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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 行政强制纠纷

    委托人倪某某与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纠纷一案,该案因街道办事处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引起。委托人的房屋早在2006年就应当予以拆迁补偿安置,但是因当时相关补偿安置工作未及时到位,导致委托人未能获得补偿安置。2022年,时隔整整16年之后,当地街道办事处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委托人的房屋强行拆除。本案涉及政府征收拆迁,时间跨度较长,案情颇为复杂。经过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仔细分析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街道办事处向中院提起上诉。在庭审中,代理律师针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行政程序等内容作了充分阐述,获得了审判法官的认可。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本案是在当地同类案件中行政机关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的首例案件,对当地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承办律师 周涛

    (2023)浙07行终283号

  • 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委托人对竞争对手仿冒自身的商标提起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本案难点在于委托人注册商标是30类的注册商标,而竞争对手利用商标分类的漏洞在功能及原料类似的不同类别的第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近似商标,根据现有商标法的规定很难以客户在先第30类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去无效竞争对手不同类别的商标。本所代理律师检索及整理在先的生效判决、竞争对手仿冒使用情况等有利证据,最终在商标未认定驰名商标及竞争对手注册商标数量有限的情况下,争取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竞争对手的行为构成商标法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对竞争对手注册的不同类别商标予以宣告无效。后竞争对手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北京知产法院驳回。

    承办律师 张新河 刘婷

    (2022)京73行初20125-20126号

  • 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本所律师代表我国知名电源芯片企业在面临因上市阻击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的背景下,作为第三人应对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的一审及二审程序。本案历时近三年,案涉随机快充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本案涉及的专利技术内容复杂,审理时间跨度漫长,一旦败诉对当事人的影响和损失巨大。因此对代理律师在专利、法律知识和诉讼实务能力方面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挑战。本所律师在代理此案的过程中,组织团队成员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研究,使用了多个无效理由并加以组合,制定了专业的代理策略,准确理解专利法22条创造性规定背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启示”并出色运用,最终涉案专利成功被最高院知产法庭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认定涉案专利无效,我方全案胜诉,为快充领域发明专利撰写和无效宣告策略制定提供了一个典型的参考案例。

    承办律师 蒋一凡 白南丁

    (2022)最高法知行终654号

  •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纠纷

    2021年,段某某与其他员工在加油站内因抢夺手机发生冲突导致受伤,事故发生后段某某向西安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管委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段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事故是因为站长以其领导身份要求下属服从指令时所致,属于与履行工作内容相关的职务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判令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决定。因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延长壳牌石油有限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公司委托本所律师提起二审。二审中本所律师针对事故发生的定性为“琐事”、段某某受到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无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错误适用举证规则进行阐述发表意见,最终该观点被二审法院采纳,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段某某的诉讼请求。该案件明确了凡是因“琐事”或“个人行为”产生的损害,均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适用范围,不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裁判观点对工伤保险资格的认定具有典型性。

    承办律师 王晓莉 蔡宏泽

    (2023)陕71行终1327号

  • 工伤认定

    尹某某系福建某公司职工,被派遣至浙江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岗位。2022年尹某某执行完运输工作后,在宿舍休息期间突发身体不适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心源性猝死)。2023年厦门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尹某某死亡不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尹某某家属不服该决定书,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经仔细阅卷、深入研判,本所律师阐述了尹某某死亡发生在公司明确要求的待岗期间,系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且尹某某死亡前高强度的工作已经构成疲劳驾驶,厦门市人社局在审查工伤认定申请过程中未尽到审慎调查义务,不能排除尹某某在驾车及卸货途中即已发病,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依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后厦门市人社局作出《关于撤销厦人社不认定工伤[2023]0101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并重新作出《厦门市职工工伤认定书》,确认尹某某死亡为视同工伤。

    承办律师 李佩尧 阮润红

    (2023)闽0203行初204号

  • 确认违法之诉(行民交叉)

    本所律师代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朝阳分局(下称“规自委朝阳分局”)应诉陈某军不服抵押更正登记一案。本案中,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某不动产登记在某商贸公司名下。2017年,某商贸公司先后为石某、陈某军设立了抵押权登记,被担保数额为人民币670万元。其中为石某办理抵押登记时,担保债权数额“人民币800万元”因录入失误被登记为“人民币80万元”。2022年,经石某与某商贸公司申请,登记机构对被担保数额予以更正。陈某军不服提起诉讼。本案存在一定的败诉风险,本所律师经对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分析,从抵押权的性质和行政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角度进行答辩,主张石某就涉案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及通过更正登记将被抵押被担保数额登记为80万元的行为并未增加或减损陈某军在行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对陈某军的债权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两级法院均采纳了律师的答辩意见,裁定驳回陈某军的起诉。本案涉及不动产更正登记争议,对于规自委朝阳分局而言,如果败诉,对在先抵押权人石某存在超过720万元的行政赔偿风险,将成为北京市数额最多的不动产登记行政赔偿案件。本案中,律师通过搜索生效民事判决发现,陈某军借款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借款早于抵押权设定长达一年时间,而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在先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后,对在后抵押权办理并无告知具体抵押权数额的法定义务。在此情况下,本所律师开创性地提出涉案不动产的抵押权登记及后续更正行为并未对陈某军债权的设立和实现产生直接影响,对本案胜诉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承办律师 孟丽娜

    (2022)京0106行初460号

  • 确认违法之诉(行刑民交叉)

    本所律师代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丰台分局应诉刘某琴请求确认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一案。本案中,梁某向登记机构提交伪造《公证书》将其母刘某琴房屋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后经两级法院审理撤销了登记行为。后梁某隐瞒涉案房屋已具有撤证判决的事实,将房屋转移给第三人并设定抵押权。登记机构发现该情况后与本所律师沟通研讨,在本所律师建议下与刘某琴取得联系告知相关情况,劝说刘某琴以被诈骗报案,公安机关将梁某逮捕。其后,刘某琴出具谅解将梁某保释。之后,刘某琴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将房屋登记至其名下。此时,因房屋已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且房屋存在生效查封,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或更正登记。刘某琴不服提起诉讼。在本所律师的代理下,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主张,最终裁定驳回刘某琴的起诉。本案所涉价值、影响巨大,担责风险高,是北京市规自系统2022-2023年度重点关注案件之一,被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列为典型案件进行教育学习,但在本所律师的推动下,因争议成功化解而避免产生赔偿责任及工作人员履职风险。本案涉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撤证判决的执行问题,以及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的谅解能否延续至相关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的问题。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依申请原则,本案中,法院已在撤证判决中释明刘某琴要求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另行提出申请,但刘某琴始终未提出申请,刘某琴是否对其子过户抵押案件的发生具有过错有待讨论。另外,刘某琴在刑事案件中,表示了对其子过户抵押行为的谅解,其对第一责任人的谅解,能否同样达到免除行政机关责任的效果亦值得探讨。本案为刑事、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属于疑难典型案例,对此后的交叉类案件办理以及厘清此类案件各方当事人责任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承办律师 孟丽娜

    (2023)京0105行初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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