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受知名双语法律杂志《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邀请,我所高级合伙人陈雷鸣、广州分所合伙人袁园在2026年4月刊“专家策略”栏目中,发表题为《无人提货损失追偿与责任》的文章。
文章内容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修订的《海商法》于2026年5月1日施行,其中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条款(新法第九十三条)较旧法有重大调整。旧法确立了“收货人首责”原则,但实践中因收货人身份难定、追偿成本高等问题,承运人常转而向托运人追偿。新法重构了责任规则,明确“托运人首责,收货人例外”原则,即无人提货费用和风险原则上由托运人承担,仅在收货人已行使合同权利却迟延或拒绝提货时才由收货人承担。同时,新法增加了承运人的及时通知义务。结合以往司法实践,新法中“托运人”系指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FOB贸易术语下,实务中往往存在国内卖方(实际托运人)被记载为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上托运人时,法院在查明国内卖方没有参与订舱、控货等情形下,一般认定其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不承担责任。这一修订平衡了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权责,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升华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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