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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成功辩护定罪免罚 当事人有惊无险保住工作

题记:醉驾惊魂定罪悬,血检程序辩中牵。律疏法理承明镜,吏秉权衡赦罪愆。职场风云终化雨,初心未改笑颜前。若非善意柔情手,怎得清名万口传?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一起醉酒危险驾驶案获法院定罪免罚判决,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帮助当事人保住了事业编制工作,取得了良好辩护效果。

主要案情及关键痛点

1、主要案情。2023年9月15日18时许,Z某某(案发时年不满28周岁)在某市某县城吃饭并饮酒。当日22时许,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县城道路行驶过程中,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2023年9月21日,经血样检验鉴定,Z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3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Z某某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2月20日,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对Z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C1D)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25日,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5年7月8日,Z某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2、关键痛点。因2023年11月6日新制定实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新处分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给予开除处分;因而,Z某某担心,虽然自己行为时新处分规定并未生效,按照行为时有效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旧处分规定)其大概率不会面临开除处分,虽然律师也提示其按照“从旧兼从轻”的一般法理、以及新处分规定本身关于新旧规定衔接适用的“从旧兼从轻”条文,对其应适用旧处分规定,但是,其痛点首先是,一旦定罪或重判均对自己不利,其次是,一旦被定罪(含缓刑),一旦被按照新处分规定处理,其将被给予开除处分,职业生涯将戛然而止,并将承受一系列不利的连锁人生后果。

核心辩点

一、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

1、本案公安机关对Z某某的血液样本的提取、封装、保管、存储、送检、鉴定等均未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23年新规)规定执行,程序违法,对血样低温保存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排除血样腐败污染及因腐败污染产生乙醇的可能,也不能排除影响血液检测结果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的可能,故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228.9mg/100ml)不具备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准确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本案中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Z某某又不存在“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情形,故本案不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13年旧规)第6条关于“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醉酒依据的法定情形。

3、结论:本案认定Z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宣判其无罪。

(辩护人提出,本案应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第3条规定,在相较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13年旧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23年新规)对被告人有利时,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的相应内容,且从有利于当事人出发,在辩护中同时援引适用了新旧规)

二、如一定要认定Z某某构成犯罪,根据案情,其也属于刑法第37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形,对其应免予刑事处罚。

1、本案定罪入刑应避免两个极端思想,特别是“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只要含量达到80㎎以上就应定罪入刑”的思想。

在(1)单纯“依据醉驾系行为犯,法条亦无情节和后果的规定,而对Z某某处以缓刑或以上刑罚”,与(2)单纯“依据刑法‘但书’条款规定,认为即使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也不作为犯罪处理”两种极端思想之外,考量(3)依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Z某某宣告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显然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更能在实现较好法律效果的同时,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2、虽然刑法明文规定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作为危险驾驶的入罪标准,但仍应按照“酒精含量+醉驾情节”的标准,全面考量除酒精含量外,是否存在其他要素影响醉驾量刑,以防有失偏颇。醉驾案件中,被告人同时具备单项法定从重情节与多项从轻情节,量刑不能采取简单的折抵方式,应考虑单项法定从重情节和多项从轻情节的地位与作用。评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免罚条件时,多项从轻情节处于支配地位和主导性作用,单项法定从重情节处于次要地位和非主导性作用,依法可适用定罪免罚。

本案被告人Z某某除酒精含量较高外,不存在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反而存在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形。全面综合评析其同时具备的单项法定从重情节(228.9mg/100ml)与多项(8项)从轻情节,其多项从轻情节体现免予处罚适用条件,在本案评判Z某某罪责较轻、适用免罚条件方面起到关键性作用,其8项从轻情节(①坦白情节、②自愿认罪认罚、③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④醉驾摩托车、⑤饮酒后间隔较长时间上路行驶、⑥醉驾行为发生在深夜时段、人群车辆稀少时段和路段、车少人稀及车辆通行率低的县城偏僻城市道路、乡镇公路或偏僻的乡村道路;⑦被查获后即主动停止醉驾行为,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未造成交通事故的或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损失、⑧未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或交通违章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总体上评价为适用免罚的条件,符合免予处罚的核心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起主导性作用,应坚持“适当从宽”原则,以2项“法定从轻情节”(①、②)+ 6项“酌定从轻情节”(③、④、⑤、⑥、⑦、⑧),评价被告人的罪责较轻,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科以免罚处理。

案件成果

经开庭审理,充分质证和发表意见,法院全面查明事实,充分展现司法温度和人文情怀,坚持善意比例原则,较充分地采纳了邢超律师关于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实体辩护意见,判决对Z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亦未抗诉。

案后感言

定罪入刑关乎公民人身自由,应慎而重之,必须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合乎情理、法理,做到准确定罪和入刑。一定意义上,司法程序的启动本身就是一个对行为人惩戒、教育和改造的过程,其本身就是刑法目的和作用的体现,特别是对醉驾案而言,不一定要不加区别对所有行为人都贴上难以抹去的“罪犯”标签或施以重刑,这在客观上对于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理念有着重要意义,也是提升社会幸福感、实现实质正义的有益实践,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因此,在本案被告人Z某某已经承受了长达两年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所施加的惩戒、教育和改造效果的情况下,以及在刑法的目的和作用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借助该案已完成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得以较充分的体现和部分实现的情况下,定罪免罚,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更能在实现较好法律效果的同时,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然则,侥幸心理要不得,触碰法网毁前程。守住底线是正道,切莫杯酒失自由。一朝陷入囹圄中,误己误人误前程。还请诸君勿儿戏,一旦构罪有记录。在此多劝饮酒者,警之鉴之慎勿忘。

法条延伸

1、《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5号)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8月22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58号)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定是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或者根据本规定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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