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精选案例
证券与资本市场 争议解决 刑民交叉 刑事法律业务 行政案件 非诉讼类
  • 涉外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本案为美国某公司涉外股东身份确认之诉,案涉历史横跨二十一年。美国某公司系一家拥有先进生产工艺的特种材料生产企业,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起,即开始投资中国科技行业并在被投资企业中占有绝大多数的股权。在其投资企业的上市过程中,小股东以尽调中发现投资平台设立瑕疵为由发难,提出解散公司之诉并取得一审法院的支持,基层法院很快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在此极端不利的情况下,本所律师接受美国某公司的委托后,梳理了二十多年来所有账目往来及邮件记录,并与其美国律师团队密切配合从数以千页的证据中寻找线索。本案因时间跨度巨大很难找到直接证据,本所律师团队通过分析法律依据与证据、访谈外国相关当事人并通过和多个国家不同律师团队的精准配合,高效地完成了在中国法院的举证与庭审,取得全面胜诉,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霍进城 蒋一凡 陈诗颖

  • 股权回购纠纷

    委托人2011年与新疆某公司(下称“该公司”)及12位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约定了委托人向该公司增资4000余万元、该公司承诺2015年底上市的对赌条款,但该公司至今未完成上市。本案难点:1.相关合同约定的回购触发条件有三,但并未明确约定该等条件之间是“且”还是“或”的关系,本案只触发了其中一项,“回购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存在争议;2.委托人只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过回购,从未向其他股东主张,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其他股东“失权”或“过诉讼时效”的风险;3.该公司曾出具承诺就上述回购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的函件,故主张“与公司对赌无效”;4.约定的回购价格为投资人对公司实际投资总额×(1+15%×年数)+公司股东会已经宣布的累积的应分配利润,但该公司连年亏损,故据此主张大幅扣减回购价格。面对上述障碍,本所律师通过细致分析每一个争议焦点并充分挖掘有利信息,并在仲裁期间为委托人找到财产线索且有效查封,最终争取到支持我方全部仲裁请求的良好结果,为委托人追回近8000万元损失。

    承办律师 夏禹 吴潇雨

    (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566号

  • 股权回购纠纷

    原告系被告公司股东,因在股东会议上针对延长公司营业期限议题投了反对票,故依据《公司法》第74条起诉被告要求其以司法评估价格回购原告股权。本案难点在于:1.被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价格约定为“按每股现值出资购买”,本案适用《公司法》第74条还是公司章程约定存在争议;2.被告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按每股现值出资购买”中“现值”如何理解存在争议。本所律师在接受被告公司委托后,在庭前对被告公司的历史沿革及历年股东退股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认真研判案件疑难点,组织委托人充分收集证据,在庭审中重点强调了被告公司历年已退股的27名股东均由被告公司以“一元每股”价格回购其股权,本案无需通过司法评估确定回购价格,对章程中“现值”应理解为“一元每股”,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本所律师的上述主张,判令被告公司按照“一元每股”价格回购原告所持全部股权,为公司避免了近千万元的损失。

    承办律师 余文青

    (2022)辽01民终5745号

  • 股权转让纠纷

    委托人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某、谭某、孙某、何某四位自然人股东分别签订定向增资协议书,约定由四位自然人股东认缴公司新增股份,委托人如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实现双方预设目标,则由委托人按照约定方式回购股权。后委托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实现预设目标,被刘某、谭某诉至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委托人履行协议约定,限期向刘某、谭某支付回购款及逾期利息。孙某、何某在刘某、谭某取得生效判决后亦起诉至法院要求委托人支付回购款及利息。本所律师接受该公司委托,在孙某、何某两案二审阶段中参加诉讼,并针对刘某、谭某两案申请民事再审。本案涉及对赌协议法律效力及条款履行问题,经研究案件材料和《公司法》、《九民纪要》等规定以及最高院关于对赌协议的相关裁判规则,本所律师发现原生效判决仅简单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作出认定,未结合对赌协议的特殊性进行通盘考虑。本所律师确定本案的代理思路在于,该案系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对赌情形,除了应当审查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是否符合双方约定回购条件外,还应当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第35条、第142条关于“股东义务”、“减资程序”、“利润分配”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最终,通过本所律师的努力,促使孙某、何某两案在二审阶段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随后,本所律师第一时间根据该有利判决向二审法院申请,要求下级法院启动内部纠错机制,成功促使原审法院在经过审委会讨论后决定启动刘某、谭某两案的再审程序,撤销了刘某、谭某两案的原生效判决。

    承办律师 王宏斌 陆江娜 吴哲

    (2022)琼96民终3561-3562号;(2023)琼9001民再1-2号

  • 股权转让纠纷

    为开发房地产项目,某知名地产集团旗下项目公司从目标公司原股东处受让100%股权,约定股权转让价款分两次支付至共管账户,在满足条件后再支付至转让方账户。其中,第二笔价款支付条件之一为:“转让方向目标公司提供了4亿元额度的、经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的、能够进行税前抵扣列支且计入项目开发成本的合法有效票据。”合同签订后,项目公司依约支付了第一笔转让款,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但转让方未足额提供票据,主张合同约定因涉及虚开发票无效,要求项目公司和目标公司共同支付剩余价款。如按照该主张,公司将面临3000余万元的税费负担。本所律师接受项目公司及目标公司的委托,分析得出本案难点:1.合同约定的提供票据额度明显超出交易对价和前期开发成本,可能被认定为无效;2.股权转让已经完成,且对目标公司名下地块进行了开发建设,可能认定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3.即便认为约定有效,也可能认定票据提供义务与数千万元尾款的支付义务不具有相当性,应当先行支付剩余款项。基于这些难点,本所律师围绕票据的性质、委托人可能面临的损失等,结合举证责任分配,提出“票据性质是目标公司经营期间的成本发票,不涉及虚开发票;该约定是转让方自身承诺,不仅直接决定剩余合同价款的解付条件是否成就,也会直接影响本案合同价款,故该约定应视为合同主要义务”的代理意见,法院最终判决因付款条件未成就,委托人无需支付剩余的数千万元款项。

    承办律师 邓鹏 周晋 马思薇 刘斐然

    (2022)湘0181民初5274号;(2023)湘01民终600号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开宝公司是一家成立于1991年的香港公司,两名股东各持股50%,并同时担任董事,公司未设董事长。1996年,开宝公司因被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从登记册剔除而解散,2014年开宝公司经股东林某某申请恢复注册。1993年开宝公司和福建省政府驻天津办事处合作开发福建大厦,开宝公司投资比例为65%。2006年-2011年在开宝公司解散期间,开宝公司其中一名股东及董事朱某代表开宝公司签署系列协议,将开宝公司在福建大厦的项目权益全部转让给中亚公司,开宝公司未取得任何项目转让对价。福建大厦建成之后,中亚公司将协议约定分配给开宝公司的房产占为己有,并进行处分,开宝公司亦未取得协议约定予以分配的房产。中亚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与朱某具有亲属关系,且朱某在2018年通过全资子公司持有中亚公司股权。受一股东及董事林某某委托。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林某某是否有权代表开宝公司在中国大陆起诉朱某及中亚公司;朱某在开宝公司解散期间是否有权代表开宝公司处置公司财产权益;朱某和中亚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针对侵权行为,委托人自2010年-2013年间分别向天津二中院、一中院、市高院、最高院提起诉讼、上诉和再审申请,均未取得胜诉。2017年委托人再次向高院起诉,一审又被驳回诉讼请求。本所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林某某委托,仔细梳理近30年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及多起关联案件卷宗。总结前案失败经验,聚焦核心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争议。因本案涉及香港公司在僵局情况下非小股东是否有权提起衍生诉讼的问题,以及香港公司的董事在公司解散期间的董事权力范围问题,本所律师经过对争议焦点和观点形成初步预判,并在开庭之前提前寻求专业权威机构对香港法律理解适用问题进行查明,为庭审观点形成有力支撑。本案案涉主体较多,且争议事实时间跨度较长,针对关键事实及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本所律师通过图表形式向法官进行展示,强化诉讼观点的表达和理解,最终在前案均败诉的情况下,在最高院取得改判的胜诉结果。

    承办律师 杨震 卢居林

    (2022)最高法民终259号

  •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化工公司持有某网公司18.33%的股权,是其参股股东。自2016年起,某网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从未进行分红,化工公司欲退出投资。本所律师接受化工公司委托后,全程指导诉前协商、负责诉讼代理,并事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完整分析案情、法律关系及实施路径;案件过程中,指导化工公司充分履行前置协商程序,为后期取得诉讼权利创造条件;在协商回购无果情况下,精准把握法律诉讼时效,及时提起诉讼、保全;在一审胜诉的情况下,再次深入分析、剖析双方证据、一审查明情况、证据、程序,指导公司乘胜追击提起上诉,并单方补充专业评估《股权价值估值意见书》、提供相关案例检索统计、代理意见,迫使某网公司提交2021年度审计报告,最终实现二审改判,法院增加支持股权作价额,为化工公司实现了股权处置价为原账面投资成本9.32倍的高额回报。

    承办律师 杨波 徐小玉

    (2021)川01民初4787号;(2022)川民终138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郭某与孙某就1.75亿元股权转让款涉及的3000余万元税费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本案涉及股权转让中的涉税纠纷,且涉及多份合同,双方合同约定也较为笼统。本所律师接受股权转让方郭某委托后,针对本案情况及双方当事人各自生活地域的区别,针对性制定了诉讼策略。最终,珠海、天津两地法院均采纳我方代理意见。珠海香洲法院认定孙某未完税前无权要求郭某过户剩余股权,天津高院判决孙某承担2000万元税款本息的给付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大量网络观点将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455号再审裁定中的裁判观点,解读为最高院认为“股权转让一切税费由受让方承担的约定不包括个人所得税”。经本所律师在对最高院该再审裁定及相应的一二审判决进行深入分析后,发现最高院的该再审裁定被网络观点进行了片面化的误读。该判例并非一刀切地认定“一切税费不包括个人所得税”,该案认定的事实也与本案有明显差异。本所律师观点被两地法院采纳,亦是对最高院裁判观点误读的纠偏。

    承办律师 乔瑞 罗雨 姚瑶

    (2021)粤0402民初5657号;(2022)津民终609号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