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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到基层,助力国家乡村振兴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1日早上5时20分左右,河南省确山县的王某某(57岁)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于“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不逃离,对受害者也不施救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以及“农民工是否有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但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时,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相关问题,王某某的遗属、肇事方、用人单位、当地民众、甚至律师以及基层公务人员,都有很多的困惑或疑惑。


王某某的遗属委托本所周静律师为本案提供法律援助。接受遗属的委托后,周静律师整理了交通肇事相关法律法规,收集和研究了《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行为定性分析》、“交通肇事后不履行救助义务应从重处罚”和“交通肇事后留在原地,但不救助伤者,认定具有逃逸情节”的案例,并让遗属将相关材料送达给肇事方及承办案件的交警,并在依法侦查取证后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周静律师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成为救助王某某的第一义务人。虽然在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方面,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有争议。比如: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行为作为一种引起救助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的行为,属于遗弃行为,应按遗弃罪定罪;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作为接受过专业训练和通过考试的机动车驾驶人,如果没有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放任或希望态度,肇事者一定会立刻报警并拨打120对被害人紧急施救。交通肇事后不逃离、不救助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可以推断出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持故意或放任态度,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实务中,一些法院将肇事司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既不逃离现场、又不救助被害人的行为认定为逃逸行为,将不对被害人积极施救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认定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综上,本案中肇事司机是否明知王某某被拖行仍然继续开车驾驶,下车后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否具有逃逸或者其它加重情节,需要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和取证情况来判断,肇事者有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还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而不是肇事方所理解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最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拿十万元获得谅解,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另外,有关农民工是否有退休年龄,以及用人单位招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该农民工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时,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是否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补偿的问题。 


由于时间紧急,周静律师采用远程电话会议的方式,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等相关规定,从立法精神、法律规定、法律推理、法理和情理等多方面、多角度的进行普法分析,逐项解答了在场的多名遗属、用人单位及当地村民的各项疑问。电话会议结束时,用人单位当场签署认可王某某为公司员工的协议书,承诺依法定标准和程序向王某某遗属支付工亡补偿款,并在签约当日预先向遗属支付10万元的补偿款。


为了感谢本所对王某某遗属的法律援助,几名遗属委托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负责扶贫工作的杨志海主任到访本所致谢。杨志海主任表示:“我在现场全程聆听了周静律师的电话会议。在一个多小时的电话会议中,康达律师所体现的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专业精湛的业务水平以及公益慈善精神,征服了在场聆听的所有人,给包括我在内的家属、用人单位领导、当地律师、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和普通群众都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这对于康达所来说,可能只是一个普通的法律援助案件,康达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和普法宣传,改变了当地的肇事司机、用人单位、律师、甚至执法和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的理解和界定,增强了当地群众的维权意识,对今后全国基层地区类似案件的认定和解决均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杨志海主任八年来一直参与资本市场扶贫工作,通过这个亲身经历的案件,他联想到全国还有832个像确山县这样刚脱贫摘帽的贫困县,国家的乡村振兴不但需要引入资本市场活水,也需要像康达所这样热衷于公益和慈善的律所。杨志海主任除了代表家属表达谢意,还希望邀请本所与全国数百家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机构、慈善组织等一起合作,共同助力国家的乡村振兴。

援助启发

康达律师事务所主任乔佳平律师表示:“非常感谢杨志海主任对康达所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认可,康达所自成立以来的三十多年来,一直传承红色基因,热衷于公益慈善事业,响应党中央号召送法到基层,在法治乡村建设领域也默默地服务了多年。康达律师参与的类似公益法律服务还有很多,康达所一直把这当做律师应尽的社会责任。”


杨志海主任的当面感谢和邀请,是对本所参与扶贫和公益慈善事业的肯定,也是对本所今后继续参与并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的鼓舞和指导。


乔佳平主任认为:“加强民众的普法教育,增加民众的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让老百姓能够深切的体会到法治的力量,明白法律是服务于全国人民的,能够让老百姓从无形当中感受到国家的进步和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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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今后将与资本市场及公益慈善组织一起,切实履行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更好地服务基层群众,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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