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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 供用电合同纠纷

    本案系一起因供用电合同电价类别约定与实际用电性质不符引发的电费结算纠纷。原告某供电公司与被告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下称“用电企业”)连续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并约定用电性质为“非工业”,但用电企业实际用电场景并不符合该类别。供电公司诉请确认相关约定无效,并要求用电企业按法定电价类别补缴电费差额。本案核心争议:在合同已约定并履行多年的情况下,当事人关于电价类别的意思自治是否应受国家电价统一管理强制性规定的约束。代理过程中,本所律师紧扣《电力法》相关规定,论证电价属于国家依法统一定价的管理范畴,任何单位不得超越权限制定或擅自变更电价。合同中关于“非工业”用电性质的约定,因与用电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实质上构成了对法定电价分类的错误适用,违反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条款应属无效,供电公司有权依据实际用电性质对应的法定电价标准进行纠偏和追偿。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代理意见,判令用电企业向供电公司补缴相应的电费差额。二审维持原判。

    承办律师 谢静 罗贤

    (2025)陕0802民初5254号;(2025)陕08民终341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某国有文化企业与某央企因服务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涉500余万元标的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24年12月,本所律师接受国有文化企业委托,制定精准办案策略,以保全施压、调解促和、执调协同推进案件。在立案后遂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核心银行账户,快速锁定资产倒逼对方正视责任;摒弃对抗式诉讼,主导十余轮调解谈判,结合保全措施释明法律风险,2025年2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分两期付款并设置逾期强制执行条款。调解书生效后,与法院执行部门全程联动,紧密跟进履约进度,实现高效回款。本案从起诉到全额回款仅耗时4个月,首期款项2025年2月到账,剩余款项3月底全额结清,周期较同类案件缩短60%以上,高效实现委托人债权。该案以“保全+调解”创新模式破解国企执行困局,兼顾法律刚性与央国企关系维护,既保障权益又避免影响企业信誉,为涉国资纠纷提供可复制路径;依托法院“立审执”绿色通道,大幅压缩办案流程,体现司法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质支持;精准对接法律规则与商业诉求,深度实践律师专业价值。

    承办律师 牟茜

    (2024)赣0191民初6397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本所律师代理的丁某与陈某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取得胜诉。委托人丁某对陈某享有2.1亿元生效债权,但陈某在债务到期前,将其完全控股的A公司所持B公司股权,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C投资合伙企业,转让款经复杂流转去向案外人,恶意逃债意图明显。本案核心在于能否“刺破公司面纱”让A公司对陈某债务担责,以及能否认定案涉转让系损害债权的“低价转让”。一审败诉后,我方精准调整策略:一方面,驳斥对方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形式不规范、形成于诉讼期间,真实性存疑;另一方面,跨省调取十余个账户流水,穿透核查并成功揭露股权转让款“空转”循环痕迹,证实交易虚假性与受让方恶意。面对标的大、主体多、资金流向复杂的挑战,本所律师凭借深入研究与精细举证,在二审全面扭转局面。二审法院采纳我方意见,撤销上亿元股权转让行为,判令返还股权。本案对法人人格否认、债权人撤销权等类型案件的证据组织与诉讼策略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承办律师 程娟娟 盛婕 徐妍

    (2023)豫民终 759 号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广西分公司与某银行广西分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9年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案涉不良资产转让合同,南宁中院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驳回起诉。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一方面通过上诉促使广西高院指令一审法院对案件继续审理,另一方面在重新进入一审后,果断变更诉讼请求,以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由于不良资产转让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法律规定的空白,同时司法实务中亦缺乏可资借鉴的先例,案件难度可想而知。本所律师凭借对民法基本原则和理论的深刻理解及对案件的透彻研究,先后提交了数万字的代理词,经过长达三年多的拉锯战,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成功解除了不良资产转让合同。该案不仅为该公司挽回了2.5亿元左右的损失,也为不良资产处置案件探索出具体的裁判规则,进一步完善了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的制度建设。

    承办律师 张保军

    (2020)桂01民初6号;(2021)桂民终1109号;(2022)桂01民初827号;(2023)桂民终631号

  • 融资顾问合同纠纷

    本所律师代理某头部财务顾问机构处理与某能源集团融资顾问合同纠纷仲裁案取得全胜。针对涉案金额大、投融资关系复杂及对方恶意抗辩等难点,本所律师采取三大制胜策略:第一,精准定性法律关系:深入剖析《财务顾问协议》中介合同性质,通过完整证据链证实客户促成融资交易的核心事实;第二,破解关键抗辩点:系统梳理官方许可文件、交易文件及沟通过程,锁定被申请人明知投资机构身份的核心证据,彻底击破对方主体资格抗辩;第三,构建费用追索体系:运用穿透式审查方法,通过资金流向分析及协议条款对比,成功剥离LP管理费与财务顾问费的法律关系,夯实费用追偿基础。本所律师在诉前保全、证据梳理、庭审对抗及庭后补强环节展现专业素养,最终获仲裁庭全面支持。此外,本所律师通过诉前保全冻结关键资产,保障本案裁决生效后快速实现债务履行,为客户挽回重大损失,为“融资中介服务成果认定标准”“复合型付费体系解构方法”提供实务指引,为投融资争议解决提供创新性示范样本。

    承办律师 夏禹 胡峻嘉

    (2023)京仲案字第(11591)号;(2022)皖0122财保68号

  • 销售合同纠纷

    2016年9月,委托人某国际知名材料科技公司与A公司签署《销售合同》,约定委托人向A公司销售货物并运送至A公司指定的终端客户。6年后,A公司与其终端客户发生货款纠纷,该纠纷的生效判决文书认定A公司仅能证明货物已发出,但未能证明已交付完成,因此不予支持A公司要求终端客户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A公司取得该生效判决文书后依据该判决文书提起仲裁程序,要求委托人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货款并赔偿损失。在该案件中,A公司已获得了我国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判决书查明事实显示无证据证明案涉货物实际交付,且货物销售、交付的事实发生在7年前,相关的大量凭证已缺失,相关人员已离职,未能有直接证据证明货物已交付完成,代理委托人进行应诉的难度较大。通过本所律师的不懈努力,仲裁庭在裁决书中直接明确“案涉争议事实发生于2016年,相关证据的取证相对困难,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在证据准备方面相对完整地还原了案涉货物的交付过程及货物安装情况”。不仅驳回了对方的全部仲裁请求,而且律师团队成功地让仲裁庭支持对方承担委托人因此支出的律师费,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权益。

    承办律师 蒋一凡 刘明珠

    SHDG2023032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本所律师代理江阴某公司应诉某劳务合同纠纷案获得超预期胜诉判决。某服务部要求江阴某公司100%全额支付2-3年的项目场地看管费,并表示江阴某公司曾同意支付约50%的看管费解决争议,但其认为太少未同意,故向法院起诉江阴某公司。江阴某公司委托本所律师应诉。经本所律师积极抗辩,最终经两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服务部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仅支持约10%的诉请金额,该结果远超过委托人预期。本案涉及合同相对性、另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与本案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微信用户是否有代表公司的权利外观、微信聊天记录效力无法对抗书面告知函等典型法律问题,具有参考意义与价值。

    承办律师 黄鑫鑫 于紫衫

    (2024)苏02民终403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本案案涉承揽合同签订于2020年5月,时值新冠疫情肆虐,熔喷布相关市场价格波动大。本案原告因熔喷布价格回落欲退货,又因案涉设备系定制设备,合同约定不允许退货,遂以案涉设备质量不合格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将委托人诉至法院。本所律师接案后注意到,大型生产线设备通常以功能为导向,但原告私自委托的鉴定机构仅对案涉设备进行质量鉴定,忽略了其功能表现,遂要求申请司法鉴定。在此期间,本所律师及时就原告申请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更换,进而得到的鉴定意见为设备瑕疵不影响正常生产。因此,本所律师将原告的法定解除权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前提作为突破口,通过充分的说理论证,提供了含有丰富案例的类案检索报告向法院全面阐述我方观点。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合同解除的请求,认定委托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于2021年6月首次起诉,历经多次撤诉又重新起诉,时隔三年一审法院才最终出具判决结果。

    承办律师 李永安 武湘然

    (2024)浙0481民初1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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