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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 股权回购纠纷

    本案辽宁某公司创始股东因未在对赌期内实现《投资协议》所约定的“目标公司IPO申请获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或核准”条件而触发赎回条款,先进制造基金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行使赎回权后,该公司创始股东未如期支付赎回价款。本所律师作为先进制造基金的代理人,代理其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股权回购请求,要求辽宁某公司创始股东依约向先进制造基金支付回购价款共计2.2亿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向仲裁庭反复提交大量证据材料和书面申请,本所律师对其进行了细致梳理分析,并针对其抗辩要点进行充分驳斥。该案难点在于先进制造基金系在股权回购请求权期限届满后,经过2年后才行使权利,该请求权是否已过有效期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代理人提出的全部股权回购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先进制造基金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张保军 张家艺

    DC20232307号

  • 股东知情权纠纷

    周某为某公司持股10%的小股东,实缴完毕注册资本但不参与公司经营。公司在大股东马某的实际控制之下经营状态良好,但周某每年只有3万元的分红,周某认为分红不实,希望收回投资及预期利润。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服务策略:1.以股东知情权诉讼为支点,推动公司大股东主动回购周某的股权;2.如果不能推动股权回购,则在知情权诉讼胜诉后申请执行,查阅公司相关账簿,确定公司真实利润后,起诉公司要求补发分红,维护权益。最后大股东同意以1000万元的价格回购周某的股权。为避免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大股东不支付股权转让款,周某又已失去股东身份,不能进行股东知情权诉讼,代理律师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设置先行支付一半股权转让款(500万元)及逾期不支付则协议自动解除,股东知情权诉讼继续进行的条款。最终,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次日大股东支付周某500万元的转股款,剩余500万元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立即支付。客户周某的合法利益得到了最大保护。我方此后撤诉结案。

    承办律师 王静

    (2024)津 0319 民初 20056 号

  • 股权回购纠纷

    委托人2011年与新疆某公司(下称“该公司”)及12位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约定了委托人向该公司增资4000余万元、该公司承诺2015年底上市的对赌条款,但该公司至今未完成上市。本案难点:1.相关合同约定的回购触发条件有三,但并未明确约定该等条件之间是“且”还是“或”的关系,本案只触发了其中一项,“回购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存在争议;2.委托人只向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过回购,从未向其他股东主张,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其他股东“失权”或“过诉讼时效”的风险;3.该公司曾出具承诺就上述回购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的函件,故主张“与公司对赌无效”;4.约定的回购价格为投资人对公司实际投资总额×(1+15%×年数)+公司股东会已经宣布的累积的应分配利润,但该公司连年亏损,故据此主张大幅扣减回购价格。面对上述障碍,本所律师通过细致分析每一个争议焦点并充分挖掘有利信息,并在仲裁期间为委托人找到财产线索且有效查封,最终争取到支持我方全部仲裁请求的良好结果,为委托人追回近8000万元损失。

    承办律师 夏禹 吴潇雨

    (2023)中国贸仲京裁字第3566号

  • 股权回购纠纷

    原告系被告公司股东,因在股东会议上针对延长公司营业期限议题投了反对票,故依据《公司法》第74条起诉被告要求其以司法评估价格回购原告股权。本案难点在于:1.被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价格约定为“按每股现值出资购买”,本案适用《公司法》第74条还是公司章程约定存在争议;2.被告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按每股现值出资购买”中“现值”如何理解存在争议。本所律师在接受被告公司委托后,在庭前对被告公司的历史沿革及历年股东退股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认真研判案件疑难点,组织委托人充分收集证据,在庭审中重点强调了被告公司历年已退股的27名股东均由被告公司以“一元每股”价格回购其股权,本案无需通过司法评估确定回购价格,对章程中“现值”应理解为“一元每股”,最终法院全面支持了本所律师的上述主张,判令被告公司按照“一元每股”价格回购原告所持全部股权,为公司避免了近千万元的损失。

    承办律师 余文青

    (2022)辽01民终5745号

  •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化工公司持有某网公司18.33%的股权,是其参股股东。自2016年起,某网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从未进行分红,化工公司欲退出投资。本所律师接受化工公司委托后,全程指导诉前协商、负责诉讼代理,并事先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完整分析案情、法律关系及实施路径;案件过程中,指导化工公司充分履行前置协商程序,为后期取得诉讼权利创造条件;在协商回购无果情况下,精准把握法律诉讼时效,及时提起诉讼、保全;在一审胜诉的情况下,再次深入分析、剖析双方证据、一审查明情况、证据、程序,指导公司乘胜追击提起上诉,并单方补充专业评估《股权价值估值意见书》、提供相关案例检索统计、代理意见,迫使某网公司提交2021年度审计报告,最终实现二审改判,法院增加支持股权作价额,为化工公司实现了股权处置价为原账面投资成本9.32倍的高额回报。

    承办律师 杨波 徐小玉

    (2021)川01民初4787号;(2022)川民终1389号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原告张某某系被告北京四十人论坛公司(下称“四十人公司”)的中小股东,其与四十人公司因债权债务产生争议。为此,四十人公司在大股东的安排下,以大多数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了“股东除名机制”条款,并据此条款对张某某进行股东除名。本所律师接受张某某委托后,反复研究证据材料,认为“股东除名机制”条款严重违法且超出了公司内部自治范畴,随意扩大了可以解除股东资格的情形,侵害了股东固有利益,限制了股东对合法股权自由交易、定价的权利,遂主张相关决议内容应为无效。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本所律师意见,支持了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四十人论坛系国内知名的金融论坛,与蚂蚁金服等企业有一定关联。面对强势的大股东和四十人公司,本所律师帮助中小股东张某某用法律武器,控诉大股东滥用权力,有效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亦在实践中探索出如何合法建立“股东除名机制”等问题。

    承办律师 章凌雯

    (2020)京0102 民初 552 号;(2021)京02民终11195号

  • 公司决议纠纷

    远洋公司股东上市公司与远洋公司实际控制人龚某某因巨额业绩对赌补偿责任产生争议,上市公司为促成对赌条件成就召集董事会,强行变更公司管理层,会议罢免龚某某的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会议召开前一天龚某某在董事会决议的反对处签字。后上市公司依据前述文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会议未召开而“结果已定”的现象在实践中并不罕见,且龚某某已在反对处签字,其签字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会议召开及行使投票表决依据。另外本案原一审代理律师因请求权基础分析错误,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致使一审败诉,导致本案难上加难。本所律师接受龚某某委托代理二审后,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并结合相关规定及理论观点,打破思维惯性,在二审中及时变更请求主张“公司决议不成立”,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裁定发回重审。同时,律师建议龚某某另行提起公司决议纠纷诉讼,后法院判决该次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工商登记缺乏依据。

    承办律师 乔瑞 徐婷婷

    (2020)粤0310民初4079号

  • 上市公司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纠纷

    委托人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式购买湖南升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股权,并签订了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由于补偿义务方无法完成2018年度业绩承诺,为保证未来业绩补偿责任得到落实、防止补偿义务方的财产状况进一步恶化,并考虑到仲裁周期及被申请人预期违约问题,在本所律师的建议下, 委托人在2018年会计年度终了之前即提前向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并对被申请人3.98亿元的财产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在仲裁过程中,本所律师又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成功协助委托人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增发的75,265,323股股票并予以注销,同时获得总额1,651,822,596元的补偿金。

    承办律师 张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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