沈某的死亡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解析】虽然现行备案的行业标准中,并没有球场经营管理者在应对突发健康状况具体的处置程序。但从上述法院判决可以反映,高尔夫运动场所的经营者被要求具有比普通运动场所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可能突发的人员健康风险不仅应当根据场所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处置措施,还要能积极落实到位,起到实质作用。这符合把握安全保障义务判断标准中的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因此,经营管理者不仅要对照各项行业标准,更要以专业、规范、细致的善良管理人标准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体育运动有益身心,但任何体育运动都存在潜在的安全风险。体育运动中人身损害风险的归责是对各种风险因素在分清过错后对责任的分配。同时,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深刻地揭示了导致运动安全事故各个风险来源,引导参与者和经营管理者提高注意、防止过错、避免风险。只有参与球员、经营管理者充分认识安全风险,谨遵比赛规则和球场礼仪,严格落实安全保障义务,才能高高兴兴挥杆,平平安安回家。
注释: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5]详见(2019)粤04民终356号民事判决书。
[6]详见(2016)沪01民终3564号民事判决书。
[7]详见(2021)沪0113民初15064号民事判决书。
[8]详见(2019)渝0109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书。
[9]详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402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1971民初8268号民事判决书。
[10]详见《高尔夫球运动安全防护要求》(GB/T 31166-2014)第6条“雷电安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12]详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5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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