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5月20日起正式施行,共 9 章 78 条。这部历经3年立法调研、5轮草案修改、吸纳2.3万条社会意见的法律,首次以法律定位系统规范民营经济发展,标志着我国对民营经济的保护从政策驱动转向法治保障。
三大核心制度突破:公平竞争、融资支持、权益保护
一、市场公平竞争的“破壁工程”
该法第二章“公平竞争”,用6个条款构建起立体化的公平竞争体系,直指实践中各种阻碍民营企业参与竞争的隐性壁垒。如:
第十条,明确了“准入负面清单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该条明确了民企享有与国企同等准入资格。
上述负面清单,一般包括国务院决定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新建项目(禁止新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禁止性事项,如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未经许可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2025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已经于4月24日发布,各位民营企业家可以在网上搜索查阅。
第十一条,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涉企政策时,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程序,否则政策不得出台,并应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二条,明确了“要素市场平等配置原则”。明确民营企业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非歧视性获取原则”。例如某大数据公司曾因非国企身份,被拒绝接入政府公共数据平台,未来即可依据本条主张平等使用权。
二、融资支持的“血脉疏通”机制
针对民企“融资贵、融资慢”的顽疾,本法构建了多渠道促进民营企业融资的机制。主要包括:
(一)融资政策放宽(第二十一条)
突破传统只接受民企不动产抵押的限制,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允许民企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已经于2025 年 4 月 30 日发布。该通知已经先于本法,对相关政策予以了细化。
(二)融资担保升级(第二十二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传统融资担保机构因担心风险,对民企担保业务持谨慎态度,尤其单户 1000 万元以下的小微业务,担保费率普遍在2%-3%,且代偿率容忍度仅10%左右,无形中大大增加了民企的融资难度。本条的规定,有利于解决民企融资担保难的问题。部分地区已经试点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设立“民营经济融资担保基金”,是落实该规定的具体举措。
(三)资本市场通道拓宽(第二十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在此之前,2023 年 8 月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指引》中,明确为四板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中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 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开通新三板挂牌“绿色通道”,提供 “申报前优先咨询、材料优先受理、审核流程加速” 等专项支持。相信在本法实施后,民企上市可能会有一个较大提速。
三、权益保护的“立体防护网”
针对实践中对民企执法乱像和产权侵害,本法构建了“事前预防-事中救济-事后修复”全链条保护。
第六十条关于涉企执法,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或者要求协助调查,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今年4月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中亦明确,“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检查事项,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重复检查”。
第六十三条,针对实践中多发的“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明确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第六十四条,针对实践中多发的公安机关“跨区抓捕”行为,明确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办理案件需要异地执法的,应当遵守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
结语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不仅是一部法律文本的诞生,更是一种治理理念的升级,即从“政策驱动”转向“法治保障”。当民企在招投标中无需再为“所有制标签”焦虑,当创业者的合法财产不再面临“运动式执法”威胁,当创新成果能通过清晰的法律规则获得保护,法治才真正成为民营经济最坚实的铠甲。作为法律人,我们既要做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者,更要成为制度落地的积极推动者,让这部承载着千万企业期待的法律,真正成为民营经济走向更广阔舞台的护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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