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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建一局”)诉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修正药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建一局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本案是总包单位要求解除与建设单位的施工合同,并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诉讼标的5000万元,焦点在于解除合同是否有充足的依据,修正药业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以及支付工程款的金额如何确定。案涉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修正药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并且约定若逾期付款金额达到300万元,总包单位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同时还约定,补充协议签订后,总包单位应配合项目更名需要的相关手续。修正药业认为中建一局未按约定办理项目更名,因此未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而且合同约定付款前中建一局应当先开具发票。后一审法院以中建一局未先开具发票为由驳回了中建一局的诉讼请求。中建一局提出上诉,二审中,本所律师再次梳理案件事实,并着重对开具发票的义务与付款义务并非同等义务为切入点,对当事人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观点进行充分阐述,并提供多份最高院的判决书,同时对于解除施工合同的依据以及欠付工程款的金额进行详尽的说明。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除双方施工合同,判令修正药业支付中建一局工程欠款4900余万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赵玲玲 尚春阳

    (2023)吉01民终281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年,宏兴公司与发扬公司签署《施工合同》,将文化宫项目发包给发扬公司施工。后发扬公司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擅自停工,并以此向宏兴公司诉请工程款以及利息、停工损失共计2300余万元。本所律师代理宏兴公司介入案件后,迅速梳理案情,走访施工现场,与公司人员找到200多处质量问题,遂提起反诉,要求对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同时,本案付款情况极为复杂,涉及宏兴公司代发扬公司向百名农民工支付款项的情形,且时间跨度大。经梳理,找到数百万元发扬公司签字认可的已付款票据(该金额发扬公司在诉前并未认可为宏兴公司已付款)。本案双方对案涉项目在诉前进行鉴定,经多次与法院、鉴定机构沟通,最终法院采纳非争议项按双方确认金额、仅对争议项进行鉴定的意见。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本所律师数十次前往项目工地现场、公司资料库、法院、鉴定机构,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梳理出的证据材料以及代理意见,判决宏兴公司仅向发扬公司支付100余万元,为当事人挽回损失2200余万元。

    承办律师 李进 赵国亮

    (2022)陕0202民初46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某棚改中心就案涉工程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西安市某工程集团公司与陕西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2019年案涉工程竣工交付,但置业公司欠付施工单位巨额工程款,严重违约。施工单位起诉并由本所律师代理,该案件审理中因工程款涉及人工、材料调差,工程变更增加和减少、签证费用、分包配合费、劳保统筹、高层增加补偿等多项争议,证据繁杂,案件标的额巨大。在3次开庭核对结算取得近2亿元无争议工程款后,剩余争议造价争议进入鉴定程序,为委托人节约了巨额鉴定费用。本案经过工程造价鉴定、鉴定异议及回复各项程序,审理历时两年,最终支持了施工单位工程款及违约金合计9700余万元,迟延给付工程款违约金按照未付款年利率12%和LPR的4倍分段计算得到了法院支持。本案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工程造价鉴定举证模块化和违约金计算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承办律师 朱万利 郭杨

    (2022)陕01民初1502号

  • 债权转让纠纷

    原告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某实业集团、上海某建设公司及银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对赌补偿款2.4亿余元,并要求包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某实业集团、上海某建设公司及银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所律师接受宁夏某实业集团委托应诉。本案涉及股权转让后是否仍需对原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问题,一审中本所律师通过梳理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案例及案涉合同,形成代理思路:1.本案中,宁夏某实业集团从未使用原告某国际信托公司的资金;2.本案中,宁夏某实业集团在诉讼发生前已经与案涉各方签订协议,确定将股权概括性转移给银川某房地产公司,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本所律师通过对案涉法律问题的详细分析制定了有效的诉讼策略,一审法院完全支持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本案不仅实现了委托人的诉讼目标,还为委托人避免了2.4亿余元的损失。

    承办律师 霍进城 杨智超

    (2022)京74民初107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2022年,吴某与中化岩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诉讼标的额近1亿。本案的要点在于中化公司作为股东是否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至2019年,吴某与通程公司签订数个借款合同,约定通程公司向吴某借款。2019年,中化公司与吴某签订《关于通程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吴某持有通程公司25%的股权,中化公司持有通程公司70%股权,中化公司同意将持有通程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吴某,吴某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本所律师接受中化公司委托后,结合客户提供的证据材料,客观、全面地证明了案涉合同的签订,并进一步证明客户不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正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梳理了本案的事实后,制定了抗辩思路:1.协议中并没有约定股东对于公司对外债务需要承担补充或连带责任,中化公司并没有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2.中化公司并未同意加入通程公司对吴某的案涉债务,吴某对中化公司没有请求权;3.中化公司就案涉债务作为股东并不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并损害法人利益或者作为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最终一审法院认定中化公司不承担公司对外债务的连带责任,驳回吴某对中化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承办律师 李毓衡 姜凌鸿

    (2022)京0105民初30125号;(2022)京03民终16418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本案是当事人漫长十年维权路上的首次胜利。李某某于十余年前向徐某某出借几千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后,徐某某利用李某某不识字的弱点,骗取李某某签署大量失实文件,以其开发的26套房屋抵顶剩余欠款。双方签署购房合同后,徐某某不仅拒绝交房,还数次当街对李某某及其亲属实施暴力。本案难点在于:1、案件年代久远、证据缺失,当事人文化程度低、沟通困难;2、当事人签署了一系列不利于己方的文件;3、地方司法机关阻力大;4、对方以诉讼时效抗辩,但当事人并未留存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本所律师充分与当事人沟通,将数箱杂乱无章的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详细绘制本案时间轴,向法官清晰呈现了每一次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及依据,并对核心争议焦点地毯式检索形成报告,充分分析论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李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律师 夏禹 吴潇雨

    (2022)黑1002民初286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取得终审判决胜诉,被告及其原股东在同一案件中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执行终结。发包人A公司将项目发包给B建筑公司,履行过程中B公司又将工程全部转包给被告C建筑公司,被告C公司又将工程支解后部分转包给原告D建筑公司。涉案工程顺利交付使用后,C公司一直拖欠原告D公司工程款1100余万元。本所律师接受D公司委托后,通过向当事人了解案情、详细审阅案件材料、全面分析案情,制定了严密的工作方案,最终法院一、二审均作出对委托人有利的判决:1、判决C公司主张的“背靠背”支付工程款的约定条款对原告D公司不发生约束力,C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100余万元;2、C公司股东张某、李某夫妻二人与被告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所律师向执行法院说明张某和李某名下有多份商业保险单,执行法院接受律师的执行建议,要求保险公司强制退保,并以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执行案款返还给债权人D公司。本案难点在于,不仅存在争议较大的工程款支付“背靠背”条款,还要在同一案件中对债务人原股东进行追责,更引进了执行债务人保险单项下财产的新执行思路。

    承办律师 徐东 刘磊

    (2021)津03民终4956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北京某节能环保技术公司与某公司工程安装施工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为北京仲裁委受理的商事仲裁案,涉及国家规模电厂生态改造项目,作为总包方,因施工方施工能力等原因未能在业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竣工,且历次工程变更单锁定其施工能力不足,因施工方采用非法拘禁方式非法讨要工程款触发此案。本所律师接受该节能环保技术公司委托后,通过保全、鉴定、证据公证、非法拘禁刑事报案等组合方式,成功打掉对方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之名恶意讨债的非法目的,并提起仲裁。本案涉及电厂节能改造施工,相关施工专业度高。工程量的核算既专业又复杂,评估机构因专业能力不足更换两次。此外,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业主、总包、分包、及重新发包多个环节的法律关系。律师在整个仲裁过程中提交了数万字的代理意见,进行了几十次调查取证,组织上百次会议,全程参与本案四次开庭审理,最终使我方主张被仲裁庭支持,取得胜诉。

    承办律师 刘军 金荣华

    (2022)京仲裁字第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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