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欧倩怡 | 2022.05.05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并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修订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的首次大修,修订后的《职教法》内容、体系更加完备,针对性及可操作性更强。其中,新《职教法》中特别从行业定位、办学模式、扶持政策等多方面对民办职业教育办学及健康发展予以大力支持,是继去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国家对鼓励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态度的进一步落实。
据教育部《202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截至2020年末,我国共有民办中职学校1953所,占全国9896所中职学校总数的18%;民办高职院校353所,占全国1468所高职(专科)院校总数的24%。可见,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的民办职业教育院校在我国职业教育市场组成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是我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
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新《职教法》中与民办职业教育相关的修订内容及亮点,与读者共同探讨民办职业教育在政策“东风”下的发展新机遇。
去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到2025年,中国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要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同时,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培养质量要实现显著提高,这也意味着推动职业教育发展规模是“十四五”时期职教发展的重点任务。本次新修订的《职教法》中,对于如何进一步落实职业教育发展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而本次新《职教法》明确指出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的法律地位,还提出了推进职业教育多元化办学的原则,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从企业办学模式上,亦明确企业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此外,新《职教法》要求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国务院还应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通过一系列细化、可操作的规定,切实落实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政策,形成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办学与治理的局面。
本次新《职教法》真正实现将深度产教融合落实到法律供给层面,在产教融合的方式上,提出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与企业等主体合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此提法为民办职教办学形式、校企合作模式、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发展等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想象力,也切实从企业人才需求痛点出发,为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提供了动力。
面对民办职业院校的生存压力,新《职教法》提出了多项扶持举措,包括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予以多项扶持;对于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还突破性地提出可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予以适当补助。此外,《职教法》还特别提出对于职业院校可以实习实训为目的举办企业,对于该类企业经营所得的收入除可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外,收入的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付教师、企业专家、外聘人员和受教育者的劳动报酬,也可以作为绩效工资来源,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且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外部政策的扶持、激励职业院校及其投资主体共同发力,为民办职业院校培养自我造血能力,从根源上解决民办职业院校的生存难题。
综上,新《职教法》的出台,从职教地位、办学模式、办学经费等方面均作出了重大改革,为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创造了更为优渥的发展环境,对于民办职教的发展是重大政策利好。而政策“东风”既来,民办职校更应充分理解新法内核,把握机遇、顺势而上,实现民办职教办学的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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